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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2018-03-01廖嘉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制

廖嘉怡

摘 要:法治原则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一种合理的文化共同体。这是现代文明不同于以往文明形式的一个重要标志。法治原则是指在处理法律社会纠纷时,必须按照法律逻辑进行思考和决策。与其他思想相比,法律思维有重要区别,即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高于特殊性,合理性高于客观性,形式理性高于实体理性。

关键词:法制;法律至上;平等的权利;社会自治

一、法治原则和文化法治原则

在现代治国方略中被广泛采用。它界定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采取的基本形式,在这一点上,人们已经做出了一致的理解,然而,为了从根本上理解什么是法治,法治意味着什么,还必须从文化层面上讲公理。

法治原则不能仅仅从制度层面来理解,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的角度,效果表明,现代文明是不同于以前的文明形式,在法治措施公认的社会成员之间,已成为一个基本文化的公理,维护社会合作,规范社会关系,社会纠纷和表达社会理想[1]。

法治作为一项基本的文化公理,体现了现代人类文明形式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套通用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需要建立公共权利来确认,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则,它还需要一些保护和救济手段。为个人追求其合法利益提供必要的机会。人类文明的所有形式在这些方面都是相同的。现代文明是独一无二的,作为一般规则的法律和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一个新的定义,使得权,利,法律三个基本的主题关系相互平衡,当前和过去的文明处于完全不同的状态。

二、法律具有最高权利

在现代文明中,法律已不再是政府的秩序,而是一种具有社会惯例性质的共同规则,表达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相应地,权力不再显示旧的政府对于一切事物的主导地位,使政府成为依靠法律的力量的主体,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力量至上,成为政府的主人和存在的基础。

(1)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思考和行动,权利在法律面前不是责任豁免的原因。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义务。其次,法律批准政府的力量,权利的依据及标准,即为法律,各种各样的公共权利和行使权力的限制范围完全取决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惯例,需要有人来维护和执行公共机构和权力是必要的,合理的存在,尤其是因为它们保护和执行社会公约的必需品。如果权力违反法律,它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2)在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将判断社会问题,所有访问成为公共权利保护和制裁任何恒定的标准。同时,所有的管理权力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评估和监督。因为法律是所有人的主人,因而我们都是自由平等的人[2]。

三、平等的权利

在过去的文明形式,权利是国家的控制器。其对个人的控制,取决于个性,价值理念同情心和社会形势。在现代文明中,权力制度存在一个常数,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法律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此外,现代文明中权力的定义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其权力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等级特权不是权利。因此,应当根据原则分配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从而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合作,体现法律的基本地位,和竞争法制原则。法律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准,应当对所有人的利益行为和期待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事实上,法治理论与法律基础权力的概念有着内在的基本联系。权利本位原则是现代法律制度有别于封建法律制度的根本标志。它要求平等权利的承认和保障。法律不是来自权利的限制与否定。而是来自权力的认识与肯定。马克斯曾说,正如万有引力定义不是运动的否定,而是运动的条件。所以定律不是自由的否定,而是自由的存在方式。因此,可以说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本质不是压制和约束,而是为平等权利的共存而创造条件。法与权的关系是流与源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3]。义务就是权力的物化。公共权利就是义务的物化。

四、社会自治

如果有人认为法治的实施是尽可能多的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尽可能广泛地实施统一的强制性标准。那么他从根本上就误解了法治的概念。虽然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但他并不意味着完全使用法律强制标准来排除当事人的独立决定和协议。相反,法治需要建立在适当程度的社会自治的基础上。所谓的社会自治,就是组成了社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这私人事务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行动,彼此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干预。社会自治也被称为私人自治:法治的概念是将社会事务分为两个类别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法律标准的强制性特征更多。至于在私人领域的标准,往往是领导的指导规则。社会作为私人主体的总和,完全处于公共权力和公共结构的控制之下[4]。

五、法制即为思维方式

法律之上體现了现代文明对法律的尊重,权利的平等和社会的自治。这就引出了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具有最高权威的问题。如果最高法是一个充满差别精神待遇的法律或者是排除人的自治的法律。那么它只能是“法治”。也就是说有些人用法律来治理别人,而不是法治本身。从事物的外表来看,法治首先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然而,从文明的内在机制来看,法制应该如何实现?这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法律至上,平等权利,社会自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法治只有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才能成为社会治理的相应方式。法制可以直接取得成功,取决于社会公众和私人决策者普遍接受,适应法治概念思维模式。可以根据这种思维方式,形成预期采取行动,评价,报酬是否承认和尊重按照结论形成的这种思维方式。尤其在结论计划以及我们意志和利益冲突当中。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如果这些问题不能给予肯定的答复,只能说明法治的概念并没有真正被这个人或者这个社会所接受。

参考文献:

[1]王冠菲.论法治理念及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D].海南大学,2017.

[2]田梦然.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D].上海师范大学,2016.

[3]郑齐猛.论法治思维[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02):8-10.

[4]张静焕.法治思维研究[D].吉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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