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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018-03-01曹文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曹文儒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群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并且不仅仅是在方面,现在更多的重视精神方面的追求,合同关系也更多地涉及到精神利益。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面履行,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就既可能出财产权益的损害,也可能出现精神方面的损害。虽然在对违约责任的设计中,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对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应该进行赔偿,但是在我国,司法实务上一直受到不支持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主流观点的影响。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违约损害赔偿即违约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指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自身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与其他物质性损害的重要区别和特征主要就在于它的无形性,并且它一般发生在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侵害之后。精神损害也是损害赔偿的一种,只不过赔偿的事精神方面的损害。违约损害赔偿指的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当精神受到损害,也理应得到法律的救济,救济途径一般是通过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可以通过对金钱的诉求赔偿其所受精神损失。有很多学者认为,精神损失是无形的因此无法用金钱来进行衡量,其实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因为从精神赔偿的本质上来说,这种赔偿并不是真的只是财产上的赔偿,其实也在间接上填补受害人在精神上的损失,通过物质上的抚慰来干为精神上的痛苦,对精神利益的受损进行填补。由于违约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 造成了合同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这时候就需要进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区分,商业合同是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这类合同在订立时双方的目的都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但是在非商业合同中所产生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也并不是都可以要求赔偿的。对于违约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一致认为在特殊的场合才适用,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都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认为,纯商业合同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纯商业合同单表现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在这种合同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约,人们经常将其当作一种商业交易风险来对待。在充满竞争的商业社会,缔结合的双方当事人被认为是具有同等的能力来承担风险,而且假定每个人都已将接受风险为获利的前提,所以违约方无须支付对方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但是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损害,在一些以追求精神利益为目的,比如整容而缔结的合同中,受害人的精神权益如果受到损害,侵害人也必须受到惩罚,否则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就得不到保障,难以實现法律利益的平衡。

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在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只承认侵权责任中的,而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损害赔偿则是予以否定的,这种思维是有偏见的。和侵权责任一样作为民事责任的组成部分,违约责任也应该在民事责任原则的范围内受到限制。因此,无论是由于侵权行为,还是基于违约行为,只要产生了精神损害,就应该获得救济。目前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违约精神损害的使用存在着预见性困难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很多不同的损害结果,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违约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赔偿有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心里承受程度来判断,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其实很难预见可能会发生的损害程度,需要相关的理论进行解释,也需要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第二就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上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幅度就不同,就会出现个案不平衡的情况,很难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完善,那么就无法明确责任承担的界限,加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就很难使受害的权益得到救济。

如何更好地发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最重要的就还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立法上要完备,并且要对现有立法以及在司法适用上进行司法解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我们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来构建更合理的体系。并且要对违约双方的责任分担制度进行完善,使得受害人不必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可以及时的获得赔偿。其次要明确违约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所有在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得到赔偿,并且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被使用于非商业性合同。最后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毕竟和财产损害不同,关于赔偿的计算相对于物质财产来说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困难,但是这也并不是一个完全无法解决的问题,毕竟侵权责任也同样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赔偿数额的限制要在一定限度内,需要考虑订立合同时 的数额,也要考虑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目的以及违约方的承受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具体数额也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样既不影响法官的发挥,在司法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又不容易造成主观滥用。

3小结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侵权行为可以对人们造成精神损害,违约行为同样可造成精神损害。法律越来越重视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从财产的保护向精神层面延伸。我国在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时候需要多方面的考虑我国的法律文化和体系的稳定性,望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能够与时俱进,完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维护合法的精神利益,进而实现法律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周斌,李琴.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J].文史博览·理论.

[2]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崔建远.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J].法学杂志,2012,(8).

[4]尹志强.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及适用范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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