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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

2018-03-01谭焱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谭焱中

摘 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暴露出专业能力不足、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支持力度不足、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导致审理效率低、纠纷化解难。德国和英国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效率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基本任职条件仅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虽提高了要求,但仅提高了对审判经验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专业性的要求很低,而我国对专利代理人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需理工科专业毕业,并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审理压力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寻求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有权在申请仲裁前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或财产。但是,这些支持并不足以使当事人转而寻求仲裁、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仲裁委2017年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75件,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2017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2015年为4件,而2017年北京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案件大多涌入法院,必然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北京鬃人案中,法院一方面认为“跑驴”的作者为白广成,北京稻香村公司侵犯了白广成的署名权,另一方面又强调涉案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院并没有理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的区别。鬃人是一种民间特色手工艺品,其制作材料和工艺有特殊要求,但具体外观则没有限制,跑驴是一种常见的民间花会题材,白广成对涉案作品应享有普通作品的著作权。此案判赔时,法院依据鼓励创作和弘扬传统文化之间的平衡,只判赔人民币二万元,不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著作权禁止完全相同的复制,被告完全可以利用这些常见元素进行创作,直接窃取他人的成功事务主观恶性应严格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判赔。

司法保护不足,将极大挫伤人们发明创造的热情,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知识竞争的时代,司法救济作为人们维护权利的最终手段,完善的司法保护制度才能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首先是审级方面,德国知识产权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专利、商标纠纷可直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下设的联邦专利法院,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由州法院一审,而不由最基层的地方法院管辖,这样可以避免程序拖延;其次,法院审理专利商标案件以书面审为原则,专利法第7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的、举示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法院认为言辞审理更有利的例外。《德国专利法的简化和现代化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审查任务由联邦专利法院承担,联邦最高法院仅在受理下列案件的上诉审时,才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裁决违反联邦法律的,有新事实和证据的;最后是对法官专业性的要求,德国专利法第26、65、67条规定专利案件的合议庭由公职的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技术法官来源于专利局的技术委员,该委员任职要求为:通常应曾经在国内的大学、技术专科大学、或农业专科大学、或矿业学院的技术科系或自然科学系就读,并通过国家的结业考试或学术性的结业考试,之后宅少在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从事职业,并且仅在拥有必要的法律知识者中选任技术委员。

考虑到我国实际,提高法官的学历要求应循序渐进,建议将专业限制为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或理工背景加通过司法考试,未来则限定为法官任职应满足法官法的任职要求,并要求特定理工专业毕业。在现阶段,技术法官虽不可能,但技术陪审员确是可行,建议法院将知识产权局的业务人员、高等院校专业相关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增添入陪审员名单,邀请他们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部分的审理。

为解决案件积压、提高审判效率,英国提供了方案。沃夫勋爵创作的《接近司法》促进了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1999年4月26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无论争议的标的是什么,一方起诉前应争议对方发出拟起诉的通知,该通知发出3个月后才能起诉;P26.4条规定,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终止诉讼一个月(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以便让当事人通过ADR等方式达成和解。如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法院有权自由裁量该方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

将调解程序置于法院之外,有效避免了法官职业形成的主导地位,将程序控制权交回当事人,也有利于法官能集中精力适用法律,提高审判质量。但英国的做法不利于证据的保全和防止损失扩大化,这是我国借鑒时应注意的。

针对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法院应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在我国这个成文法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进行符合原意、目的的解释,严格依照法律判决,不能生拉硬套,为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文强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随意扩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常用的几种方法,还不能解决时,我国法院应请示最高院,最高院主动发现问题的,也应及时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参考文献:

[1]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EB/OL].(2018-02-05)[2018-10-07].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3137.

[2]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EB/OL].[2018-10-07].(2017),http://www.cietac.org/Uploads/201810/ 5bd6d2e9b333e.pdf.

[3]李铁柱.知识产权案件去年审结3万余件[N].北京青年报,2018-04-21(A06).

[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276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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