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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基于国外文献梳理的思考

2018-02-22杨彦龙

西部论坛 2018年2期
关键词:巴塞尔普惠监管

杨彦龙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引言:国际金融结构变化呼唤金融监管改革

40年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将全球金融分为两个集团:一个是由紧密相联的各金融中心组成的核心集团,主要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等;另一个则是由金融发展较落后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组成。而今,全球经济快速发展,虽然少数发达国家仍占据全球金融市场的“半壁江山”(BIS,2017)[1],但无法改变世界金融格局的变化趋势。

首先,世界上规模最大、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已经成长为国际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跨国银行总部大多设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但过去的十年,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已经开始大规模跨国扩张;此外,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影子银行业务中的市场份额已高达12%(Mishkin et al,2015)[2]。

其次,相较于40年前,发展中国家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在经历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改革浪潮后,外资银行比重在发展中国家不断上升,截至2007年外资银行在63个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已占一半以上。如今,发展中国家的外资银行比重远高于工业化国家,极易受到金融危机和区域金融监管变化的影响。同时,这种紧密联系也体现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此次危机影响了全世界所有类型的国家(Bernanke,2016)[3]。

最后,经合组织国家不再是金融创新的唯一中心。在零售金融领域,突破性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被广泛应用。在OECD国家,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支付或借记卡支付;而在中国,消费者更多地使用手机进行日常支付。目前,中国的支付宝拥有4.5亿用户,是全球PayPal客户数量的几倍;在过去的五年,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发行贷款约160亿美元,而同期中国蚂蚁金融的贷款发行量超过1 000亿美元;在肯尼亚,移动货币的发明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移动支付被用作微型储蓄和微型投资平台,并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跨境交易;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正在仿效M-PESA(肯尼亚移动运营商Safaricom推出的手机银行业务)及其相关产品(Chen,2016)[4]。

历史上,美国、欧盟和日本一直是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ndard-Setting Bodies,以下简称IFSSB*目前,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主要包括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存款保险公司协会(IADI)、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IOSCO)等,其负责制定统一的金融业标准以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的主要参与者。伴随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不断攀升,在金融标准制定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发展中国家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金融变革,金融创新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但也对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与此同时,即使是世界上最穷的发展中国家也以各种方式加入金融全球化的大潮。因此,IFSSB的决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影响。未来全球金融监管将何去何从?面对工业化国家日益凸显的经济民族主义倾向,国际社会呼吁强有力的金融合作,同时也呼吁对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实质性改革,希望通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但目前似乎并没有找到共同的合作动力和具体的改革方向。

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总结,发现当下的国际金融合作和监管方式具有一定价值,但缺乏对可持续发展和普惠金融*普惠金融与可持续发展是包容性经济增长的应有之义。根据国际共识,包容性增长主张将所有群体,特别是“边缘群体”纳入经济体系中,使得全体社会能够平等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并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而普惠金融则强调将所有群体,特别是被金融排斥的群体纳入到金融体系中来,使得各类群体都能够得到合适的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改善。比较两者的主张和措施,普惠金融是在包容性经济增长的范畴之内,是包容性经济增长在金融领域的体现。目标的考虑。笔者认为,为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应致力于建立一种新的全球金融治理模式,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以金融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为目标,并重点关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基于此,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应有三个明确的方向:一是监管目标由单一目标(追求金融稳定)向双重目标(追求金融稳定和普惠金融发展)转变,二是增加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改革中的参与面和实质话语权,三是在广泛代表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统一监管。

二、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虽然国际金融结构已经发生变动,但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仍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包容性发展。以下,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进行具体阐释。

1.巴塞尔银行标准

所有国家均需要稳定的银行体系。世界金融市场相互依赖,一旦某国银行系统崩溃,其他国家银行系统也会受到冲击。因此,国际监管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而全球标准是各国监管者相互承诺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然而事实证明,巴塞尔协议中的银行业监管标准不足以阻止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在此次危机中,发展中国家信贷流量减少,并且受到出口需求下降以及外国直接投资、汇款和援助流量减少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III”的严格监管标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但过于严格的监管标准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利的溢出效应。

由于各国监管利益和监管能力不尽相同,就共同的一套标准达成一致十分困难。“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主要体现了发达经济体的监管需求,在很多层面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直接的挑战就是标准的复杂性。即使在市场机制较完善的国家,受制于资源的有限性,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也会因标准过于复杂而难以被实施(Zicchino,2014)[5]。尽管一些监管者赞成巴塞尔协议III的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难以持续投入宏观审慎监管所需的各种资源,特别是在技能、培训、建模、技术和数据等方面。

此外,强制信用评级也带来多重难题。巴塞尔协议III规定,银行必须依据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转换系数划拨资金。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国内评级机构,全球评级机构的覆盖范围也仅限于较大的资本市场。此外,国际业务中往往以国内信用评级为最低要求,对于缺乏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将对其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极为不利(Martins,2016)[6]。

巴塞尔协议III的不足,直接导致发展中国家错估金融体系的复杂性,进而采取过度的监管措施。因此,校准巴塞尔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许多巴塞尔成员以外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制定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对于促进国内银行的海外扩张、监督外资银行规范运作以及吸引投资等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5年,巴塞尔委员会以外的70个国家已经采用“巴塞尔协议II”,而41个国家则采用“巴塞尔协议III”(FSI,2015)[7]。可见,许多发展中国家尽管很难适应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复杂的标准及特定的监管需求,但也不愿停留在巴塞尔协议I的阶段。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制定和改革应更多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才能确保其继续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有意义对话的重要平台。

2.反洗钱和打击为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反洗钱和打击为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国际标准,与审慎银行监管一样,将给全球带来重要的公共利益(UNODC,2011)[8]。然而,同国际银行标准一样,尽管目的值得称赞,但这些标准并不总是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UNECA,2015)[9]。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反洗钱和打击为恐怖主义融资(AML/CFT)制度中,提出以合规为基础的管控措施,旨在将国际标准提升至最高可行水平。虽然,极为严苛的AML/CFT制度对普惠金融极为不利,但各国仍然执行,因为一旦进入灰名单或黑名单将严重影响其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资信成本(Richard et al,2008)[10]。

为了破解AML/CFT制度对普惠金融的阻碍难题,G20在2010年韩国首脑会议上建立了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GPFI)。这是一个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世界银行和全球主要金融标准制定机构组成的共同体(G20,2010)[11],它在次年发表了一份报告,指出严格的标准对普惠金融具有负面影响,并主张各国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性质、监管能力和金融普惠水平,立足国情选择合适的标准(GPFI,2011)[12]。随后,各IFSSB纷纷研究并探索相应政策,以降低严格标准的不利影响。一部分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担忧*发展中国家的担忧主要指过于严格的监管标准将对普惠金融带来负面效应。持开放态度。例如,由墨西哥和英国共同领导的特别工作组,率先将普惠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纳入新的AML/CFT制度中。FATF在2012年推出的建议修订稿弱化了金融排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稳定和包容性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同时,FATF澄清并强化了关于“以风险为本的方法”(RBA),将比例原则应用于监管实践。例如,对于小宗交易或者低风险地区,适当降低客户资信水平要求,这无疑有利于低收入家庭获得银行服务(FATF,2012)[13]。

虽然严格的监管标准已有松动,但银行机构仍持谨慎态度。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和欧洲对银行系统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违规行为将处以巨额罚款。在此背景下,FATF由“以规则为本的方法”向“以风险为本的方法”转变,加剧了全球银行业对监管预期的不确定性。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指出,这可能导致过度谨慎地执行监管措施,造成不必要的合规成本增加(IMF,2016)[14]。事实上,许多国际性银行退出发展中国家市场,虽然可能是出于金融危机之后的商业战略考虑,但也反映出其对遵守AML/CFT制度所需的高额成本的担忧。

近期资料显示,由于AML / CFT制度的执行标准过于严格,大量代理银行退出发展中国家市场(BAFT et al,2014;World Bank,2015;Hopper,2016)[15-17]。为应对这些挑战,FATF进一步采取措施,发布了关于AML / CFT、普惠金融、代理银行和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指导。然而,这种指导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此外,一些标准制定机构并不愿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担忧。在2012年修订的《巴塞尔核心原则》(BCP)中,巴塞尔委员会将“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和相称性原则纳入其中,但对过于严格的AML /CFT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只字未提;普惠金融的概念也没有出现在原则中,甚至没有出现在专门涉及代理银行业务的附件中。2014年10月,高级别倡导组织指出,致力于提升银行部门专业化标准的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规则(BCP 29)与FATF“以风险为本的方法”之间存在矛盾。然而,在之后的文件修订中,巴塞尔委员会对该问题未作任何回应(BCBS,2012,2014,2015,2016)[18-21]。

3.影子银行及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可能被用来逃避审慎监管(即监管套利);另一方面,也能够克服现有的创新瓶颈和市场失灵,以满足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群体的需求,这一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显著。然而,影子银行和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实践再次表明,国际金融监管追求稳定最大化的目标与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不相适应。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金融市场的相互关联性,同时也反映出货币市场基金、单一保险公司和衍生品在金融市场中的不稳定性,监管仅仅专注于银行业难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监管范围已经扩展至影子银行——作为信贷中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Goodhart,2008)[22]。考虑到影子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影响,以稳定最大化为监管目标似乎很有必要。在2010年首尔峰会上,影子银行监管被纳入G20议程(FSB,2011;G20,2011)[23-24]。此外,FSB也开始关注影子银行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如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化和证券融资交易等。

虽然影子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发达市场,但在发展中国家也应受到同等监管。2013年,FSB推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工作文件(WS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文件中“其他影子银行实体”的认定范围产生争议。文件中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几乎覆盖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它们中的大部分正是发展中国家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例如,印度的非银行金融公司将服务延伸至没有正规银行网点的农村;P2P网贷和移动银行执行着类似于普惠金融的功能,但它们都被包括在FSB对影子银行的认定范围内(Chase et al,2013)[25]。迄今为止,FSB仍未意识到,追求稳定最大化可能会对普惠金融产生负面影响。在一项规范影子银行业务的讨论中,来自东亚的发展中国家强烈谴责FSB忽视普惠金融的态度(FSB RCG Asia,2014)[26]。

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全球监管标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取防守策略,例如最低限度遵循数据共享的标准,或者对FSB关于影子银行认定范围有分歧之处采取脚注形式予以保留(FSB,2016)[27]。因此,FSB应采取措施,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有关的决策小组,并采取更加透明的工作程序。否则,在这个重要的监管领域很难达成全球共识。

三、改革方向: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

在一个不完整的全球金融体系中,更大的国家自主权听起来是好的,理论上讲,它将使每个国家在金融稳定和包容性经济增长之间取得最佳平衡。尽管高度的国家监管主权可能导致金融保护主义,但这种保护主义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会被更大自治的利好所掩盖。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监管机构将有更大的政策空间来应对特殊的挑战(Kasekende et al,2011)[28]。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这可能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由于权力分配不均衡,少数几个主要国家支配着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权;出于对跨境套利的担忧,这些国家将最大限度地利用域外法权,在事实上减少其他国家获利的政策空间。监管保护主义可能会破坏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的对外扩张。此外,虽然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各IFSSB的谈判桌上已占有一席之地,但对于具有主导地位国家的国内标准制定并无发言权。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具体来讲有三个方向:

1.突破金融稳定的单一监管目标

过去IFSSB完全专注于金融稳定的目标。毫无疑问,该目标至关重要,因为松懈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其影响可以将多年的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地的决策者皆呼吁加大监管力度(Borio,2011)[29]。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希望在优化金融监管的同时推动经济增长和减贫。尽管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本身并非灵丹妙药,但研究证实,普惠金融对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和福利增进具有积极影响(Banerjee et al,2013)[30]。然而,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过于严格且不灵活,很可能危害精心设计的普惠金融政策。

目前,金融稳定的目标已被载入主要的IFSSB和各国国内监管机构的章程。虽然巴塞尔协议等各类监管标准正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采用,但这些国家也担心一味追求稳定的监管标准会损害普惠金融的增长空间(The Warwick Commission,2009)[31]。在匹兹堡首脑会议上,G20领导人就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达成一致,否定了金融监管追求稳定最大化的做法,还承诺提供“服务于家庭、企业和生产性投资需求的金融市场”,同时承认“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方式”(G20,2009)[32]。的确,监管机构应扩大监管目标范围,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纳入其中。如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要在价格稳定和充分就业之间取得平衡,国际金融监管应该支持金融稳定和普惠金融这两个目标(Mc Callum,1993)[33]。对于IFSSB来说,采取这样的泰勒式规则才能确保其监管不会阻碍普惠金融发展。

2.进一步提升发展中国家在标准制定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机构积极致力于全球金融治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委员会(BCBS)将成员范围扩大至所有G20国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出现在国际主要标准制定机构中。FSB进一步努力,通过一系列内部工作项目,助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的监管改革。根据20国集团领导人提出的扩大外联要求,FSB于2011年成立了六个区域磋商小组(RCG),FSB成员和非成员就金融稳定问题和全球监管改革交换了意见。此外,不管是否属于FSB成员国,IFSSB对全球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持开放态度。

然而事实上的协商不平等依然存在。尽管G20成员国在谈判桌前皆有一席之地,但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谈判的参与度较低(Brunnermeier et al,2016)[34]。一项关于巴塞尔银行标准公开磋商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官方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度只有20%(Walter,2016)[35]。IFSSB内外协商的不平等,一方面可能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监管经验和技术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IFSSB的议程设置过多倾向于发达经济体的监管问题。“巴塞尔协议III”以及目前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也主要倾向于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并未过多关注新兴市场经济体所面临的不同监管环境。

此外,更值得关注的是,跨国银行不断扩张,发展中国家在标准制定方面不断向国际标准看齐。尽管有一套简化的巴塞尔银行标准,但市场刺激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共同作用驱动着发展中国家执行更为复杂的标准,以加快向国际金融市场迈进。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变化难免会影响IFSSB之外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和标准制定中的地位和话语权,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具代表性和规范化的监管体系。

3.有效管控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技术创新助推金融产品和服务升级,新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包括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从手机等相对简单的技术到大数据驱动的信用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不断突破金融服务市场的瓶颈。然而,金融新产品和服务可能会以新的形式承担旧的风险,包括杠杆率、成熟度和流动性不匹配等带来的问题。同时,对数字平台的过度依赖也会带来新的挑战,如隐私问题和网络风险。此外,金融科技服务也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Carney,2017)[36]。同时,国际社会也呼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金融科技标准制定机构,并在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同时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

随着金融全球化不断加深,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国际标准的需求也将不断增长。同时,金融科技的进步打破了传统的行业界限,各监管机构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监管合作。然而,由于合作经验匮缺,也将面临诸多挑战:相应的标准应该由哪些机构制定?哪些国家拥有话语权?这些标准应该侧重于金融稳定还是侧重于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路径:IFSSB的改革和创新

1.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的改革

改革IFSSB,以确保其更具代表性,并基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制定能够反映各方利益的国际标准。许多观察人士指出,目前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并不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Hopper,2016;Ocampo,2014;Alexander,2015)[17][37][38]。尽管IFSSB的规则主要适用于成员国,但非成员国对国际金融规则的广泛采用以及这些规则对其他非采用国的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其合法性的担忧。实质上,目前的安排违反了全球治理的等同原则:凡是受到全球化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国家,都应该在关涉其利益的事项中拥有发言权。当然,扩大国际组织成员范围的改革也在逐步推进。2014年,FSB重新调整成员结构,为新兴市场国家提供更多的席位,同时减少了国际组织的席位。在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结构中,有11名成员和3名观察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未来还会进行额外的调整(Ingves,2016)[39]。

此外,多数学者建议精简国际金融管理机构。King(2010)提出,将20国集团转变为“IMF理事会”[40],Knight(2014)则建议将其与国际货币金融委员会(IMFC)合并[41];Avgouleas(2012)设想通过依据国际公法签署和批准一项保护伞条约,将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整合在一起[42]。更激进的改革者提议建立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其成员范围具有普遍性,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世界银行,设立理事会代表成员国行使权力(Claessens,2008;Eichengreen,2009;Stiglitz,2010)[43-45]。关于如何建立更为规范和更具代表性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有各种各样的建议。然而,建议没有被转化为现实。FSB驳回了将其转化为政府间组织的建议,同时也拒绝了采用以选区为基础的会员制度,理由是该制度与其机构模式(FSB的成员中个别为金融机构,而不是国家)不相符,而且也会使FSB的讨论更加僵化(FSB,2014)[46]。同时,IFSSB建立在软法规范、单方面的国内执行和同行评议的基础上,避免了国际公法的约束,在现有的政府间组织难以作出决议或改革其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可能性也不大。

尽管目前对IFSSB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不可行,但可以进行温和的改革。巴塞尔委员会和其他IFSSB可以采用泰勒规则,平衡金融稳定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双重目标;同时,应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有效代表性,可建立一种机制,定期审查成员资格,以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能被直接代表。

2.构建数字金融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

数字金融的飞速发展得到了强大的政治力量推动*2010年以来,20国集团推动建立了GPFI;联合国秘书长倡导的包容性金融发展战略中,明确将普惠金融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联系在一起;由中国中央银行和世界银行合作成立的GPFI技术小组在《G20创新性普惠金融原则》的基础上,推出《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在2016年杭州峰会上,该原则得到20国集团领导人的支持;同时,杭州峰会达成了一系列促进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的倡议和行动计划。,但IFSSB表现出抵制其发展的倾向。2016年GPFI的报告高度赞扬了FATF的开拓性工作,但同时指出,与FATF的相互评估方法相比,在其他IFSSB与标准有关的自我评估和同行评审的方法中,普惠金融并没有被给予充分的考虑(GPFI,2016)[47]。考虑到IFSSB及其成员的权限,其不愿调整监管目标是可以理解的。目前,各国监管者面临明显的不对称激励体制:如果新的金融服务推动该国的包容性经济增长,监管者不会受有任何奖励;如果对这些服务监管松懈,引发金融危机,监管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即使在IFSSB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席位,也不会改变这种状况。正如Walter(2016)所指,在IFSSB中,发达国家形成了一个资源丰富的精英网络,几十年来他们互相信任,共享知识和经验[35]。只要IFSSB一直被此精英网络主导,只要他们一直追求金融稳定最大化,那么在国际金融标准制定中,普惠金融将难以受到重视。

与其在那些抵制改革的旧组织中寻求数字金融的新突破,倒不如建立一个新的IFSSB,以平衡金融稳定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正如一些学者的主张,一个能够同时兼顾这两个目标的IFSSB,将会推动“促进发展的监管”(Alexander,2015;Avgouleas,2012;Murinde et al,2010)[38] [42] [48]。数字金融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技术公司(而非大银行)推动的,专注于数字金融领域的IFSSB可以将精力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切的金融领域(FSI,2016)[49],其会员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将其建设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间组织。同时,数字金融领域需要一套新的监管技能。数字金融运行涉及新的参与者、风险和跨行业服务,而目前的监管技能不足以应对这些变化(BCBS,2015;GPFI,2016;Magaldi,2016)[20] [47] [50]。同时,新的监管技能有利于缩小不同国家在监管经验和监管能力方面的差距。英国FCA的“创新项目”等监管实践表明,相对于传统银行领域的监管者,数字金融领域的监管者在改革尝试和向同行学习等方面拥有更加开放的态度(Adam,2013)[51]。

新的IFSSB主要负责制定数字金融业审慎监管的全球标准,应具有前瞻性,要通过平衡金融稳定与普惠金融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此外,它还应吸纳所有利益相关方,在保证有效决策的同时,回应 “合法性堪忧”的问题。这一新IFSSB最初的作用可能会局限于同行学习和实践经验积累,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其全球重要性也会逐渐上升。由新的IFSSB构建的金融监管网络,将会推动各经济实体互信互认,促进监管经验的交流共享,在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方面会比现有IFSSB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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