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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实践中的恶意诉讼

2018-03-01邵新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首次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和立法,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事实体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民事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原则法定化

一、概述惡意诉讼

恶意诉讼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理论上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然而,恶意诉讼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恶意诉讼者都是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实施恶意诉讼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

其次,在形式上,行为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活动,这似乎是合法的。第三、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恶意诉讼者的最终目的是使他人或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能发现原告的恶意诉讼事实,结果就是造成被告或者他人在某一方面受到损害,可能是物质方面,也可能是其他方面的。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种类很多,按照当事人行为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恶意诉讼。民事案件完成后,当事人可以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判决文件确定的支付义务。为了避免债务和执行,被执行人可能会煞费苦心。目前,以躲避债务为目的而提起恶意诉讼的,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恶意诉讼行为。

(2)以侵害他人财产为目的而提起的恶意诉讼。以侵害他人财产为目的而提起的恶意诉讼,是指为了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原告以虚构的事实或者已经完成履行义务的事实,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义务。

(3)以使他人受到某种名誉上的伤害为目的而提起的恶意诉讼。

二、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

过去我国的民法和诉讼法中,恶意诉讼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近年来恶意诉讼现象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或者媒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请求,依照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处罚,使法院在发现恶意诉讼后,能够对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和威慑。就此笔者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恶意诉讼行为能有效的进行规制。

(一)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营造诚信诉讼理念,要想从根源上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我们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加大对工作的宣传力度。他们可以在法庭档案馆设置诚信诉讼标语、警示标志、宣传材料等。他们还可以举报和披露恶意诉讼案件,以显示警示作用。

(二)严把立案关,杜绝恶意诉讼案件

加强对立案庭人员的培训,对一些常见的恶意诉讼案件进行剖析,强化恶意诉讼识别意识,严格遵守立案程序,对案件予以严格审查,尤其对一些经常出现恶意诉讼行为的案件要重复审查,对疑似案件从基本法律关系、事实和诉讼意图的表述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不受理恶意诉讼案件的判决。

(三)审判过程中强化法官调解审查意识,不能因调失实

审判人员往往对调解案件缺乏必要的审查,对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缺少证据的审查,这就给了违法者留下了漏洞。因此,审判人员要强化恶意诉讼的识别意识和证据的严格审查意识,强化对证据的比对审查,不管是判决案件还是调解案件,对基本事实要查清楚,对当事人的证据严格审查,对缺少的必要证据必须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不能因为是调解案件就忽视了案件的事实,缺少对调解协议的审查。

(四)加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惩罚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的处罚措施是宽泛的,不可操作。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恶意诉讼的处罚不够。违法成本几乎没有,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此外,虽然规定了刑事责任可以追究严重案件,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恶意诉讼罪”。根据犯罪的合法性原则,我们在实践中遭遇恶意诉讼,但不能依靠它,定罪,有效遏制恶意诉讼。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

(五)建立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现阶段,各级法院很少建立起了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所有审结案件,只是将档案存在档案室,审执脱节可能就给当事人留下了空隙,当事人就可能利用恶意诉讼来规避执行。为此,法院应建立起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录入系统,可以将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判决结果等内容录入该系统,以便在立案时方便审查,可以有效的避免规避执行的发生。有条件的话应在各级各地法院之间建立全国性的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以便各个法院之间能信息共享,杜绝恶意诉讼的发生。

三、恶意诉讼案件的危害

恶意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如果不能及时遏制住,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首先,恶意诉讼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获取某些非法利益,例如拥有他人的财产和侵犯他人的声誉;其次,恶意程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国家的司法资源非常有限。对于每种情况,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恶意诉讼的存在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尊重,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同样,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恶意诉讼的肇事者将司法权视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严重危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使人们对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信任危机。并质疑诉讼程序。最后,恶意诉讼破坏了本质上脆弱的社会诚信机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恶意诉讼往往造成新的矛盾和纠纷。当被侵权方面临法院的有效判决时,很容易引发以暴力为特征的信件和访问以及其他形式的私人救济,从而加剧社会冲突,扰乱社会秩序。

四、结语

恶意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对此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遏制,会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恶意诉讼的严重危害,并以严厉有效的措施对恶意诉讼宣战,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建权.恶意诉讼问题探析[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0(2):55-59.

[2]伍燕.民事恶意诉讼问题探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3]安伟娟.恶意诉讼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07.

作者简介:

邵新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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