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礼”“法”治国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18-02-21范余波
●范余波 朱 喆
齐国贤相管仲在诸侯混战、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辅佐齐桓公内修国政、外御强敌,“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他大力推行以“礼”“法”治理国家,开创了中国古代“礼”“法”并举治理的新模式,同时,也为后世的治国理政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参考价值。
一、“礼”“法”治国思想的提出
春秋时期,旧的礼乐道德体系随着周王朝的衰落而崩塌,社会处在价值体系的混乱期。在这种大动荡、大变革时期,诸侯割据,连年混战不休,中原局势动荡不安。与此同时,周边的少数民族趁机发展壮大,不断骚扰着中原地区。西有西戎,北有北狄、山戎,南方的荆楚也日渐强大、大有北扩之势,一时间,中原各诸侯国的生存空间和生存环境变得愈发紧张。
在内忧外患之际,各诸侯国纷纷走上了变法自强的道路,企图内修政治、外练兵甲用以自保,甚至图强称霸。政治家们在反思现实生活和政治实践的过程中,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天命神学进一步动摇,涌现出一大批新思潮,出现百家争鸣的局势。管仲在相齐国后,一方面提出用礼仪道德来教化人民的心智,恢复社会价值认同体系;另一方面崇尚用法律法规规范百姓的行为,安定社会发展环境。这种“礼”“法”兼施的治国思想,不仅成就了齐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霸业,而且为后世历朝历代的治国理政提供了无比宝贵的经验。
二、以礼治国
作为典章制度,礼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民众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在管仲的治国理政思想之中,礼治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与渠道,既是决定王权兴衰的根本,又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将礼治看作国家兴衰存亡的重要因素。
1.以礼规范政治秩序
齐桓公即位之前,王权式微,诸侯争霸,天下大乱,原有的周礼被诸侯僭越,社会整体价值体系处于失范状态。齐国内部政治格局混乱,齐襄公漠视礼法,荒淫无度,横征暴敛;士大夫不尊礼法,结党营私,犯上作乱;民众不知礼法,横行无忌,百业凋敝。管仲辅佐齐桓公后,崇尚以礼治国,力主通过礼义恢复伦常纲领,规范政治秩序。《枢言》曰:“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将治礼放到了国家治理层面,认为治礼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只有先治礼才能为其它方面改革创造条件。《君臣下》中说:“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此言上下之礼也。”《五辅》认为造成国家混乱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贫富失”,而这四个方面都涵盖于礼的失位。用礼确立上下、贵贱、长幼、贫富的等级差别是规范社会政治秩序的有效手段。君王施仁政,臣民忠其事,上下则有礼义;长辈慈爱威严,晚辈孝悌恭敬,贵贱才有区分;兄长宽容仁厚,弟弟温良自持,长幼则有秩序;富贵不应攀附,贫穷不应舍弃,贫穷的差距才会在控制之中。在礼的规范引导下,从而达到“下不倍上,臣不杀君,贱不逾贵,少不陵长,远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的社会治理局面。《管子》提出的治礼思想对君臣上下都有具体的涉及,有效地稳定了齐国的政治局势,规范了社会政治秩序。
2.以礼教化社会风气
要想实现政权稳固、社会稳定,治礼是重要的一步。《管子》教化社会风气的措施是以礼为脉络,构建社会价值体系,树立道德标准,调整社会关系。“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统治百姓,就要百姓遵守礼节,百姓都有礼义廉耻的价值观念,社会风气才能得到转变。《管子》将礼的社会教化作用不再局限于个人道德情操的发展,而是将它放在了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下进行阐述。“君子行于礼,则上尊而民顺,……上尊而民顺,……顷时而王不难矣”。君子行礼可助君主成王业,礼的教化范围不单单是统治对象,上到君王,下到百姓,所有的社会阶层都应该在它的指导下。礼的教化功能表现形式为对伦理道德观念的践行。《正世》载:“夫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君人者不可以不察也”。如果民众不是心悦诚服,就无法对他们进行礼义教化。《幼官》说:“官处四体而无礼者,流之焉莠命”。四体指的就是视、言、貌、听的四器官,官员如果做不到视、听、言、动等都符合礼节,那么就要被流放。
三、以法治国
春秋时期,社会矛盾严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利益冲突不断升级,原始的法律已经无法调和社会关系,严苛的刑法和统治阶级随心所欲的立法甚至成为了国家动荡的根源。管仲极其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构建了以人为本立法、公正严明执法的法治体系,解决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发展环境。
1.首创以法治国
管仲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法制”这个词语和范畴的人。“万物百事非在法中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法者,民之父母也”。在《管子》看来,法是公平正义的行动准则,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应该在法的框架下进行,法像是人民的父亲母亲一样重要。君主虽然是统治者,也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纵观先秦历史,管仲开创了尊法敬法、以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之先河,故有言,“无管仲,则君不君,臣不臣,皆为狄夷”。
2.立法以人为本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认为民众是国家的基石,民心的向背决定了国家兴亡。“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物,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内容,也应该是充分尊重人民的好恶风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将调节人民的矛盾作为出发点。贤明的君主“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昏庸的君主“动作失理义,号令逆民心”。
3.执法公正严明
《管子》认为,“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法令的意义在于执行,只有严格的刑罚才有让人敬畏的功效。贤明的君主执法必须“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君主应当是法律的第一坚守者与执行者,君主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会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如果君主做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以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罚必严,赏必行,功过是非的度量判断都应该在法的框架内进行,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和欲望从事,故《法法》中讲,“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严格的执法是法治的保障,有功不赏有过不罚则是法治的危害,但如何把握严格执法与苛刑峻法之间的度,考验着君主的执政能力,这也是盛世与乱世、贤明与昏庸的分别。
四、“礼”“法”并重及其现代意义
1.“礼”“法”治国思想并重
《管子》对礼、法两者关系的处理,既不是像儒家那样重礼轻法,也不是像法家那样重法轻礼,而是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礼、法在治理国家方面虽然实施的方式不同,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目的都是巩固王权,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任法》中说:“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枢言》中讲:“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心术上》又讲:“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在《管子》的论述中,礼、法之间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任何的仁义礼乐都应该有法治框架下的界定标准,而法则是来源于礼治习俗,礼的作用是对人的感情和道义做出规定,而法则是统一世务,督察世事。因此,有学者称:“仁义礼乐皆为治国之手段,因此称为‘法’。”可见《管子》论述中的礼和法,在理论意义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治国理政大目标的举措。
法作为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治国理政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法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一味地用“法”可以短时间内提高社会执行力,但是这种忽略人性的统治模式容易走向严刑峻法的极端,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激烈的后果。以礼治国的思想,不仅可以促进法的实施,还可以弥补法的缺陷与不足。礼与法在理论根源上意出同宗,具有一致性;在实践效果上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权修》说:“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任法》中说:“群臣不用礼仪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治,则不祥。”礼治和法治在《管子》的论述中已经成为了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措施。法的实施可以转化为习俗,但道德、习俗又具有依赖法的一面。礼仪道德是法治的来源,法治则是礼仪道德教化社会的底线保障,只有礼治和法治同时进行,国家才会安稳吉祥。
2.“礼”“法”治国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管子》的“礼”“法”治国思想根本目的是维护王权统治,核心思想是剥削低层阶级,主要措施是约束子民,最终方向是称王图霸。《管子》中的“礼”和“法”都是在王权统治的条件下设立的,没有了王权的庇佑,《管子》的思想也就失去了生长的基础,所以其存在的意义必将是为王权服务。在王权社会,最底层的大众阶级始终是被统治对象,无论是何种的“礼”“法”治理思想,都是在身心上控制约束被统治阶级的手段,完成劳动力和财富从低一阶级向高一阶级直至到最高统治阶级流动的任务。“礼”“法”制度虽然对统治阶级的权力也提出了限制,但多局限于道德层面,一旦统治阶级的实力发达到一定程度,这种约束能力也会逐渐式微,没有能力制约王权的对外扩张和侵略。
3.“礼”“法”治国思想为“德”“法”治国思想提供了历史经验的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同时,以宽广的历史眼光,进一步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开辟了治国理政的新篇章。在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党和国家将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发展平稳,经济发展健康,社会发展稳定,人民生活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这都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法治作为保障取得的成绩。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积累的重要成果,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将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到无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只有坚持好走法治道路,才能更好地统筹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兼顾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才能让国家和人民真正拥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另一方面,坚持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道路。“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道德作为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对于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价值。以德治国就是要发挥道德在人民社会活动中的认知作用,统一认识标准,提高身心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德治与法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从不同的方面发挥着治国理政的作用。法治是形式治理,是从外在行为的角度突出他律的功能;德治是内心滋养,是从精神文明的角度强调自律的作用。就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