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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实务浅析

2018-03-03王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王强

摘要: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使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由于现实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企业会发生许多与职工福利相关的经济活动,如何判定一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其它支出,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方面,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现行法规体系的不完全及滯后性,福利费支出极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本文拟从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正确理解与核算,以及税法中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及如何合理避税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 正确核算 涉税处理

在许多企业的财务核算中,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会计人对准则理解不同及多年的经验性习惯,对职工福利费处理各有千秋。2016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明确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特别是在“金税三期”下,职工福利的核算存在许多涉税风险,笔者对在新准则下如何正确理解和核算职工福利费及实务中又如何结合税法正确处理规避税务风险,个人将从这两方面谈谈认为必须把握的一些要点。

一、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正确核算

2016年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开支范围及非货币性福利支出、辞退福利规定四个关键点阐述职工福利费核算处理。

(一)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二)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新《企业财务通则》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三)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做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四)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3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30000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3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30000

二、税法中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与涉税处理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按月发放的误餐费、补贴,按月标准发放支付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等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新修订的准则及税法要求下,该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要严格纳入,不该纳入应计入职工薪酬的要进行调整,会计必须正确核算职工福利费,并对未计征个税的开支,特别是非货币性福利要补扣个人所得税,不能因理解的欠缺及核算不精准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16)。

2.《企业财务通则》(2016)。

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