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劳动者离线权保障探究
2018-03-03周湖勇
周湖勇,钱 伟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的飞速发展,人类过渡到互联网时代,传统产业逐步转型,新兴产业不断崛起,“互联网+”的概念渐渐深入人心,但是其发展而带来的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蚀却鲜有人关注。“过劳死”①“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2011年“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向白领阶层蔓延。2011年3月台湾修“劳动基准法”,大幅提高雇主违反该法罚则的力度,防止员工“过劳死”。等社会现象也如投入湖中的石子,荡起一阵涟漪就沉入湖底。休息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在宪法和法律上都具有崇高的地位,其保护的必要性,不得不让人反思互联网时代下的侵权现象,并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2016年法国出台了“离线权”法案,该法案确立的离线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探究互联网时代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机制意义重大②与失业、讨薪相比,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受侵害往往易于被忽视。事实上,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就业及其获取报酬等权利,因为劳动者休息权具有实质内容,需要得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利益才能获得与其自身价值一致的真实定位,而劳动者也才能真正因此赢得生命的尊严。,同时对于完善现代科技背景下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也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一、“离线权”的提出及内涵分析
法国于2016年通过了“离线权”(Right to Disconnect)法案,该法案规定聘用50名员工以上的公司,不能在员工下班后寄Email,员工有权利“已读不回”,以保障私人空间不受侵害[1]。对该法案的分析,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其一是,离线。它是最近几年网络发展后生成的专属名词,没有固定的定义。笔者综合考量,将其定义为:离开线上网络,从虚拟世界回归到现实生活中的一种活动。其二是,“离线权”,它是指劳动者在下班时间内有权拒绝因网络通讯而产生的额外的加班工作,以此来保障劳动者回归正常私人生活,享受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离线权”的产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进一步维护,是基于现代网络社会,解决新型劳动矛盾纠纷的一个具有前瞻性的举措。然而该法案的出台并没有引起我国社会的关注,媒体的有关报道也甚少,学术上的评论更是鲜有耳闻。笔者分析,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基于以下两种因素的考量,其一,由于该法案的前置性条件较多,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落实,对于解决当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际意义不大。其二,该法案现在仍处于初行阶段,具体起到何种效果,没有明确的表现。笔者认为该法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研讨的必要性,因为它所反映出的是对网络时代下,休息权所遇到的新挑战的一种解决措施,虽然措施可能不成熟,但是其背后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视程度,值得我们学习,该权利模式也对我国如何完善互联网时代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机制提供了指导意义。
“离线权”的表面目的看似在保护劳动者的私人空间,使劳动者在下班后免受外界打扰,不再考虑工作上的事情,能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时间以便和工作时间做一个彻底的分离。但是它的实质目的仍然是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使劳动者在“充分享受劳动的同时,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依法享有必要的用以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的休息及休养的权利”[2]。这不仅反映出法国政府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视,更是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 24条明确将休息权归纳到人权的范围,宣言指出“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的工作时间界定出现漏洞,互联网犹如一根无形的绳索,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串联在一起,难分彼此,从而引发更加隐蔽的侵权行为。解决该问题也应该成为劳动法乃至人权保护的重点研究对象。
二、保障离线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离线权的保障无论是贯彻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中对休息权的规定,保障基本人权,还是探索互联网时代对休息权的保障,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离线权保障的意义和价值
1.贯彻保障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需要
劳动者休息权的产生是源于资本家为了满足对于剩余价值的疯狂追究,而采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这“不仅突破了传统的道德极限,也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极限,它侵占了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就是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安全”[7],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必须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规制和保护,从而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我国,休息权主要通过两类法律进行体现,其一是宪法上的,我国宪法第第 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休息权“由宪法规范所确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且对立法、行政、司法权之行使有拘束力的权利”[8]。其二是劳动法上的,我国《劳动法》第四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宪法上的原则性指导,又有劳动法上的具体规范。这说明休息权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崇高的。在互联网时代下,劳动者的休息权被侵蚀现象更加严重,更加隐蔽。对于它的保护不仅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维护,更是彰显法律价值之所在。
2.保障新时期劳动者基本人权的需要
人权一直是世界各国研究的对象,也是法律保护的重点。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得到更为深刻的认识。休息休假权实质上是劳动力的再生产,它关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再生产的基本人权[9]。休息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世界人权宣言》把人们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共识和意义从道德层面提升至国际法的层位,规定人人有权工作,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1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要保证“休息、闲暇的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休息权纳入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后,使得更多的国家实践人权宣言的精神,制定宪法保障公民的劳动者休息权。据此来看,劳动者休息权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普遍性的认可。在互联网时代下,人权的发展进一步普及,但是休息权的侵蚀情况却愈演愈烈,对于该项权利的保护是践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作为人基本的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必须做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第 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权的地位。在物质世界发展一定高度的文明世界,休息时间除了具有保障劳动者充分的睡眠和休息用以消除疲劳,保持精力继续投入生产和工作这一基本功能外,还起着保障劳动者有一定闲暇时间参与各种娱乐活动和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作用。而逐步缩短时工、不断扩大和延长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人类社会走向进步和文明的一个标志。所以在网络下时代下,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强势的资本欺压弱势的劳动者的‘弱肉强食’现象,国家和社会必须始终对劳动者等黎民百姓和弱质阶层全面关心,也就是所谓对劳动、生存、发展和基本幸福的保护,目的是为了监管政治、社会、经济等结构的合理和运行的正常。”[6],“这也是契合人权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如果想要把握住世界人权的主动权,可以从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切入,为世界人权的发展做出引领性的作用。”①人权的发展史表现为被压迫者反抗压迫,争取确认人的自由、尊严、价值等基本权利的历史,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劳动者休息权作为一种标示社会成员人格独立、蕴涵人之本性的人权类型,从劳动者休息权诞生之时起,劳动者休息权的发展与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参见:蓝寿荣.休息何以成为权利:劳动者休息权的属性与价值探析[J].法学评论,2014,32(4):84-96。
(二)离线权是互联网时代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迫切需要
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的用工方式和劳务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以往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作内容的规定都逐渐模糊化。继弹性工时制之后,发达国家出现了适应时代需求的多种形式的工作班制,主要有紧缩工作班制、间隔工作班制、分职制、变动工作班制等[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尤其是随着移动通讯的全面覆盖和“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到来,使得公司企业在运用传统的交流沟通方式外,还综合运用了多种网络通讯媒介,比如,电子信箱、手机飞信、微信等等。为了能够使员工畅通交流,公司或者企业都通过明确宣告或者默认执行的方式对员工的行为做出限制和要求,例如要求这些通讯软件时刻在线,以免错过信息从而延误工作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此类现象已经慢慢演变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企业没有侵权意识,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即使对雇佣方产生不满,但是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也只能抱怨而无法采取具体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此消彼长,该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数据统计,在2016年中国“过劳死”的人数超过60万人次,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了亚洲“过劳死”第一大国[4]。又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农民工月从业时间平均为25.2天,日从业时间平均为8.7个小时。日从业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39.1%,周从业时间超过44小时的农民工占85%。2016年农民工年从业时间平均为10个月,月从业时间平均为24.9天,日从业时间平均为8.5个小时。日从业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64.4%,周从业时间超过44小时的农民工占78.4%[5]。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严重的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度。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重新界定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从原来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重要转折,表明我国民众不再单纯地追求物质文明,而更多的倾向于文化、精神等方面的追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此时,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的保护,能够使得劳动者拥有更多充裕的时间进行生产以外的活动。在满足劳动者创造物质财富的时候,保障了他们精神文化追求的时间。正如习近平同志在报告中所言“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互联网时代,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让原本需要时间进行享受的精神文化变得更加奢侈。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我国“全民共享”①全民共享是指发展成果要覆盖全民,由全民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理念的真正践行,是让劳动者享受到改革开放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法理论研究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社会法的窠臼,也无法从西方的社会法中找到方案,而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法理论,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拓展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6]
三、离线权保障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互联网时代休息权保护面临新的困境,存在认定难、维权难等问题,也和劳动者的维护休息权的意识及用人单位面临激烈的竞争有关。传统劳动立法,包括劳动标准的设定,很难适应新的科技革命对劳动关系调整所带来的调整,现有立法是以传统的、一般的、典型的劳动关系为规制对象而诞生和发展起来,面对当代社会发展中呈现的就业和用工的多元化、灵活化趋势,显得力不从心[11]。灵活就业的兴起带来最直接的挑战是劳动立法如何确认各种劳动关系,如何回应劳动法调整中劳动法的价值承载与劳动效率之间的关系。同时,就业灵活化还对劳动标准的适用、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12]。
(一)认定的艰难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员工离线权并没有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唯一有关联的是《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41至第44条中规定了加班的条件、限制以及加班费的给付,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是否有权选择拒绝加班的问题。在互联网科技发达的今天,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无法摆脱网络的影响。手机、电脑等用于接收和传递信息的工具已经俨然成为职场上的标配。而它也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联系在一起,工作和私生活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劳动者在下班之后接受公司信息和命令的情况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公司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群和QQ群对员工进行工作安排的事件也不再新奇。这势必会导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界限模糊,最后发生前者融合后者的现象。而这时,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者每天不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的制度,采取正常时间上下班,然后再通过网络通讯等技术,在劳动者下班后进行额外的工作安排,这个时候,由于劳动者和用工方天然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境地,难以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后的工作要求,只好通过消耗自己的休息时间来处理工作时间需要完成的事项。这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被隐形地延长,而休息时间被无形地占用。用工单位对此却不需要支付任何的报酬或者仅仅支付较少的报酬,这不仅违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制度,也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严重侵害。由于网络通讯的隐蔽性,该种侵权行为难以进行界定。即使纳入到加班的法律规范中,时间的起止点计算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而且如何进行举证也成了一大难题。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劳动者在加班上的争议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互联网下的加班,又该如何进行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已然成为新的难题。举证责任如何进行有效的划分,势必影响保休息权争议的解决。
(二)维权的艰难性
互联网时代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借助线上网络发生,这就导致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使劳动者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维权,但是取证难成为维权的最大绊脚石。笔者以“休息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仅仅有1 279个结果,但是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为622 044件(以检索到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审结标准,下同)。其中,2014年审结190 054件,2015年审结167 888件,2016年审结264 102件[13]。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休息权侵权案件在整个劳动纠纷案件中仅仅占有很小的比例,但是互联网时代的休息权侵权的数量确是十分巨大。那么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还是维权的困难。由于举证难,且其具有隐蔽性,劳动者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者对休息权缺乏正确的认知
休息权,从它在我国形成到发展已经过去几十年的时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很少有人谈及休息权的话题。论起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其一,传统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报酬分配模式,导致劳动者产生只要多花时间就能取得更多的报酬的认识。其二是,“劳动光荣”的文化传统,让我国劳动者自身形成了一种艰苦勤劳的品质。其三是,社会竞争压力太大,让劳动者担心如果过多休息会导致丧失工作。其四是,国家虽然通过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但是却没有进行该有的法律观念的教育。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劳动者对休息权认识不清、认识不全,或者直接采取漠视的态度来看待休息权。耶林曾说过,公民要“为权利而斗争”,西方的法律谚语中也曾说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如果劳动者自身舍弃了休息权,那么就使得休息权犹如空中楼阁,飘渺而不切实际。
(四)互联网经济下用人单位的压力
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构成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时间的总和,其时长是固定的,用于一个方面的多了,用于另外一方面的就会减少,企业为了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过去在互联网还未普及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受到劳动法的制约,不敢过于突破底线。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原本就暗流涌动的资本市场,变得更加波涛汹涌,一着不慎就会濒临破产的边缘,一时抓住机遇便能创造出难以想象的财富,这些都无不刺激着企业。使得他们摒弃了原有的观念,采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让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相互交叉融合,从而为自己的生产发展服务,由此更多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离线权”可能改善生活质量,但会影响企业的效率,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现代企业人往往需要随时与世界各地保持联络,“瞬息万变”“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等就是对现代网络和通讯技术发展对企业提出的挑战,企业必须随时处于“在线”的状态,当然也要求职工随时听从企业的安排。在“全民在线”的今天,对于那些正在奋斗的企业员工来讲“离线权”太奢侈,因为想获得“离线权”或许就意味着输掉投资、市场或者客户。
四、离线权保障机制的构建
网络时代下休息权保障面临新的问题,需要保障离线权,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需要完善立法,界定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还要完善休息权保障的救济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维护意识。伴随网络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迫切要求转变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为新型灵活就业方式和就业人员提供有别于传统的一般规则的适当制度安排[14]。
(一)构建系统的全方位的离线权保障制度
有的认为,“离线权”看上去很美,落实起来却不容易,就是在离线权通过的法国,也没有制定具体的举措,留待企业去落实,留待企业和工会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予以贯彻执行。“(法国)因为‘离线权法’没有具体说明实施细则,而是让企业与员工协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抛开工会意见出台单方细则解释。如果有企业拒不执行,新法也没有对违规行为制定任何处罚,这最令人遗憾。”[15]对于这样一种新事物,前无古人,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探索、总结。
从实体而言,将离线权纳入劳动基准范围。离线权属于休息权的网络时代的新形式,应当明确它的这一性质,并对其范围进行界定。休息休假制度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休息权不仅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项宪法权利。休息权有明显的人身权益,应当按照社会法倾斜原则对休息权进行有效保护。劳动者在其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具有经济从属性,而且具有人格的依附性。在科技速猛发展的今天,网络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对劳动者的控制愈发细密,对劳动者休息权侵害不断延伸到8小时之外。对休息权的保护,更能体现出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劳动价值和尊严的保护[16]。因此,在网络时代,应该加强对休息权的法律调整,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对于离线权的保障应当应用电子数据进行专门化的分析认定,既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也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国家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相关争议进行干预,对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控,以防止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不当影响劳动者个人的发展及其家庭的生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17]。
从程序而言,应当构建离线权的救济机制,不仅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更要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为离线权提供保障。“对劳动争议审判机构的选择应当逐步推进,既不可急于求成,也不能畏缩不前。”[18]劳动权的行政救济主要表现为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主动维护劳动者的权利。网络时代下休息权的行政救济突破了传统的设定,劳动监察部门难以监管。为此需要建立网上监察举报平台,这对于劳动者因收到移动通讯所带来的额外工作任务,可以进行网络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保护好劳动者的隐私,避免其因举报休息时间内继续工作而受到企业的解雇等不利后果。劳动监察人员要适应新的形势,熟练运用现代网络手段,与时代的发展接轨,更加清晰明确地处理好休息权的侵权问题。
(二)大力宣扬和普及休息权和离线权知识
休息权缺失的重要原因,其一在于劳动者的认识程度不够,劳动者认为自己有休息的必要,却并不清楚休息是自身的一种天然权利。这就导致在网络时代,即使在休息时间接收到工作安排并通过互联网工具继续工作时,劳动者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抱怨而没有采取拒绝的措施。加之法律上规定的加班补偿的条款,更使得劳动者的认知发生偏差,陷入到认为企业为经济发展延长工作时间,只要采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就能弥补丧失的休息时间的误区。其二在于劳动仲裁调解人员对于离线权的认知不足,他们在遇到该种案件时不知如何裁判调解,且不具备相应的方法技巧,使得原来就处于紧张和对新鲜事物本能恐惧的劳动者更容易陷入到维权的困境。针对此,需要进一步普及休息权的知识,既要让劳动者明确知道休息权的内容,从而有效地缓解互联网时代下劳动者休息权侵权事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劳动仲裁调解员的队伍建设。对劳动仲裁调解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离线权的讲解,并针对该新型权利寻找案例并进行培训,使得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来解决当前的离线权所隐含的休息权的问题,从而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正如“《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第4条规定,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掌握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19]。包括对现代科技的培训,对调解员而言,也非常重要。同时笔者建议,各个地区的工会应当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定期走访企业,并且印发关于休息权的宣传书,法制栏目在进行法制教育时也可以提供休息权侵权的案例指导,从而提高休息权的普及程度。
(三)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企业创立的目的在于追求经济利益,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企业同样应当负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也可以称之为“积极道德责任”和“基本道德责任”[20]。企业在追求价值的同时会陷入到两种选择,其一是违背道德的底线谋取利益,其二是在道德和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利润。互联网时代,受到巨大的经济诱惑,企业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不自觉或者有意通过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来提高资本增殖的效率。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企业法律责任也同样的违背了企业的道德责任。针对此,政府应当通过政策诱导的方式和法律规制的方式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例如采取激励措施,给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颁发荣誉证书,进行税收减免等政策。针对那些社会责任感较差的企业进行训诫教育,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督促。互联网时代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但是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盲目地毫无顾忌地追逐利益,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恰当地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网络时代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迫在眉睫。“不少国际大企业也正视到‘离线权’的重要性,像大众汽车(Volkswagen)规定下班后关闭公司的电邮服务器,戴姆勒(Daimler)则允许员工删除在假日收到的Email。”[21]
互联网时代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侵蚀现象越发普遍。作为具备人权价值的休息权,其保护的地位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法国政府颁布的“离线权”法案是对新时代下休息权保护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我国应以此为契机探讨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现状和困境,并从休息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出发,构建相应的保护机制。离线权是互联网时代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新形式,需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