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依法治土
2018-02-27
论坛共识(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监事长杨明森现场总结):论坛探讨的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一是土壤污染问题有多严重?与水、大气问题一样严重。二是土壤污染治理有多复杂?比大气和水复杂,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技术、管理、过程、背景四个方面。我们必须要用数据说清楚。三是土壤污染问题的性质是什么?现阶段是污染治理,长远看应该是土壤环境保护。而对于土壤修复产业来说,20年前进入的,是勇者,勇者无畏;10年前进入的,是强者,强者无敌;现在进入也不晚,是智者,智者不惑。
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
建议建立高危行业从业风险保证金制度,或者是高危行业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事高危行业的业主,从登记注册开始就要为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危险和企业终止后报废设备、厂房、场地的最终处理预埋单。建议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施行耕地资源的科学化、精准化、差别化管理。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副司长钟斌: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主张盲目的大治理、大修复。这符合我国国情,也汲取了国外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
不同于大气和水,土壤环境管理不是达标管理,而是风险管控。采取消除或者减少土壤污染的修复措施可以防控风险;在彻底消除污染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的情形下,采取隔离等切断或控制暴露途径的措施也可以防控风险。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土壤污染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既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也要具备打持久战的耐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与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谷庆宝:
土壤污染已成为世界性环境问题。20 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代表,欧美工业化国家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治理技术体系,特别是基于风险的土壤环境管理理念得到广泛接受,治理修复策略也从高能耗、高干扰的修复技术转向绿色可持续的修复策略。
我国对土壤防治日益重视,土壤治理修复的市场逐步打开,但目前存在对土壤污染认知的片面性、修复过程不科学、重治理轻调查等问题。如何借鉴学习国际经验,不重复走弯路,对于引导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在选择修复技术时,要根据污染物性质、土地的再利用方式、执行的难易程度和运行维护成本等各方面需求,筛选和组合适合不同污染场地的修复技术手段。在农用地土壤修复时,要慎重选择大量、长期投入到农用地的修复材料,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
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责任认定与分配方面,结合本国的法律与行政管理体系特点,分别制定了本国的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法律配套的技术指南,对责任人认定、排除和责任分配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总体来看,各国都有鼓励潜在责任人自行协商确定修复责任,当协商不成时,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出面确定修复责任的规定。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仅对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主体做出了规定,关于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认定时限、认定经费、工作程序、争议解决等,需要结合国情,开展调查研究,出台认定办法,同时,关于责任认定的相关技术指南也亟待制定。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助理李志涛:
“土十条”出台后,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了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总体看,试点项目,特别是农用地类项目,进展较为缓慢。同时我们也看到,现有治理修复项目存在边污染、边治理,重调查、轻治理,污染地块不合理开发时序易导致人居环境事件、项目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建议:一是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类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管理流程;二是加强对调查、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的审核;三是加强调查、风险评估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四是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五是优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时序,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未来土地用途,降低治理修复成本;六是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流程。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陈樯: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即“95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其中,建设用地的标准为首次公布;农用地标准是在充分考虑“95标准”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国内新的科研成果,对标准值进行优化调整后制定的。
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95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议,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探索多个利益相关方协商式的土壤环境管理方式,采用更为灵活的技术标准。
山西省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赫瑞:
基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专业人才。二是土壤污染数据,有保密性的问题,也存在一些部门的数据不能共享的问题。建议下一步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大数据方面的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覃献生:
结合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工作,谈河池土壤相关工作的三点变化:一是家底清了。河池是重金属之乡,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好像永远也解决不了。全面调查后,本底是多少,污染是多少,如何区别对待,解决了我们最大的困惑。二是责任明了。以前一说污染,就是环保部门的事。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以及相关地方文件的颁布,生态环境、住建、农业、自然资源等各部门的职责责任明晰了,基层知道该干什么了。三是懂得怎么做了。过去的治土概括为三个大概,底下大概地报,上面大概地批,企业大概地做。钱花完了,最后大概什么情况,不知道。现在,从前期的场调,到制定实施方案,到后期的管理,以及最后的第三方验收,我们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有了思路和具体办法,知道该怎么干了。
随着土壤政策法规的逐渐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一片混沌到逐步理清关系,作为基层工作人员,看到了一些方向,对将来的土壤治理与保护也更有信心。
湖南省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陈建国:
常德市石门县白云乡,是中国药用雄黄的唯一产地,有1500多年的开采历史。随着多年的开采和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水以及废渣对矿区周边约35平方公里的区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砷污染,是长期以来重金属污染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针对这种状况,从2013年开始,常德市借助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科研力量,实验通过蜈蚣草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吸”出来,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砷污染治理技术体系。之后,石门县针对雄黄矿区周边受砷污染的4476亩农田,采用蜈蚣草—活化剂强化修复以及蜈蚣草—柑橘间作修复技术,选取对镉等重金属吸收积累能力较强的非食用型农作物和超富集植物,以及不富集砷的柑橘,通过组合搭配进行轮作种植,土壤中的镉含量明显下降,同时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湖北省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代表:
生态环境部先后三次在全国培训会议上指出,黄石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方面积极开展探索实践。
黄石市通过部门联动、建章立制,来落实“土十条”关于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要求。2017年,国土部门根据“土十条”的相关要求出台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的规定,明确建设用地必须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这个制度还比较粗,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雏形。2017年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定,对18种建设用地开展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由环保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地块出让的重要依据。2018年10月,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起草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黄石市工业企业退役场地在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结合黄石行业特点,明确了重点管控的范围,即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等9大重点行业经营活动的退役工业场地;此外,还明确了工作流程、各部门工作职责等。
目前这一政策执行情况较好,各方的反馈是,《办法》对于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退役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及工业存量用地再开发利用等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汪国锋:
我们在土壤污染的治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与大家一起研究讨论:一,怎样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认定问题。过去二三十年,海宁制革产业发展非常快,与此同时,也产生大量的污泥。当时的做法是集中填埋,但现在看来,它产生的责任问题让我们非常困扰,很多企业已经无法追溯,所以只能政府出钱治理。二,土壤的治理修复主要是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当下的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和行业企业非常多,到底选择什么样的技术,采用什么样的价格标准才合理?有的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从1500万到5000万的都有,标准很难把握,压力很大。希望接下来,相关部门有这方面的指导,让我们做起来心里有底。三,地方治理修复的资金压力非常大,希望中央能对历史遗留问题制定相关的财政补助奖励措施。四,建立高危行业从业风险保证金的制度非常好,我们将进行探索。建议保证金制度与税收优惠相配合,一方面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一方面保障修复资金。
浙江绿垚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海丰: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行业企业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要求从事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从业单位,将可能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防治法还明确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这些规定将形成震慑,今后“胡差事”的情况将大大降低,也会促使行业内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面对越来越高的行业门槛,土壤修复从业单位在技术、模式、人才、创新等方面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也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企业才能凸显价值,才能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未来几年产业格局重塑的机遇期占据一席之地。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修复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湘徽: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会刺激潜在的需求,但总体看来,还是有病的多,看病的少。一年内,土壤修复的项目不会超过200亿,工业场地也就100亿。潜在的需求和真正有钱做修复,存在巨大差距。
土壤修复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中央专项资金,第二类是土地增值,第三类是可以承担得起高昂修复费用的央企。但是长远看,整个行业要发展,必须要有社会资本进入,而且只有社会资本投资后能够有长效的收益,比如水处理、垃圾焚烧,才能把行业撑起来。
我们研究美国的发展历程,1987年《超级基金法》颁布后,整个修复市场上升得非常缓慢。直到1997年,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法颁布了,修复地块的钱变成减税的一部分,市场才有所起色。2002年颁布了《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地块振兴法》,美国的土地修复市场才开始爆发。建议考虑现有政策法规的摩擦,探索一条棕色地块开发路径,在如何明晰修复的定额、明确权责、帮助企业追责、适当允许土地一二级联动等方面,可以做一些探索。
浙江绿垚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马力:
异位玻璃化处置技术可以有效解决高浓度、高毒性以及污染时间久的难处置重金属,在常规土壤修复技术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在产品的有效性、稳定性上都优于其他常规技术。但其设备投资和处置成本较高,导致这一技术的运用受到很多的限制。绿垚生态利用其集团公司在的全国布局和多年积累的技术经验,有效解决了设备和成本问题,使这一技术得到了产业化的应用。
全力攻坚·土壤环境管理论坛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