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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内涵界定及其评论

2018-03-01赵心宪

民族学刊 2018年6期

赵心宪

[摘要]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实质上说,“土司制度文化”的核心内涵是其认知基础,这是中国土司文化历史存在的史学学术根基,不容漠视;而中国土司文化所具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阐释,正是我们现在探讨土司文化定义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以狭义土司制度文化为其历史文化的本体属性,同时纳入中国土司文化所具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文化遗产学阐释,应该是广义土司文化定义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文化遗产学;土司文化定义;土司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C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8)06-0051-08

近年来,国内文化遗产研究与开发的热情持续高涨,其中土司遗址世界申遗活动备受“后申遗时期”的学界关注。2013年,中国土司遗产顺利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2014年3月,中国政府正式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申遗文本,确定由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中国土司文化遗产申遗。2015年7月4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以“老司城、唐崖、海龙屯”联合申报的“土司遗址”,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伴随着这几年的土司文化遗产的“世界级申遗”过程,土司文化定义问题越来越引起学术研究者的重视。相关论述又众说纷纭,这里先对土司文化定义提出过程进行简明回顾,再阐释基于中国史学学科认识的土司文化定义——“土司制度文化”与基于文化遗产学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

一、“土司文化”提出过程的简明回顾

检索、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土司文化定义这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重大学术问题,似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来的:

其一,由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土司文化认识问题。从文化遗产的角度来认识土司文化,“既是一种学术视角,也是一种学术方法”,回顾20世纪末(1996年)以来,20年左右的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简言之,研究成果多以“描述式”的土司遗产资源横向展示为主,即简单地分类介绍资源存在现状、相关管理分类,而区域优势比较等方面缺少学理性分析;“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具体策略与规划分析”阙如,相关“计划方案的具体构思和成熟案例的反思”也看不到;“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模式还较为单一,针对不同的文化类别,保护与开发难以达到平衡”[1],等等。

在笔者看来,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存在的上述问题,特别是“保护与开发难以达到平衡”的现实重大弊端,与土司文化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分不开。彭兆荣先生曾经这样忠告过:遗产热、遗产运动,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并演变成为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现象”。对遗产的认识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个“遗产学知识体系”:“一门既关乎历史又关乎现实的学科,之于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五十多个民族的国家来说,我们拥有古老、丰富的遗留和遗存;但之于我国的学科和学术研究来说,遗产学却是一个崭新的领域。”[2]1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如果不是从遗产学的学科认识视野进入,很可能抓不到要害。然而,遗产学并非单纯的学科领域,参与遗产研究的学科相当多,领域非常广泛,并由此出现了种种不同的遗产理论,诸如“共谋理论”“动力说”“延续说”“资本说”“认同理论”等。同时,大家耳熟能详的“遗产”,如今似乎已经不属于“既定”的传统知识观念了,不但遗产认定“人为的因素”被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而“以遗产为名”的社会实践运动,在新世纪初的中国,则已经演变为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性大规模“遗产运动”,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所谓“遗产”,事实上已经质变为具有公共价值的种种产业“品牌”了,还“累叠”上许多与“遗产原生因素”毫不相干,甚至根本不相容的东西。于是,当今各种“遗产视野”下的“文化遗产”,在“本质上已与其本初相去甚远”[3]。

其二,土司文化作为一种土司问题研究术语,在顺应中国土司学建构过程中提出、应用。研究者认为,“土司文化是土司学门类下的一个重要的研究类别,是土司学经历了启蒙期、低迷期之后,在快速发展期萌芽,鼎盛期迅速兴起的一种研究趋势。20世纪90年代,土司学在研究取向上,开始涉及土司文化内容,成为与土司制度、土司地区、社会经济同等重要的二级分支之一。之后土司文化就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表达。”[4]到新世纪的2012年,则已“形成针对土司的歷史与现实影响力,土司文化的再利用和土司制度文化的现当代启示的研究。”[5]因为土司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涉及土司历史变迁,又涉及土司心态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的各个层面。”[6]土司文化的上述认知,文化人类学的学科依据是非常清楚的,研究者曾经直接做过学科依据的表述:“从文化的逻辑分层考察,把土司文化定位为土司学的研究对象,分为土司心态文化、土司行为文化、土司制度文化和土司物态文化。”[7]

李世愉先生对土司学的出现及其应用前景,有明确的论断:“任何一个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能否称‘学,是由其内在因素和外在条件决定的。构建‘土司学,既因研究对象的重要,也是现实研究的需要。土司研究的对象专门而独特,拥有特定的概念术语和专门的概念体系。涉及众多学科,参与研究的人员众多,研究成果丰硕,已具备称学的一定条件。构建‘土司学,其意义在于:使土司研究走向深入和系统,使其综合化和理论化,加深、提高和丰富对土司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探讨土司制度的发展规律,并为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历史经验。但所要构建的‘土司学,并不是一个学科,而只是研究土司问题的一门专学,或者说是土司研究的一门综合性专学,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就现在情况而言,土司称‘学,任重而道远。”[8]所以,在中国土司文化遗产世界申遗成功不久,李先生阐述土司文化出现的历史条件时,不是从他基本认同的土司学专学的认识出发的,而是强调土司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历史文化特征:“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创建和推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既有制度层面的,也有意识形态、生活习俗等方面的”,而“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双方的文化认同”更重要[9]。虽然,李先生在早先介绍土司学作为一种专学所具备的“丰富的专业术语”时,是这样提及“土司文化”的:“在近800年的土司发展历史上,形成了成千上万个反映土司制度、土司发展史的概念术语和词汇,这些术语和词汇,加上现代人在土司研究中概括出的一些词语和概念(如‘土司制度‘土司现象‘土司家族‘土司文化等)构成了土司学庞大而专门的概念体系。”[8]言外之意,土司文化这类“词语和概念”,作为史学术语,需要专门研究以确认其科学内涵。

随着世界申遗成功,土司学建构问题重新成为新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土司问题研究的重要学术命题被学界高度重视。研究者从四個方面论及“中国土司学学科建设”问题,土司文化研究成为土司学专学研究这四个方面的内在核心所在,论者随后提出这个核心概念内涵界定的学术思路:

1.关于“中国土司学的理论建构与方法”,应“加深对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现象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2.关于“中国土司制度与史料编篡整理与土司制度研究”,则应注意土司历史文化的范围:“史料主要包括明清及民国时期的档案、实录、政书、奏议、文集、笔记、地方志,及其地方史书、碑刻、家谱、契约、文书、考古材料、地方文献等。”3.“中国土司文化与土司文学研究”方面,包括土司文化的物质形态、制度形态、民俗形态等方面,还有“文化精神形态的土司文化”“土司遗址文化”研究问题。土司文学仍然留下巨大的学术研究空间。4.“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地方治理)研究”,这是中国土司学学科建设应遵循的“继承、发展、交叉”三原则的学术方向。“继承”即“突出中国土司学理论构建、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特色”[10] 。有关土司文化这个土司学核心概念之一的内涵“规定”,先发表于《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四期《土司文化的界定、特点与价值》一文,一年后基本没有改动地录入作者2017年出版的土司学专著(下文将论及,不赘)。笔者认为,中国土司学学科建构应遵循的学科“交叉”原则,就是应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知识和理论有机重组”去创建,以解决中国土司遗产面临的“世界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难题。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现代学科知识谱系构成的一般规律提醒我们,土司文化与土司文化遗产,是两个关联度很高,但属于两个内涵截然区分的学科性概念。用土司文化知识,去认识、描述、研究土司文化遗产的特征、本质与规定性,学理上存在理论视角的混淆。作为中国土司学土司问题研究专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土司文化的内涵界定难题如此这般被推上土司问题研究的学术前台。

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应该如何去科学界定呢?

二、“土司制度文化”:基于中国史学学科认识的土司文化定义

关于土司文化的历史文化本质,李良玉先生在2009年的一次“土司文化研讨会”的发言稿中有精彩阐释,作为研讨会主题的核心概念,有关土司文化的界定是基于史学学科研究视域展开的,不但学科依据清楚而且逻辑严密。李先生认为,“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延伸出来的”,简言之,先有历史上的土司史实,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历史的变迁,土司制度的史实转化、质变为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符号,土司这个历史符号,成为中国土司文化的源头。从符号学原理上说,这个论证非常具有学术创新价值。

读卡希尔的符号学相关著作,特别是《人论》,下述两个相关的论断告诉我们,应该重视文化与符号的关联关系:

其一,人是文化的人,而文化最基本的要素就是符号,文化是人的符号活动的产品,人可以说是“符号的人”。

其二,人的符号活动创造了变化万千的文化世界,反过来,这个纷繁的文化世界,实际成为人的种种符号形式。

所以,符号与文化的关系,是二而

一、一而二的本体论“戏法”,符号活动的二而一功能,就是“人与文化的联结”。特定符号推动着特定文化的生成与发展,是从下面三个方面体现的:首先,“符号开创了文化”,符号活动把人与文化联结起来的功能,可以简化为一个直线推进的公式:人——符号(运用)——文化。其次,“符号重建了文化”,正是符号思维克服了“人的自然惰性”,并赋予人以一种善于不断更新世界的能力,既创造了“文化的现实”,又创造出“文化的理想”。第三,“符号传播着文化”。人类社会的历史过程,从符号学的视角说,就是一种不断生产和消费文化符号的过程。符号就是文化,没有符号文化,人文文化就不能“传承、交流、储存和增值”,文化无法生存,文化功能成为子虚。但我们研究者必须清醒意识到的是,符号学原理描述的文化发展结果,可能是正面的,同时也可能是负面的。例如,因为有了中国历史上的土司制度,才诞生了土司;因为土司历史的符号源头存在,才有土司文化之说。而不是这个过程逆向推进,因为土司文化的存在,才有了土司符号,把土司文化符号化,将其作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李良玉先生从下面五个方面,阐释“土司”这个历史符号的文化内涵,应该说,这也是给土司文化内涵作了一个特别的界定,即史学学科视角加符号学文化原理界定的土司文化内涵描述,在我看来,有关表述处处都是紧扣着中国历史的土司时代史学特征展开的:

1.土司是代表“中央王朝的管理权,又体现民族地区的有效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社会制度(即土司制度——引者),形成相关地区“差异性极大的区域政治特色”;

2.土司代表特定时代(元代开始,历经明、清,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最后的土司1950年代初才退出历史舞台——原注,引者)特定民族地区(西南、中南、西北等民族地区——原注,引者)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下复杂的经济关系”;

3.土司代表着“所管辖地区的一种社会形态,包括社会等级秩序、社会教育状况、社会经济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等;

4.因为以上三个方面的历史事实,土司是民族地区700余年“悠久历史的标志”;

5.土司代表着“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地区统治阶级的生存方式”,而且“是一种贵族阶级的社会现象”。

所以,土司作为中国历史上的贵族文化符号,是在“特定的”民族、地区与时代所有的,包容政治、经济、文化、阶级、社会和历史全部内容形式的符号。因此“土司代表着一种文化(即土司文化——引者),是中国历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1]

应该说,李良玉先生上述的土司文化内涵要素的逻辑阐释,把握住了土司文化是因为土司制度出现而形成的一种历史文化的本质,符号学原理的科学借鉴,深刻强调了封建专制时代,中国土司制度时代政治语境下,土司成为土司文化生成的历史符号源头,是很严谨的。但是,因为会议主题围绕广西土司文化遗产的现代保护与利用展开,不是土司文化学术研究的专题探讨,一般读者对符号学原理比较生疏,“土司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文化符号”的论断,本义是“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土司,成为创造中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文化的符号”,被误会为“土司是符号”。于是,哪里有土司遗迹或者土司传说,甚至土司传说的传说的传说,哪里就是土司文化的所在,“土司文化是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乡土文化、家族文化和政治文化的统一体,是一种具有多元性、原生性、本土性特点的民族文化”[7]的土司文化定义,不经意间将土司文化的内涵无边泛化,这是值得我们今天深刻反思的。

数年后,当然就有了罗维庆先生《土司文化的边际界定》(2016.04)讨论的学术话题:“在土司文化研究中,存在著与民族文化、家族文化、移民文化混同或者互为替代的现象。虽然它们与土司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仍有明显的区分:土司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阶段反映;家族文化是土司文化的组成部分;移民文化是土司文化的外来补充。”对土司文化相关概念的“边界界定”,成为“深化土司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12]

当然,也就有了李世愉先生关于土司文化界定的史学力作《试论“土司文化”的定义与内涵》(2016年)的发表,随后《新华文摘》摘发其核心观点在学界引起重视。论文“摘要”是这样表述的:土司文化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迄今尚无专门研究,为使土司文化研究健康发展,必须厘清土司文化定义和内涵。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创建和推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有着土司制度的深刻烙印。其内涵可理解为:“土司制度存续期间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引起的变化影响及反映的总和,它涵盖了该地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物质形态的,也有非物质形态的。”[13]

李先生强调,当下史学学科界定的土司文化定义,应有三个要点必须搞清楚:其一,“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引申出来的”,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算是土司文化的定义,土司文化不单是土司延伸而出的“子概念”,土司文化定义不可能简单地归之于“土司的延伸”。准确、严格地说,土司文化应是“土司制度创建和推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特殊的历史现象”。其二,“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和存续的一种历史现象,所以从源头和因果关系考量”,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的产物”。因为这样表述,似更符合中国历史上土司时期存在的史实,表意更准确,也不容易让人误会。其三,土司文化不能与民族文化、乡土文化“简单等同”,土司文化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产生,笼统归结为“民族形成和存续”的产物,不合适。这样,“从历史发展的纵向坐标来说,土司文化只是该民族发展过程中阶段性的历史现象;而从历史的横向坐标考察,土司文化只是在推行土司制度的地理空间中,才得以存在”[13]。简言之,基于传统史学学科依据的土司文化定义,可以先作如下表述后,再适当补充说明:

“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的产物,既植根于土司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实行土司制度的民族地区的客观反映,凡是由此引发的各种影响和效应,我们都可以看作是土司文化的表现。”

李先生在接下来的两点补充说明中,特别强调中国土司制度鲜明的历史文化特征:1.中国封建时代的土司制度带来了“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出现中央政府与土司地方政权互存互动的依赖关系,体现了上下认同、协调发展的共济性,以及文化的包容性;促进了土司地区与中原地区经济与文化的交流。”2.土司制度是“世袭制”,“等级制度”严格。地域性、家族性、民族性与世袭传承性,由土司制度而产生的土司文化,“必然打上土司制度的深刻烙印”,这样“在土司制度推行长达六百余年中,在中原传统文化的长期浸淫下,多民族文化共存、交融,成为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历史现象,笼而统之,我们可以称之为土司文化”。[13]在笔者看来,李先生上述的土司文化定义加上其后的说明,主要依据史学研究的学术原则,强调两个要点:第一,中国历史上施行的土司制度,是土司文化历史生成的源头、载体和直接动力;第二,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土司文化本体是中原文化持续数百年影响下,民族地区多民族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文化产物。

《试论“土司文化”的定义与内涵》在其最后一部分,“土司文化”定义实际内涵总结性阐述中,反复强调“土司文化的内涵是由其基本属性(土司制度——引者)决定的,因此,凡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该地区、该民族所发生的一切历史现象,都可以归属于土司文化的范畴”,简言之,“土司文化就是土司制度文化”,因为土司制度文化才能包容进“土司时期的文化”和“土司地区的文化”,这两个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土司文化史实;所以,土司文化研究“应侧重于土司制度实行过程中产生和引发的各种社会历史现象”[13]。2017年9月出版的《中国土司学导论》专著,第一章“中国土司学的学术概念”第三节“土司文化”,完全认同李世愉先生土司文化定义的核心内涵界定,仅存在外延表述的文字区别[14]76,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引述了。

但是,土司文化概念与土司文化遗产概念并不等同,界定清楚了土司文化概念,并非同时界定明确了土司文化遗产概念,历史时期土司制度生成的文化形态(土司文化形态),随着土司历史的终结而回归历史。土司文化遗产概念中的“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从前人那里承袭而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是一种文化形态终结之后传承给后继文化的遗留(彭兆荣),包括物质、精神和心理三层面的内容。历史上的中国土司文化形态已经终结,但“后继文化的遗留”非常丰富,如永顺老司城、唐崖土司城、播州海龙屯的土司遗址,武陵民族区各地与土司文化关联繁多的地名、遗址、民间信仰、民间传说等等都是。细读《中国土司学导论》(2017年9月版),找不到土司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文字,从而留下理论再阐释的巨大空间,鉴于文化遗产学是一门待成熟的学科,下文仅尝试提出相关问题并简要明确个人的核心观念。

三、基于文化遗产学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问题

有了上述历史学科依据的土司文化定义内涵的基本了解,再来细读上文引述的《土司文化遗产研究述评》“关于‘土司文化概念的讨论”文献综述部分,土司文化定义相关阐述存在的问题就非常明显了。

从引述余嘉华首先使用土司文化术语,到土司专学研究成臻铭、李良玉、马廷中等学者的有关阐释,到李世愉先生明确的历史学科土司文化内涵界定,作者这样概括说:“从上述对土司相关概念建构史的梳理来看,关于土司问题研究的相关概念(主要是土司文化概念而不是土司文化遗产概念——引者)还不统一,当下急需抓紧对土司问题相关概念的研究。土司文化遗产研究是土司研究的‘活化石,也将对相关概念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1]土司文化遗产研究被理解为“土司文化的遗产研究”或者“土司的文化遗产研究”,学科依据是含混的,存在学理辨析不够清晰的问题。“土司文化遗产”被主观分割成“土司的文化遗产”与“土司文化的遗产”,与史学学科的关联度远远大于与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关联度。“土司文化遗产”研究,应该首先基于文化遗产学的学科视域,而不是仅仅选择单一的历史学学科视角;只有上达文化遗产学的跨学科视野,才有可能穿透历史与现实关联的迷雾,深入土司文化遗产博大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剖析其现代文化传承意义。

专家指出:顺应时代的需要,文化遗产学学科研究对象非常广泛,似乎全面涉及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这门新兴学科,囊括文化遗产学理论、文化遗产法学、文化遗产美学、文化遗产管理学、文化遗产保护学、文化遗产环境学、文化遗产教育学、文化遗产经济学等数十门专学,“是与历史学、考古学、博物馆学并行不悖的学科,其方法论独具特色”[15]。苑利先生以丽江古城保护为例,解说过文化遗产学在文化遗产研究问题上学科“广角关注”的特点。对于丽江古城保护,历史学家关注的是历史,民俗学家关注其文化,建筑学家特别感兴趣的是建筑,文化遗产学视野则“关注丽江的全部,不仅从全方位解读其文化精华,而且对其保护、民俗文化的传承,以及文化遗产的活用等诸多问题,都会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对某一文化遗产所进行的系统研究,是以往许多学科所未曾关照的。”[15]文化遗产学,具有史学平台上多学科(例如加上考古学、文物学、资源学、古建筑学、博物馆学、文化人类学、民俗学、法学等学科)共谋的跨学科形态,对中国土司文化问题研究,具有强大的理论统摄能力。

南京大学贺云翱先生,十年前即提出“文化遗产学”学科建构的初步设想,其提出的以下几个论断,启发我们今天深度反思土司文化遗产研究的学术活动。

1.文化遗产学“作为一种学术体系,它的建构是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诸多学者长期实践和探索的结果,反映了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对历史、当代和未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追求社会平衡与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思考。代表着一种新的历史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观,是文化科学与历史科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与创新的成果。”

2.“所谓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分别被表述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遗产和文化景观类遗产。它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竞争力的构成要素。”[16]

专家指出,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是当代中国第一次使用“文化遗产”概念取代已经使用数十年的,基于历史考古学的“文物”概念,意义重大。“文化遗产”观念,不是把遗产视为静止状态的“文物”,而是作为社会甚至全人类的“共享文化资源和文化财富”,强调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利用与传承,尤其是“对现代文明创新事业的参与”。所以,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先生,对此用“文化遗产”取代“文物”的政府政策文本新变,给予“有深刻意义”的高度评价,认为此举不仅标志着中国的文化遗产事业,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同步发展,进入新时代,而且“走上与国际文化遗产界相互接轨、相互对话的时代”,真正进入全球化时代世界遗产共享的新世纪[16]。2010年,单先生在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上具体阐释了从“文化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六个方面崭新的时代特征:1.文化遗产要保护“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共同生成的文化景观”;2.文化遗产保护类型“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方向发展”;3.文化遗产保护的“空间尺度更加广阔”,诸如大遗址群、文化线路等系列遗产;4.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从古代、近代“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5.文化遗产保护性质“进而重视民间文化遗产”,民间“普遍的、大众的文化多样性表现形式”;6.同时重视物质文化形态和非物质文化形态的文化遗产②。曹昌智先生则在2009年回顾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时,即高调提出“大力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课题③,以解国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实践的燃眉之急。

回顾文化遗产的世界认知历史,从20世纪的50年代到70年代,有两个持续跃升观念变革的标志是我们必须深刻领会的:一个是1950年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这是在一个国家的文化发展战略高度,第一次提出影响世界的文化遗产观,不但是综合性的而且是系统性的,兼容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及有形的(物质的)和无形的(非物质的)遗产类型,以及人与自然共同的作品——文化景观(即史迹名胜的天然纪念物),对全球的文化遗产事业造成广泛而持续的影响。另一个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颁布。专家指出“这是人类文化遗产科学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一个新的事业和学术概念随之诞生了”。“世界遗产”①保护的行为和理念,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七十年代初诞生,离不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悠久的人类发展历史,这是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建设高度,在“人类共同的、长远的利益上,所做的理性思考和采取的重大行动”[16]。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世界遗产公约》提出的文化遗产观念,里程碑式地明确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及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全部纳入到一个体系中考虑保护,表现出整体的、综合的、系统的“遗产思想”及其“遗产保护意识”。我们今天的土司文化遗产研究,也应该尽快更新观念,迎头快步跟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发展步伐。

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实质上说,“土司制度文化”的核心内涵是其认知基础,这是中国土司文化历史存在的史学学术根基,不容漠視;而中国土司文化所具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阐释,正是我们现在土司文化定义探讨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与“土司文化”“土司文化遗产”是两个内涵属性不同的概念一样,“土司文化价值”与“土司文化遗产价值”也不应该混同。“土司文化”研究的价值取向,在于其历史形态真实性存在的到位而全面的阐释;“土司文化遗产”研究的价值取向,在于全球化时期其普世价值的认识、阐发与应用,及其最为精华部分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承续的观照,在当代仍然富于生命力的论证与确认。如果说,“土司制度文化”可视为狭义土司文化内涵的界定;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以狭义土司制度文化为其历史文化的本体属性,同时纳入中国土司文化所具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文化遗产学阐释。这应该是土司文化内涵的广义界定原则,或者广义土司文化定义的价值取向。

葛政委先生在《土司文化遗产的价值凝练与表达》一文中,以中国土司遗址世界申遗的活动事实,阐释中国土司文化遗产当下能够确认的,世界文化中的“最高价值”和“核心价值”[17],在笔者看来,这正是基于文化遗产学的学科理念,对中国土司文化具有世界遗产普世价值的精要阐释,值得深入探讨。

注释:

①所谓“世界遗产”是以遗产价值作为主要标准,对全世界范围内人类遗产价值的筛选定级,它与国家遗产、区域和族群遗产构成了人类全部遗产的三个阶层,是人类遗产的最高级别(彭兆荣)。中国土司遗址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表明其世界文化遗产价值。“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从前人那里承袭而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財富的总和。它是一种文化形态终结之后传承给后继文化的遗留。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心理的三个层面的内容。进入遗产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还应该是濒危的需要加以人为干预的(彭兆荣)。

②参见《我国开始从文化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转型》,新华网,2010-11-02。

③参见曹昌智《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载《中国名城》,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张旭,等.土司文化遗产研究述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

[2]彭兆荣.遗产反思与阐释[M].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

[3]彭兆荣.遗产学与遗产运动表述与制造[J].文艺研究,2008(2).

[4]成臻铭.1960——1999土司研究理论与方法演进轨迹[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2(6).

[5]成臻铭.新世纪十三年内的中国土司学——2000—2012年土司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论取向[J].青海民族研究,2014(2).

[6]成臻铭,等.近五年我国土司历史文化研究述评[J].吉首大学学报,2007(6).

[7]成臻铭.论土司与土司学——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J].青海民族研究,2010(1).

[8]李世愉.关于构建“土司学”的几个问题[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2).

[9]李世愉.土司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N].人民政协报,2015-08-10(11).

[10]李良品.加强“中国土司学”学科建设[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11]李良玉.土司与土司文化刍议[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12]罗维庆. 土司文化的边际界定[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2).

[13]李世愉. 试论“土司文化”的定义与内涵[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2).

[14]李良品.中国土司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15]王运良.中国“文化遗产学”研究文献综述[J].东南文化,2011(5).

[16]贺云翱.文化遗产学刍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3).

[17]葛政委.土司文化遗产的价值凝练与表达[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