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妹上演的“非转农”闹剧
2018-03-02欧阳峰
欧阳峰
一波三折“非转农”
于明莉与丈夫王光辉都出身于广州市郊某镇,他们做生意多年,在广州市花都区买了一套两居室,并将一家四口的户口迁到了花都区。两个儿子日渐长大,而市区的房价不断推高,他们又愁上心头。
2013年农历正月初三,于明莉的表妹张燕来广州拜年。“姐,现在村里的福利好着呢,除夕前人人有分红。比起去年,我多拿了一万。”张燕家以前很穷,现在她都住上了三层楼的洋房。
“今年村里分红,表妹恐怕能拿到10多万。”于明莉心里嘀咕着,很不是滋味。
张燕说,市里很多人都把户口迁到了村里,不仅年底有分红,还可以申请一块宅基地。于明莉灵机一动,试探着问:“那我家可以迁回去吗?”
张燕说:“包在妹子身上,村长跟我弟是铁哥们。”
于明莉与丈夫商量这事,王光辉拍着大腿表示赞同。当天,他们与张燕口头约定,每迁一人给3.5万元,另加7000元的活动经费,共计14.7万元。
2013年2月26日,于明莉通过银行向张燕转账3万元,随后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以及向近郊村委会申请迁入的申请书等资料一并交给张燕。
2013年4月3日,于明莉接到了张燕的电话:“姐,户口全办好了,对方要等余款打过来才肯把户口本给你。”听闻喜讯,于明莉立即将11.7万元转账给张燕。
两天后,当于明莉打开快递时傻眼了,她收到的是河南省某县的农业家庭户口本,上面记载着他们一家四口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于明莉拉着丈夫赶往表妹家。
面对表姐的质问,张燕支支吾吾地说,她把资料交给弟弟张春,弟弟又将资料转给朋友贡平,下面的事都是贡平一手办的。末了,张燕反问于明莉:“表姐,你当时不是说只要把你全家办成农业家庭户就行了吗?”于明莉又恼又怒:“我要的是市郊户口,你马上把钱退给我,不然我报警。”张燕也不甘示弱:“我没做亏心事,你报警吧。”
次日,于明莉夫妇去花都区派出所报警,声称被人以办理农村户口为名诈骗近15万元。民警当天就传唤了张燕、张春和贡平,最终认为双方是民事纠纷,告知于明莉夫妇走诉讼途径解决。
举证不利输官司
于明莉一家四口变身河南农民后,依然在广州居住生活。兩个儿子面临初、高中升学,他们不得不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择校费。在追索14.7万元的同时,他们想方设法迁回户口。2015年上半年,他们耗尽积蓄加上贷款,利用清远市购房入户的政策,才将全家的户口从河南迁到离广州市不远的清远市。
因多次要求张燕返还户口代办费未果,2015年下半年,于明莉夫妇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开庭时,张燕承认自己收到了14.7万元,但对双方约定的内容另有说辞。她说,当时表姐的的确确表示,只需将一家四口的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
到底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由于二人当时没有立下书面凭据,庭审期间又都没有提出过硬的证据证明。为还原事实真相,花都区人民法院宣布暂时休庭。
之后,主审法官三次进行调查取证。在审理过程中,为还原事实,查明真相,法官于2015年11月17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户籍科申请调取于明莉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资料。第二天,该局电话回复称,办理户籍迁移的资料属于内部资料,不同意调取,并补充解释:2013年的政策是允许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的,只提交相关材料,无需本人签名。
2015年12月8日,法院又到花都派出所调取于明莉、张燕姐弟及贡平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贡平说:“迁到河南容易,迁回花都就难了。”2015年12月31日,法院再次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户籍科调取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资料,这一次,工作人员出示了当时办理迁移手续的相关资料,有准迁证、于明莉一家四口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未发现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也无委托书。
在没有足够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形下,法院将证明委托合同具体内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于明莉。在判决作出前,因于明莉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排除张燕的辩解主张,2016年3月31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于明莉的诉讼请求。
终审扳回一局
于明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这一次,她向法院提交了迁往广州市某村委会的申请书,上面加盖村委会印章,并写有“情况属实,同意迁入”的字样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于明莉认为,申请书直接表明了“将户口迁至广州市某村委会”的意愿,而非“将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
二审期间,张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她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同意原审判决。
于明莉提交的申请书显示,他们一家四口已经向广州市某村委会申请将户口迁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于明莉在转账之后,将该份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的证件交给了张燕。此外,从于明莉提交的证据来看,一家子的户口被迁移至河南省以后,他们并未离开花都。可见,花都区某村与其全家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结合于明莉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其所提出的委托张燕将一家四口的户口迁回至广州市某村委会符合常理。
但于明莉的上述主张仍有存疑之处:1.其提交的申请书已经得到了某村委会盖章同意迁入,于明莉为何还要委托张燕办理?2.从时间上看,2013年4月,于明莉将多达11.7万元的款项交付给张燕,却称不知道张燕将户口转至河南,不合常理。且户口被转至河南发生在2013年,于明莉直至2015年才提起诉讼亦有违常理。对于以上疑点,于明莉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推定,于明莉对于张燕将他们全家的户口迁移至河南,亦予以了认可。
虽然张燕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她的主张,但她委托他人将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转入河南,事实上得到于明莉的认可,能够印证张燕的主张。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本案中,于明莉一家始终生活在广州市区,没有去过河南。张燕也没有证据证明于明莉一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发放河南省农村户口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将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迁入河南省为最终委托事项,还是为了将于明莉一家的户籍变为农业家庭户口,而将于明莉一家的户籍迁入河南,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因此,于明莉与张燕之间的委托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案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燕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016年11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燕返还于明莉14.7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燕承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革花审判长在二审判决后进行释法答疑: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于明莉委托张燕将户口转为任一农村户口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但入户广州市郊某村委会应为于明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张燕并没有完成。此外,据本案的证据显示,户口迁移至河南之后,于明莉提出异议的时间并不合理,从而推定于明莉认可该行为。张燕亦没有证据证明将户口迁移至河南是得到了于明莉的事先认可。因此,于明莉的过错缺乏证据证实,而张燕明知将于明莉户口迁移至河南系违法而为之,其无权就该行为获利,因此于明莉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文中人物系化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