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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设想

2018-03-01胡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未成年人

胡寒

摘 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日益高发,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形势不容乐观,多数呈现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本文从司法案例引出,从强制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与途径、部门职责分工、免责条款与责任承担等六个方面提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制度设想。

关键词:强制报告;未成年人;制度设计

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背景

2017年7月某日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小西的饮料中投入过量的安眠药致使其昏迷并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致使被害人小西下体撕裂,流血不止。在多次送医救治后,某医院的医生发现异常并报警,最终杨某某落网。

在此次案发之前,杨某某曾多次采用安眠手段性侵被害人,也曾因被害人被其投放安眠药过量导致呕吐、肠胃受损而带被害人去医院诊疗,但都没有引起医务人员的警觉。由此可见,部分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报案意识的欠缺和法律规定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案的义务缺位,是导致大量此类案件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如何让义务主体积极主动的履行报告义务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地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开始探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设想

(一)强制报告的主体

强制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最有可能接触未成年人和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同时是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照管或救助责任的人。笔者认为,可借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法采取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即责任主体仅以该条明确规定的为限,法律未规定的主体发现家庭暴力的,可以自愿报告,没有强制报告义务。但是,报告主体不应仅限于此,基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现状,还应当将强制报告的主体扩大至车站、码头、机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相关职业主体包括医护人员、教育人员、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等都已成为各国明确列入报告主体范围之内的人员。

(二)强制报告的内容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群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理应在制度设计中给予更多地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对所有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均应设置强制报告制度,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况。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必须要及时进行报告,如果恶意迟报、瞒报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强制报告的程序与途径

报告主体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时间、侵害行为人、原因、手段、后果等,有条件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证据。此外,报告主体还可以开展先期调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司法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集妇联、共青团、关工委、教育部门等政府部门或群团组织的力量于一身,因此可考虑在各部门各机构下设报告窗口,方便责任主体的报告。除了现场报告之外,还可以采用电话热线、网络等一系列新型、快捷的报告方式,线上线下联动配合。报告途径的拓宽必然伴随着报告数量的激增,为鼓励责任主体积极报告,还应当允许报告主体实名或匿名举报。

(四)强制报告的部门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迅速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通报检察机关和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报案人、涉案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侦查情况。对恶意瞒报、不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检察机关在审查立案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在证据收集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在侦查活动中,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高度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开展“一站式询问”,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二次伤害。

(五)“善意”报告者的免责条款

强制报告制度应设立报告免责条款,出于善意作出强制报告行为的报告者,即使最终无法证实未成年人有受到侵害的事实,也应当免于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调查的人员均需对报告者、未成年人的信息等材料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恶意瞒报、迟报、虚假报告的行为。

(六)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强制报告制度应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财产责任是最常见也是最为可行的选择。若违背相关行业执业标准及要求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可以在《教师法》《执业医师法》和《执业护士法》等职业立法中明确规定对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或者允许聘用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主管人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从刑事责任承担角度看,除了罰金刑,还可以考虑在《刑法》中设定一些轻微的刑事责任。

三、结语

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一个大的社会生态系统,其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未成年人需要借助其他社会资源来改变现状。强制报告制度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保护他们,动员各方力量进行干预,使受害人及时被发现,及时受保护,及时受治疗和救助,对唤醒和提高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理念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瑞峰,邓洁.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启示[J].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8期.

[2]杨志超.比较法视角下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特征探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3]张寒玉,王英.未成年人检察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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