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暗访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2018-02-22肖湘湘
肖湘湘
新闻暗访,是记者在隐瞒采访对象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获得新闻事实的一种采访方式。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是它的特点,而恰恰是这种“隐”性特征,使记者在暗访中必须面对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虽然我国出台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但记者是否享有暗访权利,始终没有明确,尤其是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保护媒体采访权利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包括暗访在内的采访手段在实际运用中,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尴尬和困境。保护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必须进行新闻立法,在暗访过程中,缺乏新闻立法,记者就等于没有武器防身。但是,为何记者还要以身犯险去暗访?因为新闻暗访有其必要性,它在社会舆论监督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暗访——有效的一个新闻舆论监督手段
1.1 揭发社会黑暗面,还原事件真相
新闻暗访在如今被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运用到新闻报料中,以提高新闻的真实性,许多独家新闻,起到重要舆论监督的报道材料,都在暗访中获得,暗访调查更是作为许多媒体的头牌花魁被频频推出,暗访也是获得独家报道的重要途径,不少媒体也纷纷利用这一手段,获得重磅新闻,既监督舆论,也树立了自身栏目的权威。例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和每年的3.15晚会等知名栏目,都是依托暗访的手段获取一个个重磅的事实真相,每个事件,许多社会的阴暗面和社会黑幕被一一揭露。例如,2011年3月份河南的瘦肉精事件,媒体通过暗访,层层深入了解发现,问题猪肉流进了知名的双汇集团,不仅暴露了作为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品牌企业在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成品把关上的漏洞,也说明相关管理部门在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缺陷。而近些年来,诸如此类的事件并不鲜见,譬如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种种黑幕,无一不在记者的暗访中被一一揭发,暴露了某些监管体系的不作为,无一不在社会中引起激烈反响,对完善相关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管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督促和鞭挞作用。
1.2 新闻暗访鞭笞丑恶现象,整治社会风气
除了惩恶扬善,暗访在肃清社会风气上也功不可没。2014年2月份,记者通过对广东东莞市5个镇的暗访,发现多个酒店和娱乐场所都存在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色情服务像其他服务一样公然地在进行,一夜之间,“莞式服务”震惊全国。然而,记者深入了解发现,色情业在东莞泛滥了已经有十多年,随着网络的发展,近年来这股“黄流”更是通过互联网不断地往外蔓延扩散,淫秽信息和招嫖视频肆无忌惮在网络上传播。色情业无疑是城市中的一大毒瘤,不仅逾越了法律的鸿沟,影响社会稳定,还会滋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报道一经传播,东莞立即浩浩荡荡展开扫黄行动,大范围清查涉黄场所,并出台了相关新政和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规范。种种事例可见,社会的进步总伴随着媒体积极而正确的舆论监督,其中暗访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鞭笞丑恶现象,整治社会风气的利器。
2 新闻暗访的法律尴尬与困境
2.1 记者暗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暗访是揭露社会丑恶或不公现象的重要手段,但是实际操作中,因为缺乏法律保护,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暗访——鲜花与尴尬并存,掌声与困境同在。由记者暗访引起的诉讼时有发生,其中泉州湖美大酒店诉《海峡都市报》侵权一案轰动全国新闻界和法律界。
“1999年11月,《海峡都市报》接到群众反映,泉州湖美大酒店疑似存在色情交易,记者在暗访的过程中,获得了重要的录音资料,在对录音资料进行整理后,发表了一篇报道,揭露湖美大酒店违规经营行为的丑陋现象以及对当地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后几个月,该报还就此事陆续发表了多篇报道和评论,但不久后,湖美大酒店即以《海峡都市报》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令人意外的是,海峡都市报社一审败诉,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判令报社向湖美大酒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湖美大酒店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这一判决引起了全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海峡都市报社到底输在哪里?该报对泉州湖美大酒店存在色情交易等问题的报道是否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记者暗访录音能否作为法庭证据?诚然,由于缺乏相关的新闻法,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仍然存在模糊和争议。事实上,此类的诉讼并不是个案,不少媒体本着还原事实、追查真相的信念,暗访也成为实现这一信念的手段之一,然而,记者暗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仍待研究。
2.2 记者暗访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以上所述,新闻暗访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佐证违法事实,当前也备受争议。具体案例:“2009年,广东电视台两名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出售虚假‘广州市地质灾害应急点调查报告单’一事进行暗访。随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并把记者的暗访资料取走,但在一审阶段,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在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突然提出记者暗访来的资料不能成为庭审证据,理由是记者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记者的暗访行为是‘钓鱼执法’,并僭越了特定公权力机关的刑事侦查权,这样的证据不能用。”由此引出新闻暗访的另一种尴尬和困境,记者非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亦非因履行公务而有调查取证行为的一般公务员,记者的暗访行为属“私人取证”,记者虽然通过暗访虽获得了证据,但却可能被法律所排除,甚至还可能引祸上身,让自己陷于违法的境地。因此,记者暗访取证的合法性及其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这一证据法理问题亟待厘清和明确,否则类似的尴尬和困局将持续困扰着记者的暗访行为,只要被暗访的一方起诉,记者似乎必输无疑,这就等于宣告暗访这一舆论监督被定性为非法,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记者暗访活动该如何行进,值得深思。
2.3 记者暗访应该如何坚守底线
不可否认,暗访的采访方式对于揭露真相具有独特的价值,但必须明确的是,新闻暗访只有在通过其他办法无法采访到真实情况时,才可以为之。也就是说,新闻暗访并不是毫无约束地任意而为,而是有条件地实施,有其底线和限制。但随着媒体业不断发展,特别是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不断涌现,暗访的手法被越来越多的媒体使用,暗访的神器也日新月异,五花八门,为记者暗访提供了便利,但是如果法律不加以规范,暗访活动也很容易被失去职业操守的媒体人所利用,以暗访的名义严重侵犯采访对象权利,让新闻暗访走向无序的趋势,最终伤害整个媒体业的公信力。
而对于电视记者来说,暗访中更会牵涉采访对象的身份、言语、肖像、住所等信息,那么这些画面和信息如何处理,在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只能靠记者以及新闻机构凭借自己的执业操守和对法律的整体认识来去自行把握。
3 应对措施
3.1 尽快加强新闻立法保障记者暗访的权利
新闻暗访是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虽然大都认同记者有暗访权,但是这种权利缺少相关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一种尴尬,一旦引发民事诉讼,记者便处于不利地位。暗访是记者的职务行为,与普通公民自行收集和提取证据是有区别的,理应被允许运用隐秘手段揭露真相,监督舆论,这种手段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3.2 尽快加强新闻立法确定暗访范围和界限
暗访活动也是有边界的,但它的边界在哪里,需要通过新闻立法作出明确规范。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暗访规范有四条原则:“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制片人同意。”只有满足以上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新闻立法的目的也是对记者的暗访行为作出规范,形成法律条款,加以约束。只有通过新闻立法对记者的暗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严密监控,让暗访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其合法性、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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