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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防范高杆植物破坏的法律风险研究

2018-03-01林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电力线路保护区

摘 要:不少電力线路保护区附近存在高秆种植物,部分植物已侵入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随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由于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够,在遇到台风天气时,树木折断并压断电力线路也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公共安全。因此,消除超高树木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化解“树线矛盾”,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电力线路;保护区;高杆种植物

一、现状介绍

在当前的工作中,供电企业面临所涉高秆种植物产权主体多样、协商困难等问题。在以往案件中,既涉及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户种植的树木,也有市政绿化树木。在协调与城市绿化工程的相互妨害中,因协商主体、内容均有“国”字成分,协商双方尚能融洽、有效地协调并处理相关问题。但涉及到私人所有的高秆植物时,供电企业常遇到山林、土地承包户的高额补偿要求,有的承包经营人甚至恶意阻碍处理工作的进行。

二、法律分析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规定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者其他高秆植物。对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电力法》规定由当地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因此,在砍伐危及电力线路的高秆植物的主体上看,地方政府和供电企业分别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权依法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过程中需要砍伐原有种植物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的,应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拆迁补偿等法律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合法手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各地对补偿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上述电力法律法规对于威胁电力线路安全的高秆植物,区分了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后”种植的林木的不同处理方式。根据“在先原则”进行不同规定:如果是电力设施建设之前种植的,供电企业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补偿相应的费用才能砍伐,以保护相对人的在先权利;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之后则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再允许种植林木,否则供电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就可实行砍伐。在遇到困难和阻力时,供电企业可以报请地方政府依据《电力法》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通过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方式,要求相对人限期清除。

因此,在面对不少林木所有权人为索取高额的补偿费用,阻碍砍伐高秆植物时,供电企业应当区分林木种植时间的不同而处理:对于依法应予补偿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确保砍伐的合法性;对于不需要补偿的,如遇到林木所有人索求高额补偿、抗拒砍伐的情况,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通过行政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三、预防及救济措施

(1)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巡视、检查,建立对电力线路的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视周期,及时依法处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自然生长过高、违法种植的高秆植物,确保树线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充分考虑林业、绿化、园林等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商,通过允许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种植低矮树种植物等措施,平衡各方利益。供电企业应督促相关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3)及时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秆植物的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安全责任书,促使相对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建、改建等输电线路需给树木所有者补偿时,必须与相对人签订协议,令相对人作出承诺不再在输电线路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消除安全隐患。供电企业应合理预见树木生长情况,针对其对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潜在威胁,争取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预防日后发生纷争。

(4)发现高秆植物威胁输电线路安全,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①对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在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②对于在电力设施建设之前已有的植物,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和补偿相应费用后才能砍伐。供电企业应依据兼顾正义和效率,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原则,考虑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与高秆植物所有人协商解决。③在高秆植物所有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或采取野蛮行动阻碍处理工作时,供电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并送达对方,或通过向安监局、电力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发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相关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④供电企业也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请求法院判决相对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⑤遇到抗拒、阻碍砍伐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林木时,可以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通过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方式,要求相对人限期清除。

参考文献:

[1]李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260-263.

[2]邓恩宏.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0-17.

作者简介:

林波(1980.11~ ),男,汉族,广东湛江人,硕士研究生,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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