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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2018-03-01江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原告资格重构

江海

摘 要:适格的原告是传统诉讼理论的核心,无这一核心诉讼则无从开启,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这一要件同样也很重要,且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居首要地位。本文在考察域内、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关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设想。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重构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一)何谓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诉讼目的不同则分类也不同,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是传统诉讼法中的私人利益诉讼,它与起源于罗马法的另一种诉讼,即公益诉讼相对应。就我国的行政诉讼而言,其也只是私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界没有共识。一般而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侵犯或威脅侵犯公共利益时,允许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古老罗马法谚语:“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从这句法谚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然原告资格与原告又是不同的概念。关于原告资格的观点有很多很多,大致可分为“限制说”、“能力说”、“利益说”等。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原告资格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属于一种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只能由原告资格人提起是不可避免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

美国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的立法可为典范,不仅建立的早且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不仅在美国的宪法中有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而且其国会还可以通过法律授权一些本无原告资格的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即使这个人没有传统诉讼制度中规定的那种直接的个人利害关系,也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司法判例的发展,美国逐步形成了“私人司法部长”理论,也即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法律授权某个公民提起复审诉讼,一旦这种诉讼提起了,“私方司法部长”他没有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是在保护公共利益。他依法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理论在环境法领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这就是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在本条款中,原告不需要证明其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无利益的基础上向司法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从而改变原告资格。这让公益诉讼变得非常宽阔。这为公民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扫除了障碍。

(二)德国

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确立了“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制度。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体现了一定的公法性质,为此德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

在德国不是所有的环境团体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有个前提就是环境团体必须向有关机关提出资格认证预先取得诉讼资格登记。德国联邦和州的立法上都分别设有原告资格的要求件。比如“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原子能安全部”和《环境法律救济法》等,被许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环境团体需要达到以下条件:①章程中应明确表明团体成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②该团体的活动领域至少跨越一个州以上;③申请诉讼资格时该团体成立至少3年以上且在该期间内持续开展活动;④具有适当地开展业务的能力;⑤因追求公益目的而免除《法人税法》第1条第8款的法人税。

三、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及重构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规定的缺失

《宪法》是写满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实体权利的规定为原告资格的规定奠定了基础。要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权利基础,就必须从宪法到具体部门法中确立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比如在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健康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此法律就为美国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建立了实体法基础,环境权即是美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二)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的构想

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我们在借鉴域外法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发挥本土立法元素作用。为此,笔者从诉讼理论、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构想。

通过立法来确立环境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宽奠定权利基础。一般来讲环境权可以分为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实体环境权可以通过《宪法》和单行环境法律规确立,确定公民对环境公共利益享有权利,将环境权列入基本人权。程序环境权主要包括环境之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当环境遭受侵害时的求偿权。对程序意义的环境权我们可以通过拓宽司法对环境行政行为审查范围、淡化起诉条件中侵害行为与利益受损的因果关系、改变诉讼利益的评价标准、改革诉讼费用制度、引入诉讼保险制度等方式来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楠.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58页.

[2]周枬.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887页.

[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22页.

[4]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M].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5]陶建国.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德国研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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