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眼外伤致盲伤残评定1例
2018-02-28高晨飞高运申
高晨飞,高运申
(1.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食品与营养学院,美国 巴吞努日;2.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北京10005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被鉴定人王某,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2013年2月27日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眼。2013年8月13日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1.2 病史摘要
(1)某市人民医院2013年2月27日门诊病历:右眼外伤半小时。体检:右眼上、下睑断裂(全层),右眼角膜破裂,破口窥不清,前房消失,眼球极软。初步诊断:右眼睑裂伤,右眼球破裂。2013年4月1日复诊:左眼10年前外伤术后,右眼被刺伤1月余。2013年8月30日复诊:左眼外伤10年,右眼刀伤半年。体检:右眼睑瘢痕,眼球萎缩,角膜结膜化,缝线可见,眼内结构不见,左眼瞳孔变形,晶体略后退、混浊,眼内不入。初步诊断:右眼球破裂修补术后,右眼球萎缩;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图1)。
图1 王某双眼对比照片
(2)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2013年2月27日入院):右眼被“刀砍中”致视物不见1小时入院。查体: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右眼上、下睑全层断裂,眼睑肿胀明显,右眼球塌陷,裂口窥不清,眼内容物大量脱出;左眼角膜上方瘢痕,瞳孔变形向上方偏位,反射迟钝,晶状体混浊,后方窥不见。眼眶CT示右眼球破裂伤,右眶周软组织肿胀,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累及筛窦伴右侧筛窦少许积液,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右眼内直肌肿胀。眼部B超示右眼玻璃体大量积血,视网膜脉络膜脱离;左眼玻璃体下方少量积血,玻璃体混浊。急诊行右眼球修补+右眼睑裂伤缝合术。术中探查发现上、下睑中外1/3处睑缘处全层离断,上睑创口颞上方走行,长约20 mm,下睑创口垂直睑缘走行,长约3 mm,眼球变形凹陷,结膜高度水肿,角膜见弧形裂伤,总长约14 mm,下方巩膜放射状裂伤,向视神经方向走行,与角膜裂口延续,长约10 mm,鼻上方巩膜裂伤,与角膜裂口延续,向眼球后极部走行,长约15 mm。出院诊断:右眼球破裂,右眼睑裂伤,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出院情况: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眼前手动。
(3)某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2013年3月12日门诊病历:右眼眼球砍伤修补术后半月复诊。视力右NLP,左 HM/眼前。 眼压:右 4.7mmHg,左 33.8mmHg。右眼眼睑水肿,角膜手术瘢痕,结膜水肿、充血;左眼角膜清晰,鼻侧虹膜块状缺损,虹膜块状粘连。B超:右眼球内结构紊乱,右眼球球后回声异常,左眼玻璃体腔轻度混浊后脱离。初步诊断:右眼球破裂伤,左虹膜缺损,左眼白内障。
(4)某市人民医院2013年8月30日视觉诱发电位报告:双眼均未引出明显P100波。
1.3 法医学检验
(1)体格检查:被鉴定人王某由其家人搀扶引导步入鉴定室,双侧睑裂不等大,右侧睑裂明显缩小,右眼上睑见一纵行条状瘢痕,该瘢痕下段伴有横行瘢痕,右眼自主睁眼不能,眼睑闭合不全,指测眼压下降,眼球萎陷,压之凹陷;辅助睁眼后见右眼上睑与眼球巩膜粘连,瘢痕挛缩,外侧球结膜处见瘢痕,角膜混浊、畸形,角膜明显缩小,呈类似虹膜组织约0.5cm×0.3cm大小,不规则,眼底窥不入;左眼睁闭眼可,眼压指测正常,眼球各方向活动尚可,角膜清,前房深,瞳孔变形,直径约0.4cm,直接对光反射迟钝,间接对光反射消失。双眼视力: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眼前手动(双眼矫正视力同裸眼)。
(2)阅某市人民医院2013年2月28日眼眶CT图像示:右眼眶部软组织明显肿胀,右眼球眼环消失,眼球严重变形,晶状体未见,球内结构不清,提示右眼球破裂,右眼内直肌肿胀、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累及筛窦。
(3)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高法[2004]264号)2.3(三级残疾).9“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王某双眼最终后遗症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三级残疾(本次外伤为主要原因,外伤参与度拟为75%左右)。
2 讨论
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称性器官功能往往具有一定的重叠和互补性,同样双眼视力也存在一定的互补,尤其在其中一眼视力原来存在严重障碍(如低视力或盲目)的情况下,其健眼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对于一眼原有视力障碍,另一眼又受伤致盲或眼球缺失,其伤残等级如何评定,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标准或方法。夏文涛等[1-2]认为,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孤眼损伤的伤残评定,一般可有多种方法:其一是依据被鉴定人现存的两眼视力情况定评,如依据“双眼盲目5级”评定为2级残,然后考虑外伤参与度,如评定外伤参与度为50%;其二是先按本次伤前存在的单眼伤残定残,然后依据本次损伤后遗留双眼视力的实际情况,再评定双眼盲目的伤残等级,依据现在双眼实际的伤残等级减去原来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如双眼二级伤残赔18年,单眼八级伤残赔6年,18年-6年=12年,可以赔偿12年;其三是直接评定本次孤眼受伤后遗留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残。现在,有的省市如湖北省按照“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的方法,对于原有一眼盲目的被鉴定人,交通事故损伤致健侧眼球(孤眼)缺失或盲目,可按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以这样的形式确定下来,全地区统一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避免争议,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本案例被鉴定人王某左眼原有伤残(视力眼前手动,属于盲目4级),若右眼视力正常,对其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基本没有太大的影响,而本次外伤又造成右眼球破裂,遗留右眼球萎陷伴粘连、视力无光感等,同时导致了其右眼视力完全丧失和明显影响容貌。其左眼因外伤致盲已十余年,本次外伤后左眼检查见左眼角膜上方瘢痕,虹膜缺损,瞳孔变形向上方偏位,对光反射迟钝,晶状体、玻璃体混浊,后方窥不清,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说明其左眼视力已无改善或恢复的可能。2013年8月30日视觉诱发电位示:双眼均未引出明显P100波。其右眼(孤眼)被致盲后,较其伤前的残情要严重得多,说明被鉴定人“右眼球萎陷、视力无光感”在其双眼盲目的残疾后果中起着主要作用。如果就伤论伤,单纯依据本次外伤致右眼球破裂,遗留右眼视力无光感等后遗症进行伤残评定,对被鉴定人显失公平;如若依据双眼各占50%进行外伤参与度的比例分配,也不符合造成被鉴定人本次伤前、伤后两种结果的原因力的实际情况,故我们依据(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之规定,评定其双眼遗留视力障碍的后遗症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三级残疾,并评定本次外伤应为主要原因。
[1]刘瑞珏,夏文涛.眼科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131-132.
[2]夏文涛,邓振华.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