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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盗掘古墓葬罪的理解

2018-03-01黄江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研究

黄江南

摘 要: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多次盗掘”,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多少次为“多次”以及如何认定“次”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针对同一座古墓多次盗掘、同一时间段对相邻古墓盗掘如何认定次数,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犯罪地点的独立性、犯罪对象的封闭性等因素,综合认定。

关键词:盗掘古墓罪;司法解释;研究

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S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孙某、邵某、陈某

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孙某、被告人邵某经事先商量携带铁锹、撬棒等工具来到S县T镇盗掘古墓,由邵某负责开车,胡某和孙某实施盗掘,三人在T镇山根邵村牛头山上盗掘了一处古墓,窃得墓砖20余块,后将墓砖带回余姚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孙某、被告人邵某、被告人陈某来到S县T镇盗掘古墓,由邵某负责开车,胡某、孙某、陈某实施盗掘,四人在上次盗掘的古墓继续盗掘后,又在边上盗掘了一处古墓。

后四被告人又开车来到T镇山上任村,在老王山盗掘了一处古墓,当日盗得墓砖12块。案发后,涉案的12块墓砖被追回。

经鉴定,S县某山上涉案的两处古墓属东晋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山上任村老王山上涉案的一处古墓系两晋南北朝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2016年12月22日所盗的12块墓砖年代为东晋,均为一般文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孙某、邵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陈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多次盗掘古墓葬有异议。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不应认定为多次,多次系加重情节,但相关法律规定对多次均没有具体规定,被告人分两次盗掘古墓系古墓葬群,只能认定二次盗掘。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三次以上为多次,被告人在18号、22号盗掘的是同一个古墓,应认定为一次。

二、案情审判

S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孙某、邵某在不同时间盗掘不同地点的古墓,符合多次盗掘古墓葬这一加重情节。因此,被告人胡某、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多次盗掘的意见,不予采纳。三门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孙某、邵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陈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胡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多次盗掘古墓系认定事实错误,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后,T市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盗掘次数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邵某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多次盗掘古墓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盗掘对象是否重复,只要盗掘三次以上,即“多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结合犯罪故意、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等综合考察盗掘次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多次盗掘”的“多次”为几次如何认定

因刑法对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多次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活动中存在争议。可以参照盗窃、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多次盗窃”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多次抢劫”为“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司法实践中,“多次盗掘”的次数也可以参照理解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2.针对同一座古墓多次盗掘的行为如何认定

“多次盗掘古墓葬”是本罪的加重情节,“多次”应作从严解释。且盗掘古墓葬罪是连续犯,其行为方式存在特殊性,盗掘并不像普通盗窃,立马就可以得手或者盗走。盗掘需要掌握娴熟的盗墓技术,犯罪分子一般要经过看地形、探墓、挖洞、回填等多道“工序”,持续时间较长。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座古墓分次挖掘,不能简单以多次重复的机械动作和行为作为次数标准,而应分析认为行为人是否为基于相同目的,针对同一个对象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某、孙某、邵某在T镇山根邵村牛头山上盗掘一处古墓,后在当月22日,伙同陈某再次在该古墓实施盗掘。对于被告人胡某、孙某、邵某而言,应认定为一次,即被告人基于同一犯意,在一段时间内对该古墓葬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连续盗掘,不宜对每一次盗掘行为作为独立的刑法评价。

3.针对同一时间段对相邻古墓盗掘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确定盗掘古墓次数时应考察犯罪地点的独立性、犯罪对象的封闭性,即多座古墓葬之间是否独立且各自封闭,而不能简单以多次重复的机械动作和行为作为次数标准。如果犯罪地点独立,侵犯的是各自独立封闭的古墓葬,则是对不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破坏,才能认定为多次。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22日对T镇山根邵村牛头山上的古墓及其边上的古墓盗掘应认定为一次盗掘,那么就应考察22日盗掘的T镇山根邵村牛头山上的古墓及其边上的古墓否在空间上相对封闭、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实地考察,T镇山根邵村牛头山相邻的二个古墓葬距离较近,盗掘时间间隔较短,故不宜认定为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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