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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存款失踪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8-03-01黄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摘 要:近年来,贴息存款失踪的案件越来越多,存款人要求银行赔钱,银行表示自己没有责任。那么,存款失踪,银行与存款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析贴息存款中银行与存款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过错。

关键词:贴息存款;借贷合同;过错;责任划分

近年,“没有短信提醒、电话告知,自己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线里……这使得人们对银行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这些丢失的存款,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存款,而是贴息存款。那么,银行和存款人,或者第三人,究竟谁该为此负责?为了研究清楚这一问题,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究。

一、贴息存款相关基础知识

(一)贴息存款的概念和分类

贴息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存款人在存款期限届满时获得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根据约定,存款人还可以在存款当天或者很短时间内获得中介给付的额外补贴。

贴息存款分为阳光贴息和非阳光贴息。阳光贴息是指存款人可以自由的在银行柜台开立账户存款,可以开通网银、短信和电话查询功能,但是要承诺不质押、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等。阳光贴息存款与一般的存款比较相似,操作比较透明,安全性较高,但同时贴息标准比较低。非阳光贴息是指存款人存款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按照金融中介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承诺不开通网银、不查询、不通兑、不质押、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等。

(二)贴息存款的成因

有需求才会有供给,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贴息存款的产生。首先是银行内部的考核机制,每家银行都面临着吸收储蓄的压力,为此不得不用贴息的方式变相揽储。其次是中小企業的贷款难问题,中小企业因为自己实力的弱小、风险抵抗力差等原因,从银行取得贷款困难重重。他们不得不接受银行“以存换贷”的要求,向不同主体支付报酬,支付给存款人的即为存款贴息。最后是利率的非市场化,在现有利率下的存款其实是负利率的,贴息存款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利率,使其准市场化。

二、贴息存款中银行与存款人的法律关系

如果要探究到底谁应该为贴息存款失踪承担责任,是银行?还是存款人?还是第三人?那么厘清其中银行与存款人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问题的关键就是存款合同该如何定性。

理论界对于存款合同的性质有两种看法。大陆法系认为存款合同属于保管合同,银行是保管人,存款人是寄存人;英美法系认为存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银行是借款人,存款人是债权人。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首先银行要向存款人支付利息,而非存款人向银行支付保管费;其次,存款是录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在存款期限内有权支配资金的使用;最后,银行破产时,存款会被列入银行破产财产。

三、贴息存款失踪的原因

就贴息存款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有了基本的研究后,要认定贴息存款失踪的责任划分,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贴息存款是如何失踪的。就目前的案件来看,贴息存款失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主要是金融掮客勾结,以高息诱骗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存款,在此过程中趁其不备,为其开通网上银行或者窃取其的U盾、相关密码,从而将存款转移到其他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始终未曾主动透露过存款的相关信息。例如曾轰动一时的杭州42位存款人丢失总额高达9505万存款的案件。二是存款人受高额回报诱惑,存款完成后主动将存折、存单等相关资料交给金融掮客,致使存款被转走,这一过程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也有不法分子独自策划的。例如2014年引发热议的江苏省高院终审的长达6年之久的张菊花900万存款丢失案。

四、贴息存款失踪的责任划分

因不法分子的责任明确,在这里先撇开其不谈,只探究贴息存款失踪后银行与存款人的责任承担。

存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存款人与银行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存在着合同与侵权的法律关系。无论是何种关系,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还是双方的过错程度,下面将围绕此要件,对导致贴息存款失踪的两种情况的责任划分作详细论述。

第一种情形下存款人未曾主动透露过自己的存款信息。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为存款人办理存款是职务行为,他们转移存款人资金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产生的结果归属于银行,银行可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其次,贴息存款失踪也说明银行在工作人员管理、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失踪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如果存款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其对存款的失踪不负有责任,反之,则不然。

第二种情形下存款人主动将存款相关资料交给金融掮客,致使存款被转走。这一行为默示了资金被他人挪用的可能,也是导致资金失踪的直接原因,证明存款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一过错与资金的转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形下,存款人需要承担责任是非常清晰的,银行依据有无因果关系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几点引申思考

为了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完善银行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银行员工素质,强化存款人风险意识等。同时,另外两个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贴息存款失踪的责任的举证责任划分和是否需要“先刑后民”。由于篇幅的限制和本文论述的重点,这些不做具体的展开。

参考文献:

[1]周仲飞,郑晖.银行法原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谢辰.贴息存款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2).

[3]闫拥军.储户存款失踪谁之过[J].投资北京,2015(4).

[4]董希淼.巨额存款离奇失踪,小心“贴息存款”[J].金融经济,2015(5).

[5]周多.银行存款责任的裁判标准[J].研究生法学,2008(23).

[6]张佳欣.浅析储户与银行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J].经济与法,2015(2).

作者简介:

黄璐(1990.7~ ),女,江苏淮安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