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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不开的FIRB

2018-02-27王素

进出口经理人 2018年2期
关键词:澳大利亚政府德勤财政部长

王素

揭开澳洲海外投资审查制度

编者的话

众所周知,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进行投资时,需要特别关注澳大利亚政府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的FIRB审查制度。该FIRB制度源于澳大利亚投资法规《1975年外资收购及接管法》(FATA)和投资政策,负责执行FATA的政府机构即为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FIRB”),故该项审批制度被称为FIRB批准。虽然澳大利亚国库部长最终负责外商投资的政策和决定,但FIRB仍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环节。尤其对于某类投资计划,外商必须通知FIRB,否则将被处以重罚。FIRB一度被视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屏障”。

据2017年FIRB公布的年报显示,2016财年FIRB申请批准数额达到4万多起,同比增长约10%以上;其中,FIRB共批准来自中国的投资申请3万多起,占比73%。同时,FIRB批准的海外投资财产数额高达2479亿澳元,中国达473亿澳元。中国已经连续3年成为被批准的澳大利亚海外投资最大资金来源国。

中国企业顺利拿下FIRB批准,与它们和一些专业事务所的合作分不开。例如全球著名咨询机构德勤就曾帮助中粮集团成功拿到FIRB批准,并最终收购了有大宗粮商巨头参与竞购的澳大利亚塔利糖业。那么,澳大利亚的FIRB审批流程到底如何呢?它将对我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投资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吗?带着以上疑问,本刊杂志特邀请德勤专业人士为读者答疑解惑。

澳洲海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批流程如何?

1.申请/通知

· 根据澳大利亚《外资收购与接管法》第26条规定,外商收购价值达2.52亿澳元及以上的澳大利亚企业的重大权益,或增加其对此类企业的持有权益(19.9%及以上)之前,需主动向财政部长提交申请。

· 收购澳大利亚“城市土地”权益(包括持有占用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总资产50%以上的股份)之前,需主动向财政部长提交申请。

· 此外,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来自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的所有直接投资,无论其投资规模大小,都需要提交申请,以获事先批准。

2.审查

· 外资审查的核心标准主要是:收购不得对原澳大利亚企业或资产造成控制,损害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以往,澳大利亚外商投资比较敏感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银行、电信、民航和机场。

· 澳大利亚财政部评估外国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提交的投资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6个方面。

(1)外国投资者的运营是否客观公允,独立于相关政府;

(2)外国投资者是否符合并遵守法律规定,是否遵从商业行为的普遍标准;

(3)投资是否不符合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体制;

(4)投資是否影响澳大利亚政府收入(如税收)或其他政策(如环境政策);

(5)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

(6)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公司的运营(如重组计划),以及投资对于澳大利亚经济和社会是否有所贡献。

3.结果

· 若投资申请获得批准,FIRB有权附加批准条件。例如,要求澳大利亚方面一定程度上参与未来公司业务。

· 根据规定,为期30天的法定审查期将在财政部长收到有效通知后正式启动。若财政部长未在此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且未在此后10天内发布公告法令,通知投资方,则财政部长否决投资申请或附加条件的权力将告失效,申请自动视为通过。

· 此前,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否决投资申请的两大案例分别是2001年拒绝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对澳大利亚伍德赛德石油公司的收购议案,以及2011年拒绝新加坡交易所并购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计划。

澳洲海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对中国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澳洲海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对外国政府收购澳大利亚资产有专门的规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ChAFTA)给中国私营企业投资澳洲提供了很高的自由度。

1.中国国有企业

·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的所有投资,无论投资规模大小,都需要提交申请,以获得事先批准。

· 所有投资指的是所有直接投资、新设立公司以及收购土地权益(包括农村土地的权益)。

· 政府投资者包括外国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注:任何单个实体持有20%或更多来自政府的股权,或两个及以上实体累计持有40%或更多来自政府的股权,即属于政府投资者。

2.中国私营企业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为中国的非政府投资者在澳投资提供补贴。

· 中澳自贸协定签订后,澳大利亚对来自中国私营企业投资非敏感行业的外资审查门槛从原来的2.52亿澳元提升到10.94亿澳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企业来澳投资发展。

投资金额不达10亿澳元但须申报审查的特例行业如下。

· 收购澳大利亚农业企业10%以上的权益,且投资金额达5500万澳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前提交申请,获取FIRB批准。若企业或实体25%以上的资产用于农业经营活动,或25%以上的收益来自于农业经营活动,即属于农业企业。若收购农业用地,申请批准门槛降至1500万澳元。

· 收购闲置商业用地的所有项目均须批准。收购开发后商业用地的门槛则为10.94亿澳元。

· 收购澳大利亚媒体5%及以上权益的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均须提前申请批准。

· 收购土地权益进行任何矿产勘查、勘探、采矿或生产的项目均须提前申请批准。

(以上感谢德勤中国全球中国服务部总监张晓帆与德勤澳大利亚MIKE SONG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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