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流转新模式激活“沉睡”资产
2018-02-24周艳希
周艳希
近年来,湖南省湘潭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 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模式和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到2017年上半年为止,湘潭县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3.57万亩,流转比例占全县家庭承包耕地合同面积的52%,流转面积和比例均居全市第一,有效地解决了土地抛荒问题,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了当地农民的务工收入。
加快确权颁证 流转基础实起来
土地确权颁证是推动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为搞好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湘潭县成立了县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从农业、国土、统计、财政等职能部门抽调 13 名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确权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近400万元工作经费,所有确权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权进度每周一统计、每月一调度,确保确权工作扎实推进。截至2017年9月,全县外业调查全部完成,第一轮公示完成96.8%,第二轮公示完成 63.6%,其中白石、中路铺等9个乡镇已基本具备数据汇交条件,正在进行建库操作。此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2018 年发放经营权证。
完善服务平台 流转体系畅起来
提供信息服务、政策咨询是地方党委政府服务土地流转的重要内容。2009年湘潭县在全市率先成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2010年开始建设乡、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目前,湘潭县已建成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7个、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 321个,每个村均设有1名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员。至此建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签订、合同鉴证、政策咨询、价格指导、纠纷协调等服务,保证了全县土地流转的畅通有序。
培育新型主体 流转速度快起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土地流转的主体和内生动力,近年来,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湘潭县委、县政府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引导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土地加速流转。从2014年起,在县财政设立发展引导资金,每年拿出200万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已连续投入3 年。2015年,湘潭县投资350万元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百家示范”工程,重点支持10家龙头企业、20个家庭农场、3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0 个特色种养基地的发展。2017年,出台《湘潭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指导和规范全县家庭农场的示范创建工作,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湘潭县合作社的数量由2015年的500多家发展到现在的 1400多家,家庭农场的数量由2014年的47家,猛增到现在的 754家,带动土地流转超过10万亩。
推动规模经营 特色产业强起来
农业效益要提上去, 生产规模就必须大起来。一方面,湘潭县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为载体,集中连片发展特色种养殖业。比如,梅林桥现代农业示范园通过采取“企业+基地+合作社”模式,先后引进梅林山庄等4家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扶持发展13个专业合作社,流转9000 余亩土地,连片建成了 2000 亩油菜、1000亩湘莲、600亩龙虾、500亩草皮、300亩葡萄、200亩火龙果等农产品基地。今年又启动了万亩蔬菜基地建设,目前已流转土地2400亩。另一方面,依托县内45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基地+农户”模式进行订单生产,租赁农户土地建设特色种养殖基地。目前,全县农业企业与农户签约流转经营土地达 11.5 万亩,其中湖南金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花石、茶恩寺等乡镇流转土地 4500 亩种植糯稻;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杨嘉桥镇、锦石乡流转土地3000亩种植高品质水稻;湖南省北马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花石镇天马山、石坝、双溪和罗汉等村流转了 4000余亩土地种植蔬菜 。
创新合作方式 农民收入多起来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推进土地流转、盘活土地资源的核心目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湘潭縣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采用股份合作、转包、租赁、转让等方式,积极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不但解决了土地抛荒问题,还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增加了当地农民的务工收入。如省定贫困村茶恩寺镇茶花村成立4个种养合作社,流转土地520亩,贫困户通过合作社务工、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湘潭县还在易俗河、排头、花石、白石等乡镇成立了26家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创新农业合作新模式,实现土地收益增值。
强化规范管理 权益保护严起来
在推动土地流转过程中,湘潭县注重防控流转风险,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对于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都严格按照 “先征求农户意见、召开农户代表会议,再签订规范合同、提交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选择,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二是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过程中,县里督促各乡镇经发办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和备案, 最大程度降低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对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民利益的合同,责令依法重新修改完善,防止农民利益受损;三是在交易完成后,强化对流转土地的日常监管,严禁企业和个人借土地流转的名义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杜绝流转土地“非农化”、圈而不用、抛荒浪费等现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