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暴力看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18-03-03白昕宜
摘要:网络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活动空间,各种言论、思想、信息汇集于此,又传播到世界各地。网络给予了人们极大的交流空间,但在这同时,网络的日益发展也为网络暴力现象的滋生提供了环境,这一现象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已经凸显,这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影响。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完善
言论自由权作为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宪法所保护,公民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信念,看法,态度,见解,意见。而随着时代道德发展,公民能够发表言论的领域拓宽了,尤其是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更是大大拓宽了言论自由的空间。但是互联网也是一个特殊的空间,人们对于互联网上的言论发表更加的犀利甚至是有对他人形成人身攻击的势头,这样慢慢发展下来,逐渐形成网络暴力,而言论过于自由在网络暴力的环境里成为了伤害他人的利器。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及成因
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指人们利用互联网的通讯及沟通渠道,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骚扰、讨伐等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
网络暴力的成因有以下几个:
1、网络媒体的原因
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在网络传播中,网名是以匿名身份发表言论,本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约束的在网络传播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使得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大降低。
2、外界管理的原因
外界管理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由于网络的参与主体“网络人”在现实和虚拟的社会中都存在,使网络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上都有一定的困难;二是网络“把关人”的相对缺失.随着传播权利的广泛分布,“把关人”不再拥有传播话语的霸权,把关的任务落到了网络中形形色色的传播媒介上,原有“职业把关人”的把关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公民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网络暴力的案件大部分表现为发表对于某一人进行侮辱、诽谤、骚扰、讨伐等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在这其中,言论自由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因为有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而且人们在网络中摆脱了现实社会中道德等等一系列的束缚,在网络中发表各种言论就显得更加的肆无忌惮。就像网络暴力第一案,以及黄静案,这些都是网络言论自由在不断传播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发展成为网络暴力。在今天这个社会中,即使是虚拟的网络,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一个不慎还是会给无辜的人带来伤害。
三、现状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完善
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规定的表述存在着雷同的现象。法律的重合,法律的实施难,这都为网络暴力的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漏洞。
(二)政府部门执法不力
网络暴力事件发生频繁得不到遏制,有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执法不力。现有的相关部门在对于网络暴力监管方面分工界限模糊,导致执法部门怠于执法,没有办法进行整体的综合管理,使得网络环境缺乏监管。网民在网络中遇到的侵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容易让网民对于现有的执法组织生出不信任的情绪,从而没有办法去克制网络暴力的进一步发展。
(三)缺乏行业自律
我们知道,所有的行业都不能够单凭法律规定就能够管理的,还需要行业自律。缺乏行业自律,网络的发展就像脱缰的野马,没有行纪行规的约束,没有进行监督和保护的组织,就会使得网络环境发展不平衡,违反道德,不遵守法律法规。长此以往,会对网络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
四、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
在立法上,网络中的公共安全问题应该优先于言论自由。公共安全是作为一个大前提存在的,没有公共安全的存在,也就没有一个健康的环境去正常的行使言论自由。而立法中还应该明确保护和规制网络行为的行政主体,划分受理网络犯罪的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如何确定证据的效力等等。
“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發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因此在我国的网络管理中,大多还是由服务商、运营商根据其自由裁量来进行管理,使得网络言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混乱。法律应该统一标准和对网络言论的正当性法律化。
(二)建立行政执法组织
通过对于执法的过程引导民众的言论,加强道德教育,教育、说服网民并规范网络语言,以净化网络空间,因势利导,让网络成为服务大众的“福地”。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得到了解,积极进行执法工作,严格执法,建立在民众心中网络执法的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网络自律组织
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后,需要一个媒介去宣传法律,贯彻法律,网络自律组织就是这么一个媒介,它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将法律普及到网络这个大环境中,让运营商都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违法的事情发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并且可以对网络行业的业内成员进行监督和保护。为网民从源头上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樱瑾.论言论自由的界限.西安社会科学,2010,28(2)
[2]张庆虎.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法制与社会,2010,(23)
[3]章琦,王炜.论言论自由及其限制.法制与社会,2011,(12)
作者简介:白昕宜(1992—),女,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