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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2018-02-26杜尚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农民工

杜尚昧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得以健康运转的基石,本文主要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及维权成本等方面,论述了建筑领域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内容和法律依据,分析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并对此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分析

1绪论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由于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执行等多种原因,目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不容乐观。本文主要从解决民工工资拖欠、工时制度及维权成本上进行法律分析。

2从实体法上分析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层。农民工实质上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乃至居住、生活。之所以形成这一特殊阶层;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制度,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农民工的行业分布具有明显的集中性;大部分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有统计数字表明;目前全国建筑用工4200万人;其中农民工有3200多万;占到8成左右。而从私营企业的行业薪酬统计中发现;工资最低的就是建筑安装业;不到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一半;而且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就是在这个平均工资水平相当低的行业;拖欠工资现象却是最严重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据对A市市属几大国有施工企业调查,2015年总体劳务费结算率在60%左右;有些单位只有50%左右。全国建筑企业2015年拖欠农民工工资161.3亿。虽然近年以来全国累计拖欠的民工工资已经偿还1233亿元;截至,2015年春节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是;庞大的清欠数字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在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源头是建筑领域代垫资问题;是政府部门对建筑市场代垫资现象管理不力的问题,从而出现了开发商、建筑商、包工头、农民工间的连环债现象,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非是一两个良心泯灭者的作为、而是一个经济生态链的问题,要根治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关键是从制度和机制上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建立规避拖欠的长效机制,清理拖欠应从制度和机制上認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建立规避拖欠的长效保障机制。

2.1严把项目审批关

对于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给立项。资金达不到一定数额、不发开工许可正。对建筑单位和开发商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程跟踪,对于弄虚作假、在有关部门立项验资后擅自撤资或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按工程进度给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的项目、责令其项目缓建、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2.2建立开发商资信等级档案

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商应定期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对诚实守信、在工程建设中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开发商、要予以鼓励,反之或给予黄牌警告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将其清退出开发市场。

2.3建立完善规范的工程承发包机制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程项目不得违规层层转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坚决取缔非法用工、将发放民工工资纳入规范化的建筑市场渠道。

2.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解决工资拖欠需政府强力干预、切实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实际上暴露了法律的失灵问题,暴露了现行法律系统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方面捉襟见肘式的尴尬局面、暴露了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等消极的法律现象。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行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农业劳动者一般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见、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劳动法》保护。endprint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书面形式严肃明确、口头形式灵活简便、但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为口说无凭而难以处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含义明确了该条款为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它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因此,事实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从法律角度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是法律在执行中的失灵问题。《劳动法》的执行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重要因素,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必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具体而言,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义务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兑现法律的承诺。

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基于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分别称为工作日或工作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在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计件工时制度和延长工时制度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法律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对于建筑领域民工适用综合工时制度要从两方面分析:第一,如果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后能进行很好的休整。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只能维持半年左右或更短的时间,就不适宜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加限制的适用综合工时制就是一种剥削,此种情况下适用综合工时制应建立用人单位给付补偿金制度,以民工工作天数的四分之一乘以日平均工资为宜。

4从程序法上分析建筑领域民工维权成本问题

4.1时效问题

时效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制度的适用会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悖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实属对民事权利的限制,那么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呢?我国现行法上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权利人超过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将失去公力救济的途径,从而促使其采用不正确的私力救济方法,以致出现爬广告牌等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筑领域的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超强度体力劳动,文化水平相对都较低,他们能够鼓起勇气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很难得了,民众都有一个心理底线,那就是穷尽一切个人办法后,向法院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却限制了公民的这一请求权。现实中用人单位却利用自己的强势故意大拖特拖导致时效的届满,民工权利合法的丧失。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应做如下修改,把仲裁时效改为与普通的诉讼时效保持一致,或是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而非必经程序。

4.2程序设置不合理,没有从经济上考虑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一定要关注违法的成本效益问题,而这正是劳动法的弱点,用人单位侵犯民工权益获得的非法利益大而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小,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高,收益小,对于小额的欠款是得不偿失的。建议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产生的仲裁及诉讼和律师费用以及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支付,部分敗诉的承担部分费用,以加大违法者的支出成本,维护弱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简单明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

5结论

综上所述,从保护民工合法权益角度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寻求公力救济,积极采取私力救济,但我国在这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均存在问题,第一是软弱的劳动法使违法责任难以落实,第二是地方利益和民工利益保护存在矛盾,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吸引资金不惜代价,甚至对违反劳动法的做法放任不管,第三是农民工无力自己维权,显示了私力救济的艰难,因此,制定完善的劳动执法监察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完善劳动者维权机制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徐双军.农民工维权主体缺陷与法制化维权体制的完善[J]宿州学院学报.2013.02

[2]丁孟洋.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路径完善[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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