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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实施意义与路径探索

2018-03-05陈华耘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问责制问责公共服务

□ 陈华耘(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0)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的日益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也朝着多元发展路向迈进,这也大幅度的促使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提升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总体质量。然而,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问责制的构建方面,缺乏完善的问责机制,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监督与管理不畅,使得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问责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问责制的实施,不但可以监督供给主体的公共权力,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保障,而且还有利于体育公共服务质量的显著提升,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1、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实施的意义分析

1.1、有利于保障体育公共服务质量

目前,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体育服务质量水平不高,体育服务数量邮箱,容易引发公众质疑服务生产者与供给方。对此,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的实施,可以在体育公共服务利益相关方之间形成一种问责关系,促使公共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体育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的合理化,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处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伦理诉求,对以往那种责任不明、管理不顺、服务不周到的现象产生了强大的制约力,从而使得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更合理的安排资金与公共资源,结合公众的实际需要,提供更加适合的服务,而且也能够监督生产者把关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

1.2、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和提升公共体育资源利用率

政府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导者,同时也是监管者和责任者,不仅应该对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数量进行保障,而且还承担监管与指导服务供给的责任。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权利滥用的情况发展,也能够扭转供给过程中行政职能部门不作为、缺乏公开性与公平性的问题,使得监督真正运行起来,确保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监督的规范化。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体育资源领域的投放与利用问题较多,资源的投放率有限,体育活动场地与设施的缺乏,大型体育场馆闲置现象较多,资源的利用率不理想,其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政府在资源的分配上存在感情倾斜与分配不公。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是将资源投入偏向于经济建设,或者将有限的体育资源主要投人到竞技体育。第二,政府行政职能不作为,行政责任不强。面对有限资源如何发挥资源的最大功效办法不多,创新意识缺乏,导致资源闲置或利用率不高。所以,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投入的责任必须要明确,所以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公共体育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

1.3、有利于推进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期待体育公共服务的后续跟进,而加强公共管理体制改革是确保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关键。完善的制度是体育公共服务走向社会化与市场化的重要保障,随着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自主权的扩大,社会与市场组织的权力也就相应增大,为了确保体育公共服务在正常的轨道运行,问责制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确保市场和社会组织在服务供给过程中目标合理、行为合法、结果合情,将自我约束与外部监控结合起来,有助于服务供给权力使用的规范和体育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在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层面,完善相应的责任规范、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促使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权力的运用,符合相应的政策法规,从而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全面优化。

2、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实施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政府问责意识不强,缺失社会监督

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服务质量的情况,是有发言权的。所以说,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社会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前还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监督主体积极性不强,而且力度也有限。这是因为我国民众对于权利的崇拜意识较强,官本位思想依然主导人们的价值观念,所以民众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有限,对政府的管理和执行方面的情况的参与度不高,缺乏公民问责意识。人民群众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关注度,远没有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大,并且始终处于边缘地位。此外,社会监督一直倡导,可是在实际的问责中,问责的渠道保障、问责手段的施与,问责制度的保障等方面问题,还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体系,这也使得社会监督缺乏实质进展。

2.2、缺失多元化权益的法律体系

随着体育公共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态势已经形成,政府是唯一体育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被打破了,政府、公众、企业、协会组织等等,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权益者,应该具有不同的权责利益,可是目前在《体育法》《全面健身计划》等法律法规中,还是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界定不同权益主体的权责内容,那么就没有办法保障多元利益主体问责取代同体问责,而且也使得问责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更有甚者,问责主体无法有效的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那么就无法真正的发挥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的作用。

2.3、服务结果可测性差,问责界定困难

目前,体育公共服务在供给方面存在服务结果可测性差的问题,一是供给主体间分工不明确,还没有清晰的界定服务供给职能。二是没有清晰的共计标准,缺失完善的服务评价体系,不能够从定量与定性两个角度进行服务供给评估。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必须要进行服务质量的测评,可是统一标准的缺乏,服务对象的主观体验的随意性等,使得无法界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那么也就很难确定谁的责任与过错。

3、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实施的路径探索

3.1、充分培育社会的问责文化氛围

文化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文化具有更新人们的思维理念,促使人们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努力。体育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大众,那么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度化建设,应充分培养公民的问责理念,从而形成全社会认同的问责文化,随后形成强大的问责机制,约束和规范体育公共服务行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的实施,必然要受到“官本位”、“人治”观念的影响,那么问责制的推行必然困难重重,对此,应营造一种全社会的问责文化氛围,让“民本位”、“服务本位”、“责任本位”等文化理念深深扎根人民的意识之中,形成全社会所认同的“问责文化”氛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问责”。第一,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自身应树立权责统一的理念,增强自我问责意识,促使行政行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问责。第二,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借助电视、报纸和网络平台,宣传问责理念,强调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的重要性,从而发挥公民监督体育公共服务情况。

3.2、健全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问责制的法律比较完善,但是体育领域的除了《体育法》之外,我国缺乏相应的体育公共服务专门的问责法规。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制定了体育公共服务问责转法,旨在为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保障。英国政府和志愿组织签订的《COMPACT》协议,确定了双方严格的问责机制,加强政府和志愿部门在社会体育服务供给中履责和违约的问责。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的完善,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这样才能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才能提升体育公共服务质量“真问”、“真责”长效机制,在法律法规层面全面规范了权、责、利,明确规定问责的主客体、问责内容与程序、问责方式与后果等等,那么体育公共服务才能够有序的开展,使得问责制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那么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才真正具有了合法性、权威性。

3.3、构建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机制

问责制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关键在于问责机制建构的效果,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机制是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流程,实现问责各个环节有机协调、相互配合,发挥组织性力量的过程。一般来说,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应包括: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责任、问责事由、问责标准、问责程序等。首先,应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明确权责,也就是要理清由谁问责和由谁监督的问题,实现提供者向生产者问责,消费者向提供者和生产者问责,消费者借助“第三方机构”实行问责,在多维问责关系中,应明确每一问责主体的问责范围和问责权力。第二,规范问责客体及责任。问责客体是政府和体育服务的生产者。在问责过程中,应秉持“权责对等”、“明确具体”原则,划清权责方,确定承担的相应道义、专业、政治责与法律等层面的责任。第三,界定问责事由。也就是问责的触发机制。如政府采购资金到账期滞后,产生共计质量未达标,公共体育设施的破坏与挪用,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用途等现象。第四,制定问责标准。通过划分问责范围,规范事后责任追究的惩罚标尺,是警告、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等。第五,确定问责程序。问责程序主要包括:问责的启动程序、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

3.4、建立问责实施的配套制度

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按照预设目标实现规范化运行。建立问责实施的配套制度,应该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依然没有实现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如全民健身活动资金的投入情况,体育场馆、体育路径等资源的利用率、服务的质量标准等。各级政府应做到向社会公开信息,促使问责主体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二是建立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在做出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处理决定前后,被问责客体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其实现路径和方式。

总之,体育公共服务关系国计民生,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理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民众。问责制的实施,对于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意义是巨大的,应通过培育社会的问责文化氛围,健全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建立问责实施的配套制度,全面落实体育公共服务问责制,提升体育公共服务质量。

[1]易剑东.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J].体育学刊,2012(2).

[2]谢微,易燕.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问责制度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5(5).

[3]肖林鹏,李宗浩,杨晓晨.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困境[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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