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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特点

2018-03-01张慧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爆炸物嫌疑人

张慧娟

一、不捕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不捕原因为两类一是无逮捕必要,二是证据不足不捕。不捕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不捕案件涉及的罪名分别是涉爆类、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贩卖毒品类、强奸、诈骗。

在严格审查案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证据、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情况、不捕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严格依法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制作《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二、不捕案件的原因分析

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案件的原因均是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不羁押无社会危险性等;证据不足不捕案件一般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事实把握上出现偏差,且案件缺失某些关键性证据,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或者证人证言直接存在不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些原因有何关系需要我们细细挖掘:

(一)检察机关掌握的逮捕必要性标准有所提高

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聯合颁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文件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做出明确限定,改变了以往社会危险性靠主观判断的局面,逮捕有了客观标准,不捕案件数量自然会增加。

(二)公安机关报捕案件基数增多,案件质量有所下降

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办案质量有所下降,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批准逮捕。

1.有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就报捕

(1)因时间原因未予收集。如2017年我院不批准逮捕的三起强奸案,案件报捕时卷中缺乏的证据材料如下: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案件无相关司法鉴定及性防卫能力鉴定;无提取被害人体内精液的鉴定及与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做DNA比对;无现场勘查笔录等。如我院不批准逮捕的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一案,因第一次报捕时侦查机关未对扣押的王某某持有的铅弹进行检验鉴定,且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数量未达到定罪标准(2支)。

(2)其他未予收集的。如我院不批准逮捕的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陶某某仅有一套住房,且法院对房屋评估后进行过拍卖,但该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导致无法执行,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陶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同时,陶某某和赵某某均提出已归还欠款的证据,此证据的真实性,以及陶某某所做的无罪辩解需进一步侦查证实。如我院不批准逮捕的杜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爆炸物的审批数量和出库数量不符,爆炸物的生产日期又在审批日期之后。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爆炸物的来源,无法证实杜某某买卖爆炸物的事实。也无法证实被查获的炸药、雷管由谁埋藏、受谁指使,是否为晨光石英矿使用剩余爆炸物。

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没有围绕案件事实展开,缺乏有效供述,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如我院做出不批准决定的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供述、证言差距较大。两位证人系被害人亲属、朋友,均作了对被害人有利的证言,且侦查机关取证时间在事发十二天后,证明力相对较弱。

如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及证人之间的陈述不能够相互印证,不足以证实吕某某的伤情系王某某所为。案发后被害人吕某某未及时报案,提供的伤情照片与报案时的伤情有明显差异。

如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党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询问被害人笔录中穿插着被害人母亲的陈述且无被害人签字,对被害人的笔录无法采信。

3.侦查机关在对案件定性或者证据拿不准的情况下报捕,或者明知达不到逮捕条件而报捕

如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过两次报捕,我院审查均认为按照订立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16户农民之间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上没有交叉,认定合同诈骗罪没有基础合同作为依托。后土右旗公安局对该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如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李某某、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还是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由此导致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各自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4.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谅解的不捕

我院不批准逮捕的3件交通肇事案,4件故意伤害案件、均属此类。如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已在案件报捕前达成谅解协议;如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郝某某故意伤害案、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案件报捕后3日内达成谅解协议。

5.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如我院不批准逮捕的乔某某、高某某涉嫌赌博案、高某某、刘某某涉嫌窝藏、包庇案,及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安纳卡案均属此类案件。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施行以来,案件证据标准有所提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更加严格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活动实行以来,逮捕的证据标准由“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无形中提高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审查证据中不轻信口供,强调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更加严格,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对不捕案件比例的提高有一定影响。

2017年我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侦查活动违法43件次,其中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的侦查活动违法9件次。如:相关物证书证无见证人或见证人为案件当事人或者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搜查情况未制作搜查笔录、将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直接做证据材料使用、一人(询)讯问等。

三、完善不捕制度,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

(一)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作,继续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适时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将报捕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通报公安机关,同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参与讨论和现场勘查等手段,积极引导侦查,提出明确的取证意见,力争将案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解决在报捕前。

(二)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

针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不同特点,大力开展定期学习、集中培训、以案代练等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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