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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租赁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2018-02-27◆张

税收经济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售后税收政策所得税

◆张 盛

内容提要: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模式,通过实现融资与融物于一体,促进社会投资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税收被视为支持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与租赁行业的关系密切。文章在采用实例分析当前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境外租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国租赁行业发展的具体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租赁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以“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税收领域,报告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其中,流转税方面,营业税和增值税改革自1979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不断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增值税立法,最终形成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企业所得税方面,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税收大变革的背景下,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就是要更加注重遵循国际税收规则,提升中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一、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租赁是一种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产业和金融紧密结合的金融形式之一。

在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行业提出了三项根本任务,其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即是——服务实体经济,他要求金融要回归本源,要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实体经济服务上。租赁业通过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直接为实体经济服务,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从租赁公司的实际业务来看,通过租赁这一模式大大促进了我国民用航空、船舶、汽车、能源装备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产业升级。

目前,我国的租赁公司根据不同的监管主体分为三类机构。第一类是由银保监会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审查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类是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审批设立的外商独资型和中外合资型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第三类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审批设立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也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赁物范围不同、准入门槛不一、经营范围差异和监管程度不同。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相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税收、会计、法律和监管被视为支持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其中税收与租赁行业的关系最为密切,税收对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支配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多次变化,税收对租赁行业的发展影响更为巨大。同时,作为国内的一个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也是租赁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在各项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租赁行业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租赁公司数量从2007年的100家发展到2017年底近10,000家,租赁行业业务总量从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6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80%,租赁渗透率从不到0.1%提升至7%,在中国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信托、基金和保险的第五大融资方式。

二、中国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演变

租赁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目前营业税已取消,租赁行业流转税只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和关税等,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租赁行业的影响最大。尤其是流转税政策,从最初的营业税到增值税,从2012年试点营改增到2016年全面营改增,租赁行业的流转税政策经历了4次大的修改,每次税收政策的修改和完善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都带来巨大影响。

以第二次营改增为例,2013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本外币借款利息支出和发债利息支出)和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该文件公布后,租赁公司开展的售后回租业务基本停摆,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一方面不能扣除租赁物本金,另一方面承租人无法针对租赁物本金部分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没有该部分进项可以抵扣,这样就导致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需要缴纳本金部分乘以17%的增值税,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增加。对此,201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修改了37号文中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的有关规定,具体为:租赁公司开展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有形动产租赁物本金和支付的借款利息(本外币借款利息支出和发债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较于财税〔2013〕37号文,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可以扣除租赁物本金,大大减轻了租赁企业的税负,极大地促进了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2016年3月,财税〔2016〕36号文颁布,将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规定为: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并将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率由17%调整为6%。相较于财税〔2013〕37号文,财税〔2013〕106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均规定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税基不含租赁物本金,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不要求租赁公司取得承租人的本金发票作为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的扣除依据,进一步完善了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租赁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伴随经济发展新动能的不断壮大,创新业态不断涌现,租赁行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租赁模式不断创新,融资手段不断丰富,目前的税收政策已无法满足租赁行业发展的要求,部分税收政策还对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租赁行业部分税收政策亟待完善,租赁行业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不断深化。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过窄

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服务(直接租赁)的销售额规定如下: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不含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融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本外币借款利息支出和发债利息支出)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规定如下: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租赁物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融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本外币借款利息支出和发债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相较于其他行业,租赁行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在增值税税前扣除对外融资支付的借款利息,主要包括本外币借款利息支出和发债利息支出,这是因为租赁公司之前主要通过开展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及发债来筹集业务端所需要的资金。

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已不单单局限于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等常规手段,租赁公司越来越多的通过IPO、信托贷款、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方式进行融资,而财税〔2016〕36号文仅仅规定了租赁公司通过借款和发债两种融资方式的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增值税税前扣除,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支付的利息支出并未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利于租赁公司通过多渠道融资手段来降低融资成本。

(二)经营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较重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需以收到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且资产折旧及融资成本不得扣除,经营性租赁业务需以租金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目前租赁公司一般通过在自贸区内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开展单飞机、单轮船租赁业务,且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经营租赁方式。开展经营租赁业务需缴纳的主要税费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当SPV从境外进口飞机、船舶时(绝大部分机船均需进口),由于飞机和船舶的进口特殊性(一般采用租赁进口的方式),租赁公司无法从境外制造商处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故租赁公司开展经营租赁业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即租金收入的16%(此外,还需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租赁公司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高于其租金收入扣除租赁物折旧、利息支出后的收益。

以国内某大型租赁公司B公司为例,B公司作为中国银监会首批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中国国内资产规模、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领导力均处于领先地位的租赁企业。截至2017年底,已交付325架商业飞机,其中152架波音飞机、154架空客飞机、15架巴航工业飞机、4架庞巴迪飞机。以B公司通过在上海自贸区设立SPV开展一架单通道窄体式客机(空客A320)经营租赁业务,飞机价值5000万美元,月租价比0.7%(月租金/飞机价值),B公司针对该经营租赁业务每年需缴纳的增值税高达67万美元。除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税额10%的附加税费约6.7万美元,同时还需要一次性缴纳印花税(总租金的0.1%)及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的25%)。

(三)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无法适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飞机、轮船等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2014年开始,为提高企业增加设备投资、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允许飞机、船舶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最低为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的60%。故如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经营租赁适用该办法,租赁公司可使用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折旧年限最短为6年。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如果发生亏损,其亏损允许其结转到下一年度,并由以后年份的收入补偿,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接上文的案例,如B公司将1架价值5000万美元的窄体飞机经营租赁给某国内航空公司,假设租赁期限为12年,租赁因子为0.7%,租期结束后按该飞机3000万美元卖出。根据上述假设测算(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飞机按2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5%),则企业所得税约350万美元,项目净利润约1050万美元;如飞机按6年进行加速折旧,则企业所得税780万美元,项目净利润约600万美元。由此可见,租赁公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后净利润反而减少,其原因主要是租赁公司因适用加速折旧导致的可弥补亏损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采取加速折旧政策,部分折旧在5年内无法全部抵扣,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如因加速折旧导致的可弥补亏损金额无税前扣除期限,按6年进行加速折旧,租赁期内将不需缴纳所得税费用,待飞机出售时才需根据出售价格与计税基础差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因税务现金流递延,可节省资金成本约45万美元(假设美元融资成本为4%)。

由此可见,目前对租赁公司的可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制约了租赁公司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导致了实务中租赁公司无法真正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四、境外先进租赁税收政策的借鉴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租赁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爱尔兰、新加坡和香港。2017年美国通过了“史上最大规模减税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最高35%大幅削减到21%,允许企业的资本化支出一次性扣除,对美国企业2018年以后取得的海外利润汇回不再征税。①高妍蕊,《从美国税改影响看中国税改走向》,《中国发展观察》,2017年第24期。美国作为世界头号经济体,其实施大规模税改将对世界各国产生系列的连锁反应和外溢效应。这些都对深化我国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爱尔兰

爱尔兰是全球公认的飞机租赁和飞机金融的中心。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球已有近50家大型飞机租赁公司将总部或区域中心设在爱尔兰,这些租赁公司合计拥有飞机总数达4000架,管理飞机资产约1590亿欧元。事实上,每两秒钟地球上就有一架从爱尔兰注册登记的飞机在世界某个角落起飞,全球有近一半的租赁飞机都归爱尔兰管理。

税收政策方面。爱尔兰的增值税税率为23%,但爱尔兰针对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给予了特殊优惠政策,豁免了其增值税。爱尔兰有两类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是对于在爱尔兰开展积极的交易活动的公司可适用12.5%的低税率(租赁公司在爱尔兰开展租赁业务属于积极活动范畴,可享受该税率。根据OECD的统计,该税率低于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得税税率),二是对于被动型的收入(例如:利息所得、外来资源所得、投资和财产的租金所得等)适用25%的税率。

综上,一方面租赁公司在爱尔兰开展租赁业务可享受12.5%的所得税率,另一方面根据爱尔兰公司所得税法(Corporation Tax)规定,企业可以就资本性支出在税前进行抵减(Capital Allowance)。根据资产类别,可按直线法在不同年限内进行计算扣除。其中,机器设备计算扣除年限为8年(每年12.5%),工业建筑计算扣除年限为25年(每年4%),节能设备可加速在1年内扣除,均不需考虑残值。因此,租赁公司持有的飞机、船舶等经营租赁资产适用8年的折旧扣税年限,当年税前利润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且无年限限制,同时还可以抵扣在爱尔兰同一集团下其他公司的税前利润。如B公司将1架价值5000万美元的窄体飞机经营租赁给某航空公司,假设租赁期限为12年,租赁因子为0.7%。因飞机资产可在8年内进行资本扣税,首先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次在整个租赁期内,基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选择在租赁期结束后将飞机出售,才需就其售价超出资产计税基础的部分,按12.5%的公司所得税率缴税(且此前未足额扣除的资本扣税额仍可使用)。实际上,在资产出售时才会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现金支出。

(二)新加坡

新加坡作为亚洲重要的航空和航运中心,是世界重要的转口贸易中心,还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亚洲最大、全球排名第五的飞机租赁公司——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就注册于新加坡。航运租赁方面,新加坡船舶登记处是世界十大船舶登记处之一,登记的船舶已超过4000艘,船舶注册数量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

新加坡以较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17%)和高度发达的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17年底,新加坡政府同全球82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选择落户新加坡,与此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针对飞机和船舶租赁推出了特殊优惠政策。

飞机租赁计划(ALS),主要内容包括:(1)飞机租赁公司可以申请ALS激励,从而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入,适用5%或10%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税率;增值税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豁免。(2)ALS激励为期五年,此后可续期五年。如果公司符合最低的标准,根据ALS激励计划,可以对其飞机租赁所得适用10%的优惠税率。对于承诺在新加坡更高投入和雇佣超过最低标准雇员的公司,可以有资格享受5%的更低税率。

海事部门激励计划(MSI),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公司符合海事激励计划后可享受经营租赁业务免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优惠。(1)在新加坡注册的船舶,对于其在国际水域的作业所得或租赁所得,业主和运营商都有资格获取免税。对于上述免税,无须申请,而且也没有期满终止之日;但前提是该船舶一直悬挂新加坡国旗。(2)如果船舶悬挂外国国旗,源自外国船舶的国际运营和租赁的符合条件的所得,有权享受高达10年的免税期(也有可能扩展至30年)。

(三)香港

香港最主要的直接税是仅对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三项分类所得分别是薪金、利得和租金收入,且不包括资本利得、利息和投资分红。香港公司利得税率则为16.5%,且税前亏损可以永久结转弥补,没有关税和增值税。在全球经济体范围内,香港以其简单明了的税收制度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具有极强的世界竞争力。

2017年香港政府参考爱尔兰和新加坡的飞机租赁优惠政策,颁布了针对飞机租赁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新政策给予合格飞机出租商及合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利得税减免,主要内容包括:(1)合格飞机出租商(Lessor)和租赁管理商(Leasing Managers)可以享受特惠征税基准;(2)“合格飞机出租人”只需就租金总收入减去可扣减费用(不包括折旧)的应评税利润的20%缴纳利得税;(3)“合格飞机出租人”和“合格飞机管理人”(飞机出租人一般为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协议由租赁管理人进行管理)按照缩小的课税范围计算得出的“合格利润”按照正常的利得税税率(16.5%)的50%来缴纳利得税。新政出台后,租赁公司的名义税率为16.5%×50%×20%=1.65%,即使考虑到香港出租人在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承租人时无法进行扣减折旧后,实际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也仅仅在3%~6%。新政出台后,国内最大的租赁公司工银租赁随即在香港设立了全资航空子公司来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并借助该平台完成了香港实施新税制后与大韩航空的首笔航空租赁业务。

(四)境外先进租赁税收政策盘点

上述租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具有一定的共同点,那就是:税制相对简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加速折旧政策适用更加合理,对于某一租赁行业(一般是飞机、船舶等高端大型设备)都出台了专门的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当地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参照境外租赁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简化租赁行业的税收制度,尤其是流转税政策,并结合自由贸易港区的建设对于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等大型高端设备租赁业务适用低税率或减免部分税基的税收优惠,不断完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释放政策红利。

表1 不同国家或地区租赁业务税收政策比较(以飞机和船舶为例)

五、完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扩大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

伴随国内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融资的便利性,租赁公司租赁收入端销售额所对应的成本端抵扣项,来源渠道不仅限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还越来越多的包括符合“借款利息”实质的信托贷款、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资管等各种方式。上述融资方式与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同属于融资产品,尤其是资产支持类产品是国家全力支持和大力推动的,是现阶段实体企业或金融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去杠杆”的重要金融工具,对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如果资产端所有收入均足额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则对应融资端的所有直接支出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公平性、连贯性、完整性出发,亦应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从税收角度建议认定上述融资产品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成本视同为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允许租赁公司缴纳增值税时计入销售额扣减项,进行差额扣除。

(二)合理降低经营租赁业务税负

如前文所述,目前租赁公司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较高的税负已严重制约了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等大型设备的经营租赁业务。而国际上诸如爱尔兰、新加坡和香港等租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对飞机和船舶等大型设备经营租赁业务推出豁免增值税、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享受加速折旧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的本身税负较低(如香港无流转税、租赁业务免除印花税,所得税税率为16.5%);有的对租赁业务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如爱尔兰免除租赁业务流转税、印花税,所得税对租赁业务执行优惠税率12.5%)。以爱尔兰为例,同样一架5000万美元的窄体客机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租赁期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所得税还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前8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在项目结束资产转让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为增强租赁公司国际竞争力,建议合理降低经营租赁的税负。具体包括:一是增值税方面,允许租赁公司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执行差额征税政策,以收到的租金扣除资产折旧及相关融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建议参照国外租赁发达地区,对于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等大型设备经营租赁业务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减免部分税基的税收优惠。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目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等大型设备经营租赁业务基本长于10年(飞机和船舶在12年左右),但税法规定飞机租赁公司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租赁公司若采取加速折旧后,大部分折旧在5年内无法抵扣,从而导致浪费。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租赁公司开展经营租赁业务适用加速折旧不但无意义,还会增加税负。

建议参照境外租赁发达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并结合国内自由贸易港区的建设,对注册在港区内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和船舶等大型设备经营租赁业务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后可延长其亏损结转年限,当年税前利润不足抵扣的折旧,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无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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