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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2018-02-26叶文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防范措施

摘 要:通过统计分析网络诈骗犯罪裁判文书,提炼出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并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盗骗结合情形的区分以及共同犯罪“共同故意”认定的探讨,提出在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情况下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网络诈骗;罪名认定;防范措施

一、网络诈骗现状

当前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等行业迅速兴起,借助于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频发,给社会大众带来巨大损失。近10年来,我国网络诈骗数量逐年剧增。据相关媒体报道,2011年、2012年、2013年全国通讯信息诈骗分别发案10万起、17万起、30万起,年均增长70%。2015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高达200亿。[1]截止2017年7月,以“网络诈骗”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判决文书搜索,发现共有网络诈骗犯罪判决书724份,其中仅2017年上半年的网络诈骗犯罪判决书数量已是2016年全年的1.5倍,呈超高速增长态势。网络诈骗犯罪正在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社会公害,急需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通过统计分析2012年至2017年3月近500份的网络诈骗犯罪判决文书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犯罪对象不特定性、青年化

传统的普通诈骗犯罪对象一般都为老年人、妇女等易骗人员或熟人,面对面式接触使得被害人对于被骗时间、地点、嫌疑人外貌特征等具有一定印象,从而为破案提供侦查方向,但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借助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虚假信息,利用QQ、微信、短信、电话等非直接接触手段进行来联系,使得被害人对于嫌疑人除手机号码、QQ以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外,一无所知。且基于新兴电子设备使用者大多为青年人,使得老年人群体被排除在网络诈骗对象之外,绝大部分为青年人,只有极少部分为未成年人。以500份判决文书为例,只有1份网络诈骗犯罪判决文书涉及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除此之外,都为青年人。

(二)犯罪主体以低学历男性居多

被告人大多数为青壮年男性且文化程度普遍较低。1000名被告人中,除去裁判文书未列明性别的271名被告人以外,男性612人,占比达84%;21周岁至45周岁年龄段的共521人,占比71.5%;除去未列明文化程度的438名被告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423人,占比75.3%,大专及以上学历仅有38人,仅占比6.8%。在612名男性被告人中,除去未列明年龄的91名男性被告人,年龄最小的16周岁,最大的56周岁,21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共203人,26周岁至35周岁年龄段的共186人,36周岁至45周岁年龄段的共45人;列明文化程度的476名男性被告人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67人,初中文化程度的共289人,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分别为45人和42人,大专及本科学历的共32人,硕士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仅1人。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主体仍以低学历男性居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学历势必将从低学历转向高学历,尤其是在集团化犯罪模式中。

(三)犯罪手段更新快,隐蔽性更强

对比分析不同年份间网络诈骗的行为模式,可以发现:网络诈骗犯的罪手段正由单一化转向多样化、被动式转向主动式、易发现式转向隐蔽性式趋势发展。2012年网络诈骗犯罪大多采取网络购物的形式进行诈骗;2013年开始出现冒充女性援交卖淫、虚假贷款等诈骗形式;之后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涉及各个领域,如电视栏目中奖、彩票中奖、代办信用卡、冒充熟人、购车退税、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卡提额、婚恋交友、投资理财、兼职代刷信誉等,从最原始的QQ群发虚假消息、推送虚假广告等待被害人上钩的形式,发展为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扫荡式主动进击模式。除此之外,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伪装的犯罪模式,例如变更IP地址、将服务器端口设置在国外等,使得网络诈骗犯罪隐蔽性更强。

(四)犯罪组织呈现公司化、产业化管理,形成产业链

网络诈骗犯罪已由原先的单打独斗逐渐发展为组织化、专业化的诈骗产业链模式。其往往跨区域、流动性作案,形成诈骗产业链,上下游附着直接诈骗、技术服务、办卡、洗钱等多个专业化团伙,分工精细,既相互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隐蔽性极高,反侦察能力较强。

三、网络诈骗犯罪罪名认定问题

当前我国并未单独设立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罪名,而是将其纳入“诈骗罪”管辖范围之内,并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办案《意见》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例如2016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盗骗结合情形下的行为定性、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等疑难问题。

(一)盗骗结合情形下的行为定性

理论界对于“如何区分普通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探讨已颇为深入,其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2]但在具有接触间接性、隐秘性特点的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案件往往存在区分难点,单纯地将“网银升级诈骗案”等此类盗骗结合案件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准确。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往往需要结合具體案情,结合行为人犯罪时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来认定罪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为主,客观上为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提供掩护或创造条件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并无陷入错误认识且无作出财产处分的,应当定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欲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且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作出财产处分,且秘密窃取手段仅起到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3]endprint

(二)网络诈骗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网络诈骗犯罪往往系团伙作案,且已形成一定规模化、完备化的犯罪产业链。基于网络诈骗产业链的相互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仅能抓获部分环节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对其与主犯间的“共同故意”进行认定,从而使得罪名判定困难。《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解決思路。其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提供信用卡、帮助转移赃款等八项内容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其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验、犯罪次数、手段、获利情况、前科记录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假若通过综合分析仍无法证实“共同故意”的,则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况,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罪名定罪。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严惩诈骗分子

当前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设立“网络诈骗罪”,而是以“诈骗罪”进行惩处。但随着通信、金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且受制于法律滞后性的缺陷,刑事法律必将不能全面惩处网络诈骗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网络诈骗(计算机诈骗)这一行为进行规制,例如德国、日本为其设立专门罪名,美国许多洲将计算机诈骗纳入重罪进行惩处。[4]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类犯罪,除在第266条设置普通诈骗罪外,还在第192-200条设置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八个金融诈骗罪罪名,并设置合同诈骗罪。对于社会危害性更广、影响更为恶劣的网络诈骗犯罪,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刑事立法,设立单独罪名对其进行严惩。

(二)加强跨区域乃至跨国际、跨行业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强、多节点等特征。犯罪分子通常将诈骗行为地及赃款转移地设置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国家,通过设置屏障,迷惑侦查方向,从而顺利非法获利。因此有必要在不同城市、不同省份乃至不同国家间建立信息共享和互通机制,加强配合,力争能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将涉及电信、工商、质检、公检法等多个行业及部门,通过加强各行业间的合作,深化信息、技术交流,将为破解犯罪规律、打击犯罪提供强有力帮助。

(三)深入普法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根本在于“止源”。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社区建立定期网络诈骗普法宣传机制,并通过传统及新兴媒体及时公开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及典型案例,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使其自觉抵制网络诈骗行为,支持并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形成全民“防骗”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人民网2016年9月9日《紧跟热点玩“心理战”电信诈骗真“防不胜防”?》.

[2]彭文华.中国刑法罪行适用(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58.

[3]史亚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罪名判定[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80.

[4]黄卉.论我国的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对策[J].社会科学Ⅰ辑,2011(S1).

作者简介:

叶文文(1993~ ),女,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就读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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