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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2018-02-26郭晨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立法者民法民事

郭晨阳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地位;作用;债权法;物权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二、诚实信用的地位及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唯有如此,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因此,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它的根本属性来源于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现代民法精神的根本体现。现代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在民事领域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而作为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有同等的价值内涵。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确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统一,并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补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据。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统领作用。现代民法是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尽管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有内涵和侧重点的差异,但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的价值内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及等价有偿原则等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维护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和国家计划原则等原则更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意和补充。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它理所当然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与作用: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弹性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起到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

(2)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功能与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各民事主体因为追求不同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民事活动,在他们之间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

(3)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功能与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法律很难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于是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了司法者,也就是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也就是承认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三、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与物权法中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它适用一切债之关系。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1.诚信原则与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诚信原则与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进而维护给付效果。

3.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适用这条原则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公平和公正。

4.诚信原则与过错侵权责任

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信原则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就对该原则做出了规定。

(二)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

1.诚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对所有权保护和交易便捷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选择。善意取得制度与诚信原则密切联系,因为善意取得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让人的善意。

2.诚信原则与占有制度

占有是人对物有实际管领力的事实,占有的成立条件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即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领力。主观条件,是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由于有了内心意思的存在,诚信原则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3.诚信原则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可以称为相邻权。由此可见,所谓的相邻权,在实质上其实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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