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018-03-03王玺茗
王玺茗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定罪量刑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刑法体系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刑法理论界对于因果关系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而对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要得到重视。基于此,下文对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研究,从而对有关人士提供帮助。
关键词:介入因素;刑法;因果关系
引言
在我国的法规制定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刑法的因果关系研究也受到了相关人员的重视,哲学是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因果关系在哲学当中的理论是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的现象之一,因而,我国刑法学也对这一观点有了继承,在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于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因果链中。
1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分析
刑法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界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外的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的危害行为和这些行为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产生社会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从我国的刑法界的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的理论体系当中的地位观点来看,所存在争议的关键点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对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任何的犯罪都会对犯罪的客体造成损害;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2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概述
2.1介入因素的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刑法因果关系的持续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第三人行为等因素的出现,导致原有因果关系的发展方向出现不同,而这些因素一般是由上一行为支配或引起的,并且促使了危害结果的形成。因此,所发生的危害结果貌似是由介入因素独立引起,其实是由之前实施的行为引起,所以可以通过对介入因素出现的异常性和独立性、介入因素自身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以及生死能否被行为人预见等情形的研究,来判断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形成刑法因果关系。
2.2介入因素的种类
2.2.1自然因素的介入
在自然因素介入这一方面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事件在先行行为出现之前。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其故意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或者有意利用已经存在的自然事件而实施实行行为以期满足其主观恶意,则此时应当认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是自然事件在先行行为出现之后。如果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介入自然事件,由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那么这一自然事件就对行为人的行为因果链产生了阻碍。另外,如果先行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力,甚至对危害后果的出现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就不能否定两者之间所构成的因果关系。
2.2.2被害人本人行为的介入
被害人自己行为在先行行为发生后而尚未出现危害结果时介入,最终引发危害结果的出现。此时考虑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是否断裂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被害人的“自由行为”的介入,这种行为主要是受被害人的自由意志所控制,受到先行行为的侵害影响很小。这种具有自主性的“自由行为”中断了原有的因果关系;第二,被害人的“非自由行为”的介入,这种行为受到上一行为的影响很大,使得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被压制,从而失去了做出行为的自主性,此时应当认定前一行为与被害人所遭受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3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在实施侵害行为后而没有出现危害后果时,由于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对最终危害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情况存在两种刑法因果关系链:第一,第三人故意行为的介入。一方面如果危害結果主要由实施侵害行为引起,第三人行为不能决定性的导致发生危害结果,那么实施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如果实施侵害行为不能决定结果的发生,而第三人故意行为才是决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那么实施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构成因果关系;第二,第三人过失行为的介入。如果之前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引发危害后果的可能性,那么即使在危害结果未形成时出现第三人的过失行为,也不能否定实施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构成的因果关系。
2.3介入因素的特征分析
在介入因素的特征方面,第一,整个事件至少存在两个因果关系型链。在介入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先行行为并不是引发危害结果的唯一原因,而在介入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两个因果关系链相互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并构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前提,从而致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使新的因果关系发生的必要条件;第二,介入因素和先行行为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络,两者是独立存在的。出现偶然因素的时候,虽然两者共同促使危害结果的最终形成,但是先行行为和介入因素之间缺乏共同意识性,两者并不是相互的联系的,并且不能够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第三,之前实施的侵害行为不会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它们这之间是一种间接的联系。由于引发危害结果出现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先行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第三人行为、被害人本身行为和行为人行为的介入,才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情况下,之前实施的侵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间接影响,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是不可替代的直接影响。
3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3.1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决定着先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要件之一。在构成犯罪的特征最为主要的就是刑事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倘若是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联系程度对刑事责任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在联系程度上比较密切,那么随着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逐渐的削弱,那么在刑事责任上所承担的也就相对减弱。
3.2刑法因果关系和人的主观认识相结合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刑法因果关系和人的主观认识结合决定着刑事事件的有无,也就是说即使在客观上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恶意的大小决定着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即使在因果关系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先行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等都会影响刑事责任。另外,因果关系和主观认识相结合也会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程度。在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也会产生影响,这主要是体现在先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都是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犯罪基本结构中有着定罪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中的定罪因果关系,以及情节加重犯中的定罪因果关系。在介入因素异常性和独立性的程度方面主要有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和加入因素的独立性程度。
3.3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
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联系程度不仅对刑事责任有着影响,还应西乡着刑事量刑的轻重。危害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量刑的程度产生着危险,法律精神以及社会的观念对量刑的程度也产生着影响,对于量刑的情节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当中常常是表现为多种特征,比如介入因素对出现危害结果的影响和前一实施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成负相关联系,前一实施行为对出现危害结果的影响程度越深,那么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先行行为的作用力;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对危害结果的发展有着较强的作用力,而前一实施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随之削弱,那么先行行为对量刑的作用也就随之减小。
4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中的问题及理论发展探究
4.1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中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等待着解决:首先,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复杂,主要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准确判断每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人行为时的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从而出现案件积累;其次,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将主观的因素引入到因果关系中,导致责任要素和因果关系间的界限不清楚;最后,刑法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并非是没有限制的进行使用,它自身有着不合理性以及局限性的性质。这些问题不只是影响了我国刑法的完整性,还阻碍了我国刑法的合理发挥。
4.2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
在介入因素下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舍弃。我国的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及偶然因果关系,其中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中,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这一種形式,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解决都很难找出新的出路,因此要创新研究方法,改善陈旧的理论研究模式,要能够在承认条件说的这一基础上进行选择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多数案件都存在介入因素,将日常社会生活的经验以及主观认识的能力引进到判断具体刑法因果关系的日常中,所以在操作性上比较强。另外,在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时要能够遵守相应的一些原则,要能够以社会日常生活经验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从而准确合理的把握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一些规章制度也都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所以要积极加强对法律的建设,由于刑法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且在实际应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今后对于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过程要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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