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政策调整后的电价分析及降低用电成本的措施
2018-02-23王其营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山东莱芜271114
王其营(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山东 莱芜 271114)
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最新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暂停征收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的意见,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结合省输配电价改革进程,山东省物价局于2017年6月30日下发了鲁价格一发〔2017〕60号《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1 降低山东省工商业销售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1 9元(含税,下同)。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累计降低0.011 4元;大工业用电价格累计平均降低0.026元,并实现全省大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具体调整时间、标准为:
(1)在《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31号)公布的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基础上,2017 年 4 月 1 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 1 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 1.32 分钱,其中菏泽降低 1 分钱,其他 16 市降低 1.34 分钱;6 月 1 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 0.05 分钱;7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 0.09 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再降低 1.23 分钱,其中菏泽降低 0.09 分钱,其他 16 市降低 1.29 分钱。调整后35~110 kV以下的电度电价为0.605 6元/kW.h(轮胎企业大部分使用35~110 kV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源)。
(2)在0.605 6元/kW.h的电度电价中,含农网还贷资金 2 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5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钱,以及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再生能源电价为0.1分钱,其他用电 1.9分钱,即35~110 kV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源基金有四项,合计5.04分。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4)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1.2 调整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山东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018 8元。为进一步推进发电侧电价改革,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过差别调整逐步向标杆上网电价归并,减少机组间电价差距。
(1)省内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其他非标杆电价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差别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94 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315 9元。
(2)“外电入鲁”发电机组。宁东“点对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 8元,落地电价同步调整为0.388 3元(含脱硝、除尘、超低电价)。
1.3 其他事项
上述电价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停征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自6月1日起执行。
2 电价分析
根据鲁价格一发〔2017〕60号《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正在执行的用电政策,对目前山东电网的电价分析如下。
2.1 基础电价
目前,山东电网35~110 kV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为0.605 6元/kW.h,比上次(2015年4月20日,下同)调整后的电价0.649 6下降0.043 7元/kW.h,其中基础电价为0.555 6元/kW.h,比上次调整电价下降0.026 3元/kW.h;基金为0.050 4元/kW.h,比上次调整电价后的0.060 8元/kW.h降低0.017 4元/kW.h。
2.2 基金
按照本次电价政策调整,目前基金还保留四项,即农网还贷资金 0.02元/kW.h(不变),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005 2元/kW.h(6月1日前为0.007元/kW.h,7月1日前为0.006 2元/kW.h),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006 2元/kW.h(7月1日前为0.007 4元/kW.h),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19元/kW.h,总额为0.050 4元/kW.h。
上次电价政策调整后,山东电网基金为六项,分别为农网还贷资金0.02元/kW.h、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7元/kW.h、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1元 /kW.h、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8 3元/kW.h、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0 5元/kW.h、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15元/kW.h,总额为0.060 8元/kW.h。莱芜市电网比山东省规定多农维费代收0.007元,总额为0.067 8元/kW.h。
2.3 峰平谷价格及时段划分
尖峰电价政策仍然按上次电价政策执行,即由全年执行调整为每年电力供需紧张的6~8月份实施;高峰、低谷时段电价由原来的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60%恢复为50%;尖峰、平段电价浮动幅度不变,即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执行,平时段按基础电价执行。
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其中,每年6~8月份尖峰段:10:30~11:30,19: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即7:00~8:30,11:30~16:00,21:00~23:00。
2.4 基本电费
按用电管理规定,变压器总容量在315 kVA以上的均执行两部制电价,其电价主要由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组成,按照基本电价计费规定收取的电费即为基本电费。在山东省电网中,只对大工业用电收取基本电费,而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则不包含基本电费。
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分为容量计费和需量计费两种方式,一般每月核算、收费一次。
容量计费的基本电费是用户每月运行(包括热备用)的变压器容量乘以容量电价:基本电费(元/月)=变压器容量(kVA)×容量电价[元/(kVA.月)]。
需量计费的基本电费是按用户当月最大需量表中15 min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作为用户当月需量计费值,再乘以需量电价:基本电费(元/月)=最大需量计费值(kW)×需量电价[元/(kW.月)]。
基本电费的两种计费方式根据负荷不同会有较大的差别。在变压器容量一定的情况下,两种计费方式会因用电量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如果用电负荷基本稳定在变压器容量的40%~68.2%之间,按需量计费比较经济;如果最大需量大于变压器容量的68.2%,选择容量计费更为划算。近年来,随着电价的提高,变压器的基本电价也随之提高,容量基本电价从原来的11元 /(kVA.月)提高到 20元 /(kVA.月),再到现在的28元/(kVA.月);需量基本电价从原来的20元/(kW.月)提高到30元/(kW.月),再到现在的38 元 /(kW.月)。
按需量计费计算基本电费的关键是选定适当的需量计费值。如果需量计费值选定过大,而实际用电负荷较小,则缴纳的基本电费就高,单位用电价格就上升;相反,如果需量计费值选定过小,则用电负荷超出需量计费值的部分按160%收费,也会造成单位用电价格就上升。因此,需量计费值一般一年调整一次,如果出现负荷剧增或骤减,则应随时与电业部门联系调整。一旦需量计费值确定,在用电最高负荷不超出需量计费值的前提下,用电量越大,单位用电所摊入的基本电费就越少。
2.5 力调电费
力调电费是指根据供电部门计算功率因数的方法,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的电费。力调电费“增”相当于对功率因数低的罚款,“减”则相当于对功率因数高的奖励。
功率因数是指加在负载上的电压和电流波形之间的相角余弦,反映在电力网中就是线路的视在功率供给有功功率的消耗所占的百分数。功率因数标准因电压等级、用途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160 kVA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为0.90,在此基础上,功率因数每提高0.01,从月电费总额奖励0.15%,以此类推,到0.75%封顶;功率因数每降低0.01,从月电费总额罚款0.5%,依次递增;如果功率因数低于0.7,每降低0.01,从月电费总额罚款1%,依次递增;如果功率因数低于0.64,则每降低0.01,从月电费总额罚款2%,依次递。100 kVA(kW)及以上其他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为0.85,因功率因数降低或提高而调整电费的方法基本相同。
因此,适当提高功率因数,不但可以提高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线路损失,而且最实惠的是降低用电单价,减少电费支出。
2.6 定比定量值
正常情况下,电价的完全组成包括电度电价、基金、基本电价及力调电价等四部分;另外,对同一用户,其内部用电性质可能不同,但又无法明确分类计量,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定比定量值。
除电度电价、基金、基本电价及力调电价等四部分外,对用电量较大的用户,虽然用电分类已经确定,但内部用电的性质却不尽相同(例如生产、照明及商业用电等),而且不同性质的用电量有时无法准确计量,容易导致在电价确定及电费收取时出现异议。针对此类情况,一般由供电方和用户根据用户用电的具体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或一定的量,确定不同性质的用电量,即定比定量值。
目前供电公司对一般大工业用户供电系统确定的定比定量值为0.005,即0.5%,按照当地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确定,并按照(尖)峰、平、谷不同时段的用电比例分别计算。例如,莱芜市在本次电价政策调整前,35~110 kV定比定量的基本电价(即一般工商业)为0.722 5元/kW.h,调整前为0.733 4元/kW.h,比正常用电的基本电价(0.605 6元/kW.h)高0.116 9元/kW.h,由于定比定量在总用电量中所占比例较低,对整个用电成本影响不大。
2.7 综合分析
按照上述分析,以我公司用电设施和基数为例,对用电成本进行综合分析:
基础电价(0.555 6元/kW.h)和基金(四项 0.050 4元/kW.h)固定不变;基本电价每月都会有所变化,例如,我公司目前使用12 500 kVA的变压器,按照容量计费,基本电费为35万元/月,平均用电量为350万kW.h/月,基本电价平均约为0.10元/kW.h;力调电价随企业供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变化而有所变化,例如,我公司供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平均控制在0.94左右,每月平均力调电费大约为-0.004元/kW.h。
按照山东电网的用电政策,基金每月固定,为0.050 4元/kW.h;基本电价和力调电价按照我公司平均数计算,为0.10元/kW.h和-0.004元/kW.h,这三项合计为0.146 4元/kW.h。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执行,为0.555 6×(1+0.7)=0.944 5(元/kW.h),则我公司尖峰时段综合电价为0.944 5+0.146 4=1.090 9(元/kW.h);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 50%,为 0.555 6×(1+0.5)=0.833 4(元 /kW.h),高峰时段综合电价为0.833 4+0.146 4=0.979 8(元/kW.h);平段按基础电价执行,为0.555 6元/kW.h,平段综合电价为0.555 6+0.146 4=0.702(元/kW.h);低谷时段,按基础电价下浮50%,为0.555 6×(1-0.5)=0.277 8(元/kW.h),低谷时段综合电价为0.277 8+0.146 4=0.424 2(元 /kW.h)。
3 降低用电成本的措施
降低用电成本可从节电和控制电费单价等技术层面入手,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用电政策进行控制。
3.1 节电措施
节电的原则就是为完成相同的轮胎生产总量,在输送过程中损耗最低,在使用过程中用电量最少。节电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电压等级,减少线路损耗,提高电机效率,降低设备投资和运行费。
(2)淘汰高能耗用电设备。
(3)合理调整或改进生产工艺,例如,对压延供胶由开炼机改为冷喂料挤出机供胶,用节电率可达35%;用XJ-150、XJ-200冷喂料挤出机进行胎面压出,可比相应的热喂料挤出机节电45%、32%。
(4)使用变频控制,减少无用功的产生、节约电能,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5)利用新型节电技术、工艺,并保证其运行正常,以使节电效果持久。
(6)寻找电的代用能源,例如,从加热角度,产生相同的热量,用电加热的成本是天然气的3.26倍、煤的4.45倍、太阳能的7.45倍,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采用更经济的方式代替电加热,可以有效降低成本。
3.2 控制电费单价
在电费单价组成中,除基金固定不变外,基本电费、力调电费、电度电价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加以控制,从而达到相同电量电费支出最少的目的。
控制基本电费。在主变压器容量一定的情况下,如果用电负荷的最大需量稳定在变压器容量的40%~68.2%之间,选择需量计费比较经济;当最大需量大于变压器容量的68.2%时,选择容量计费更为经济。以我公司为例,目前使用12 500 kVA的变压器,按照容量计费,基本电费为35万元/月,平均用电量为350万kW.h/月,基本电价平均为0.10元/kW.h。如果按照需量收费,按照用电负荷加权平均,可以选定需量值为6 500 kW.h,则每月缴纳的基本电费为38×6 500=24.7万元,每月可以减少基本电费支出10.3万元,基本电价降至0.052 8元/kW.h.
降低力调电费。功率因数标准因电压等级、用途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35~110 kV大工业用电系统功率因数标准为0.90,按照前面功率因数标准计算,当功率因数控制在0.90~0.95之间时,力调电费会使电价降低0~0.004 5元/ kW.h;当功率因数降至0.90~0.70,电价会提高0~0.05 8元/ kW.h;当降至 0.70~0.65,电价则提高 0.058~0.145元 / kW.h;如果功率因数低于0.65,则电价会因此而提高到0.15元/kW.h以上。因此,降低力调电费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功率因数。
掌控好电度电价。在轮胎生产过程中,对所有可以调整运行时间的设备和工序遵循“扩大谷段用电、控制平段用电、减少峰段用电、杜绝尖峰用电”的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电度电价。如果均衡用电,我公司6~8月份(为每年含尖峰时段月份)的平均电价为 :1.090 9×0.125+0.979 8×0.209+0.702×0.333+0.424 2×0.333=0.716 3(元/kW.h);其他月份(不含尖峰时段月 份 )平 均 电 价 为 :(0.979 8+0.702+0.424 2)×0.333=0.7013(元/kW.h)。目前,我公司各时段平均用电比例为尖峰:高峰:平段:谷段=0.10:0.19:0.32:0.39,则6~8月份平均电价为 :1.090 9×0.10+0.979 8×0.19+0.702×0.32+0.4242×0.39=0.685 3(元/kW.h);其他月份平均电价为:0.979 8×0.29+0.702×0.32+0.424 2×0.39=0.674 1(元 /kW.h);电费单价分别降低0.031元/kW.h和0.027 2元/kW.h,效益比较明显。
3.3 合理利用用电政策
政策是最好的资源,合理利用用电政策,也可以有效降低用电成本,如各省市的用电政策、大用户直购电政策、售电公司销售政策等。
各省市的用电政策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都能合理调整用电时间和负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电费支出。
2013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所谓“大用户直购电”,是指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或独立供电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进行电力购销交易的一种特殊行为。大用户直购电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能够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直购电申请方法:在规定时间之前,电力用户向所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次年参与直购电的书面申请,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关要求对电力用户进行审查核批。以我公司为例,目前享受直购电政策,电价可以优惠0.05元/kW.h,每年可以减少直接电费支出200余万元。
另外,近年来开始推广的售电公司也可以很好的利用。所谓售电公司,通俗地说就是售电公司跟发电厂议价,然后尽可能降低用户的用电成本,并且自己也从中谋利的方式。通过售电公司的涉入,引进社会资本,打开售电环节,引入市场竞争,让用户可以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选择最适宜的用电价格方案。目前,售电公司为客户售电的价格比直接从电网购电的价格低0.01~0.03元/kW.h。同时,还可以对基本电费的收取方式进行分析,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而降低基本电费的支出。
4 结语
用电政策和国家的其他政策一样,既有对企业有利的条款,也有不利的条款。对企业而言,只要采取适宜的节电措施,就会减少生产相同数量轮胎的耗电总量;只有充分了解、分析用电政策及电价的组成,控制好可以控制的因素,就可降低相同电量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