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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等于经营管理权

2018-02-26殷莉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股权股东

摘 要:公司作为我国民事主体中重要的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股权,即股东的权利。经营管理权,是经过股东(大)会赋予公司董事会和高管管理经营公司的权利。现实中很多人会混淆,认为股东自然而然即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二者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但二者又具有关联性。

关键词:股权;股东;经营管理权;公司章程

公司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人”。公司与成员在三方面均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以及责任独立。就责任独立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对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间接承担有限责任。在权利方面,股东权利与公司权利天然分离,二者之间不具有对等关系。

一、股东权利的界限

股权,顾名思义为股东权利,其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即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获取分红的权利。本文的讨论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股权。狭义的股权范畴中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可大致分为两类:公司事务参与权与财产权。

所谓公司事务参与权通常理解为确保股东对公司出资产生增值而作为的权利,具体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计投票权、会计账簿查询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等。

所谓财产权通俗理解就是股东认缴出资额后的收益权和资金自由处置权,具体指的是股权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支付请求权。

股东权利种类和内容多数法定于《公司法》,少数可根据股东会决议和章程自由约定。股东权利不是一种无边界的权利,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且此范围并不当然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经营管理权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授权”。现代公司法中,强化公司管理层的地位,赋予公司管理层广泛权力,以使其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能快速灵活地适应复杂和多变的市场需要。公司管理层的法律地位,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法律地位表现为其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受和责任的承担。[1]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所有权(股权)在前面已有阐述,而控制权通常掌握在公司管理层中。这种“授权”主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等。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九条中已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和经理职权的法律授权。

《公司法》将公司经营计划的决定权赋予董事会执行,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利赋予经理执行。公司法通过这种授權,赋予经营管理层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专业的经营管理层来确保自己的财富增值,自己专心于资金的运做,当然也可以按照法定的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程序,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大股东们手中。但切忌将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混淆,而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授权不充分。

三、股权与经营管理权的独立性

在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多年来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是: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否仅仅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2],或者公司章程在本质上对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清晰的划分?从代理的视角出发,如果认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性质,则鉴于被代理人拥有单方撤回委托权,被代理人在授权给代理人的同时通常不会限制其自身行事的权利。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条款看,董事会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3]股权和经营管理权两者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权利行使主体:股权归属于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归属于董事会和经理,在民事主体角色上各自独立;②权利产生来源:股权产生于股东对于公司股份的认购,而经营管理权通常来自于法律规定、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因此两种权利非同源性权利,各自独立存在;③权利对象:股权权利对象为股东所占股份以及由股份所产生的衍生权利,而经营管理权对象为公司日常运营规划,以及章程约定外的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二者权利行使对象独立存在。

四、股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关联性

股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关联性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的规定,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利,董事会和经理在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时应在股东会制定的经营方针下开展工作。股东会作为一个相对庞大的机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无论是召开还是决议都会产生大量的成本,由股东会直接行使权利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增加决策成本;而公司自治意味着公司有权通过章程的方式授权董事会行使某些职权。[4]

综上,股权和经营管理权相互独立且又相互制衡,根源在于股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对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一方可能侧重于公司的利润分红和股份增值,另一方则侧重于公司长远的行业目标和管理体系,因此,有时可能出现经营者偏离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因此在现实中所有者需要采取各种管理和激励办法将经营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紧密结合,例如股权激励机制、对赌协议等。

参考文献:

[1]金剑锋.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J].法律适用,2008(1):10

[2]赵忠龙.论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实现[J].法学家,2013(3):97

[3]罗培新.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利构造论:以合同为进路的分析,2016(2):122

[4]曹兴权,黄超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底线:权利配置基础结构维持原则[J].财经法学,2017(3):92

作者简介:

殷莉菁(1985~ ),女,浙江杭州人,中国政法大学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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