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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3-01陈江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规制

摘 要:市场经营者为了大力推广自己的产品与服务,抢占市场,而采取一些诸如虚构交易,虚假评论的方式去欺骗消费者。常常使得消费者选择了一些与自己心理预期相差甚大的商品,这样的行为不但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违背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将通过分析网络刷单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然后试图提出一些可行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虚构交易;虚假评论;规制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概述

网络刷单行为,即网络虚构交易行为,指刷单行为参与人通过伪造资金流和伪造物流等方式虚构交易流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刷单行为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虚构交易行为,即商品经营者与买家通过虚构订单,虚假交易,来刷取店铺的高销量;第二类是虚假评论,该类又可以细分成虚假好评和恶意差评两种,虚假好评是指经营者或者第三人雇水军对网店及其商品进行好评以吸引消费者;恶意差评是指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了贬低对方的商誉,打击竞争对手而雇水军对其店铺和商品进行贬低性的评论。

首先,网络刷单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网络购物存在最大的一个问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极其不对称,消费者选择商品依据的信息往往是经营者预先设置好的,这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这样一来消费者只有去根据商品的销量和其它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评价来判断是否选择该商品,于是经营者就趋之若鹜的开始钻牛角尖对店铺与商品进行恶意炒作以吸引消费者。其次,网络刷单行为还可能构成商业诽谤,有时网店经营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而去雇佣刷手对竞争者的店铺与商品进行贬低性的评论。

二、网络刷单引起的法律问题

(1)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店经营者为了提高商誉、增加销量而雇佣刷手虚构交易或虚假好评,或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去损毁他人商誉的这些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刷单行为通过虚构交易量以及对商品进行不真实的评价从而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扰乱了市场秩序。网络刷单行为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状态,即劣币驱逐良币,不刷单的市场主体将被挤出市场,这样的话,为了存活,原本不刷单的也将效仿刷单的,长此与往,整个社会的市场体系将遭到严重的破坏。

三、对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制建议

(1)创新监管机制。第一,可以对违法主体采取清除销量、删除好评的措施。既然这两个因素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经营者也很重视这两个因素,那么我们可以对症下药,经营者的刷单行为一旦查实,可以对其之前积累的销量与好评进行强制清除与删除的惩罚,以伤其要害。第二,降低其信用等级、曝光其行为。良好的信誉是经营的基础,市场主体一旦被贴上信誉差的标签,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将会举步维艰。第三,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注册登记验证制度。使网络店铺与背后的责任人紧紧的绑定在一起,增加其违法风险与违法的成本。

(2)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应将经营者、网络刷手等主体纳入征信范围,对违法者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其日后的生产与生活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让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自觉的去重视维护并好好经营自己的信用。

(3)做好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及有关主体应加大对网络刷单不法行为的宣传,让全社会的人树立起刷单可耻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倪明.刷单行为法律初探[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11.

[2]杨祺琦.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J].法制博览,2017.6.

[3]陆浩.应用商品监管码遏制刷单炒信行为初探[J].中国工商报,2017.3.

[4]周文峰、谢刚.网络“刷单”引发的治安问题及其治理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1.

作者简介:

陈江政(1992.7~ ),男,汉族,云南昆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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