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家国体制及其困境〔*〕
2018-02-20朱新山
朱新山
(上海政法学院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 上海 201701)
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与建构模式,与西方古代有很大不同。中国没有“炸毁”氏族制度、打破血缘关系,反而是在血缘家族基础上直接建立国家。这就决定了古代中国的“国”以“家”为基础,“国”与“家”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马克思曾指出,资本社会的密码隐藏在商品这一范畴内。同理,古代中国“国家”之密码,则藏在“家”中。
一、建构模式:家上建国
追溯古希腊、罗马的国家建构史,可看出是突破血缘关系,以地域为基础设立公共权力。血缘氏族的渐次瓦解,则为希腊、罗马古代国家的产生创造条件。与此“标准范式”大相径庭,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走了一条不同的路。
其实,从更宽广的大视野来看,人类文明最初肯定是在全球多个点上、孤立地以族群形式发展的,建立超族群的组织肯定也是先在族群基础上进行探索。吕思勉就指出:“国之初,盖原于氏族。氏族之长,固有权以治其众。夫其所以治其众者,乃由于亲属,非世所谓政治也。人类最初之结合,盖以亲属为限。”〔1〕可见,在亲属关系基础上进行组织拓展,乃人之常情,也是人类最初发展之常态。因此,在族群上建国,很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早期国家的一般形态,无论是农业族群,还是游牧族群,均应如是。相反,像希腊罗马这种具备独特地理环境的海洋文明,很可能更是少数。
人类早期国家的形成,地理环境的影响非常关键。顾准指出:“古希腊本土原是一个半岛,这个半岛被海湾地峡和高山分割为彼此几乎隔绝的小区域,可是它的海岸线极长,港口多,又有爱琴海上和爱奥尼亚海上希腊两边诸岛屿,把希腊半岛和小亚细亚、意大利连接起来。在海船上航行的人,前后都有肉眼可以望得见的岛屿用来指示航程,这种条件几乎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地区都不具备的。”〔2〕拜自然所赐,古希腊具有海上开拓的最佳条件。顾准进而指出:“古希腊人原来是蛮族,他们来到希腊半岛和爱琴海诸岛屿,开始也是务农。然而那里土壤太贫瘠,而爱琴海和东地中海的曲折海岸和多岛而不广阔的海域,使他们很快进入到以通商、航海和手工业为主。”〔3〕汤因比也指出,“阿提卡(雅典所在的阿提卡半岛)的土壤异常硗薄”,当地人民只得抛弃畜牧和农业,“去改行经营橄榄种植业和利用表土下面的底土”。他们用橄榄榨油,然后装到瓷罐里,运到海外换取粮食。“这些活动建立了阿提卡的陶瓷业和阿提卡的商船运输队,除此而外,因为商业需要货币,还发掘了阿提卡的银矿。”〔4〕以阿提卡为代表的古希腊,遂形成以航海经商为基础的谋生格局。马克思讲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5〕,做买卖自然认钱不认人,商品经济是瓦解血缘关系的利器。而跨海经商对血缘关系的冲击则更为激烈、彻底,“跨海迁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同种族体系的大混合,因为必须抛弃的第一个社会组织是原始社会里的血族关系。”〔6〕选择跨海经商,就得背井离乡,脱离自己的部落;就得要求分割财产和大量使用货币,并把货币看得比别的东西(比方说感情与道德)更重要。〔7〕以工商航海为主的基本谋生格局,自然就形成古希腊去血缘化的国家建构模式。汤因比指出:跨海迁移的苦难产生的政治结合,“不是以血缘为基础,而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新的政治组织‘细胞’应该是船队,而不是血族。”开拓者在海洋上的“同舟共济”的合作关系,在他们登陆后面对共同的敌人仍会保持下来。“这时在陆地同海上一样,同伙的感情会超过血族的感情,而选择一个可靠的领袖的办法也会代替习惯传统。”〔8〕因此,古希腊在航海经商基础上的国家建构,是“根据法律和地区的组织原则而不是根据习惯和血统的组织原则”〔9〕。而古代中国的地理环境却与古希腊大不相同,这是一块非常适合农业定居的土地。中国所处的亚洲大陆东部,平原广阔,土地肥沃,水系发达。而且,与地中海式气候的夏季干燥冬季多雨不同,中国所在地域在最热的季节降雨也最多,〔10〕因此,天然适合作物生长与农业定居。而农业定居的生活,反过来为家族组织的迅速发展和稳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进而形成中国国家建构的社会生态环境。
定居农业与家族组织发展,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成长之路。考古学者卜工指出,近万年以来的古代中国与欧洲不同,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家族,中国早期国家就在家族联盟的基础上产生。在早期中国,家族联盟组成村落形成社区的单元,不同村落的联盟规划社区的地域范围或小国的疆域,小国间的联盟再形成集团的优势。可以说,家族联盟是小国的社会基础,那时的国家就是家族的天下。〔11〕《吕氏春秋》讲,“当禹之时,天下万国。”〔12〕大约是说,大禹时代,天下可能有一万个左右的家族小国组成。《左传》所载少皞氏家族的结构,就体现了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合一,实是对早期国家形成方式的隐喻。少皞氏后代郯子述其祖先遗事说:“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始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雎鸠氏,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五雉为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九扈为九农正,扈民无淫者也。”〔13〕去掉其中的神话成分,可看出:少皞氏家族是一个以凤为共同认同标志的类国家组织,在该大家族(由以各种鸟类命名的19房组成)中各个家族首领已有固定的行政职能与明确分工(如司徒、司马、司空、司寇)。这实质上是国家机构及其统治制度的早期萌芽。也就是说,中国早期国家实际上是从统治家族的血缘脉络上延展而来,可称为族群国家。不过,族群国家还较为原始,所控地盘狭小,其可能经历了族群古国、方国、邦国之演变阶段,治理地域逐步扩大,国家形态渐次成型。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古代国家的建构成型,不是肇始于生产技术的革命,而是源自社会组织革命。家族扩展其组织,变化其联结,完善其制度,而成为一个政治上能够有效控制和治理广阔地域和人民的家国共同体。〔14〕亦即对家族机制进行普适性再造,形成“天下一家”的观念与制度构造。当然,这一过程相当漫长,从传说中的夏到有文字可稽考的商、周,才逐步发展出一套较为成型的国家建构的观念、组织与制度系统。
历史上看,夏、商率在东土,地域范围不大。孟子曰:“夏后、殷周之盛,地未有过千里者也”。〔15〕从谭其骧所绘夏朝地图与所作图说看,夏之都邑至少六迁。〔16〕王国维亦云:“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17〕虽然夏商的都邑迁来迁去,但始终超不出方圆千里的地盘。中国在夏商时代,显然仍是一个以血缘族群为基础的拼合结构。夏之同姓国,古籍、甲骨、金文中可考者即有观、莘、杞、鄫、寒诸国。〔18〕异姓国则包括有虞、有鬲、有仍等。〔19〕夏后氏借助同姓和异姓国之诸侯,来维持由族群小国组合成的原始性政权。商朝国家形态的完备性超过夏,但仍为以族群为基础的松散的诸侯邦国联盟。〔20〕商代国家从国家结构看,包括处于中心地带的“王畿”(人员组成以商王直系血亲为骨干)和其外的“四土”(包括近畿与边域,大体上从内到外,由与商王血缘关系渐行渐远的各路诸侯组成)两部分。〔21〕商之四周,则是与之有或亲或疏甚至敌对关系的“蛮方”,包括齐(姜齐之前身)、顾、曹、杞、冀、周、毋、戊、人(夷)方、羌方、盂方、井方、土方、鬼方等。〔22〕总起来看,当时的夏王、商王,不过是“诸侯之长”,而非“诸侯之君”。王国维指出:“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世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23〕也就是说,夏、商的国家形态较为原始,实为族群组织之拼合,尚未找到有效聚合之机制。
直至殷、周之际,中国从政治上有效融合族群并扩大治理范围的制度构造始成型。王国维就认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24〕盖因周人确立了“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再加以祭法上的“庙数之制”,婚姻上的“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25〕这样,宗法与封建相结合,辅之以异姓联姻之法(天下之国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为周代国家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26〕这些基本制度构成“周礼”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周人建国治国达到的理论高度。难怪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27〕显然,与夏商相比,周是成熟的国家形态。〔28〕当然,周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将家族机制加以提炼论证并延伸到更大地域的制度构造。《礼记》就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邑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29〕通过层层分封,形成“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30〕之局面,目的即在“封建亲戚,以藩屏周”〔31〕。可见,封建制是地缘关系,宗法制是血缘关系,封建制与宗法制二而一,一而二。〔32〕这是以血缘关系拓展地缘关系,并以地缘关系来维护血缘关系。从天子到诸侯再到大夫及士,是一张用血缘关系编织起来并在地域上铺展的大网。这样,在中国的“国家”形态建构中,血缘关系不但没有被摧毁,反倒得到了加强与制度化。而且,家国结合之建构,得到了符合天理逻辑的更好论证。
本来按周代制度,“家”与“国”均为封建单位,诸侯称国,大夫称家。然而,时至春秋战国,“家”的内涵开始发生变化。在《孟子》一书里,既有“百乘之家”“千乘之家”,也有“五口之家”“八口之家”〔33〕。前者是封建单位,后者变为已无“封土治民”意思的血缘团体,可见,孟子所处战国是两种内涵的“家”并存之时代。到秦始皇废封建、行郡县,作为封建单位之“家”才在制度上彻底终结。这样,原有的以“封建—宗法制”联结家、国的体制逐步瓦解,儒家学者就承担起历史使命,对既有的礼乐传统予以创造性诠释与发挥,将“孝弟”改造成为从上到下人人皆可践行的基本德目,以此重新打通和联结家、国,融合家庭伦理、社会风俗与政治原则于一。〔34〕“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35〕孔孟以降的儒家,强调的正是“家庭”中子女对父母感情的自觉培育(以孝为核心),以此作为“人性”的根本、秩序的来源和社会的基础。〔36〕于是,秦所创立的新国家体制,重被纳入亲亲、尊尊、贤贤的传统之中。可见,家仍为国之基础与根本,这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是始终未变的。而且,宗法家族制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不断强化,到宋明以后则愈加巩固了。〔37〕这一点正是解读古代中国“国家”与“政治”的关键所在。
概而言之,国由家来,家国同构,家族的秩序与原则放大了,就是国家的秩序与原则。因而古代中国就形成较为特殊的“家国”国家形态,其有与之匹配的特有的制度结构、治理机制与观念形态。
二、家国体制:困境与选择
在古代中国人眼里,家和国只是一小一大而已。关于家国关系,孟子讲得直白:“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38〕这话反过来讲,就是《大学》里面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既反映国家的建构模式,又体现国家的运作机制。国由家来,家国不分,家国同源、家国同构、家国同体,是为古代中国国家构造的“家国”特色。
由于中国产生家国体制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结构长久不变,中国家国体制就极具韧性,高度稳定。皇冠虽然可以打落在地,但中国家国体制的制度不变、价值不变,家国就可周期性的得以恢复与重建。当然,由于家国体制将家和国两种不同逻辑的事物捆绑在一起,其中始终内含紧张,中国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周期性震荡与治乱之循环。
第一,家国具有“家产制”性质,始终内含着公与私的紧张
由于家是国的基础、家国同构,统治者往往就把国当成家,认为是自己的(家天下),因而具有“家产制”的性质。韦伯认为秦以后的中国为“家产官僚制”国家〔39〕,而秦以前则是“家产封建制”国家。周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40〕试图通过分封同姓及亲戚的方式,长保姬家天下。然而,时至春秋,已礼崩乐坏,天子形同虚设,“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41〕的局面。再至战国,天下与姬姓已无多大关系,七雄中仅剩燕国诸侯为姬姓。由于封建制内含分裂的逻辑,“周之败端”即是“诸侯之盛强”的必然结果。〔42〕可见,封建制不能保证“家天下”天长地久。
秦始皇于是改弦更张,废封建,行郡县,以流官作为管理之具,建立了“家产官僚制”国家。从其特点看,主权归皇帝,但治权开放,吸引士人参与“家产”(整个帝国被置为家产)管理。各级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上,是朝廷命官,代表天子牧民。与“家产封建制”下诸侯、大夫对天子主权的层层分割不同,“家产官僚制”是“家产制”的极致形态,更具支配性与集权性格,从本性上看,统治者意欲将官僚体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以最大限度地贯彻君主的意志。因而传统中国所谓的乡村“自治”,地位是不稳固的,并不是统治者的主动选择,而仅是不得已而已。因为“按照法律,家产制官僚机制直接统领小市民与小农民;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间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43〕。况且,从家产制国家的本性来看,任何意义上的“自治”都可能是它的敌人。
由于缺少中间过渡层(不像欧洲,在王权之外,还存在着贵族、教会和城市等不同势力),“家产官僚制”的政治构造,体现的是最高统治者对社会底层的直接统治关系,而底层一片散沙,伴随抽敛加重和突遇天灾人祸很容易陷入动荡,形成专制和反叛的周期性循环。同时,由于“家产官僚制”具有鲜明的集权性格,缺乏横向与纵向的制衡机制,腐败就内生其中,每至朝代后期必糜烂至极,导致天怨人怒。因此,雄心勃勃的秦始皇创始的“家产官僚制”,也不能保证“家天下”千秋万代,秦朝仅维持两代就灭亡。秦以后的漫长历史证明,家族王朝最长不过两三百年而已,接下来就要改朝换代。此根本原因即在国家的“家产制”性质。中国之“家国”,同时内含着家与国之两种不同的逻辑,因而在权力运作中,始终存在“天下为私”与“天下为公”的矛盾。本来,家为以私权为中心的私域,而国(国家政权)为以公权为中心的公域。由于国家是管理众人之事的公共现象,其本质特征是“公共权力”,因而国家之运作必然要体现公共本性。这样,国要“公”,家要“私”,紧张就内含于家国之中。中国历史也表明,什么时候“公天下”问题解决地好一点,朝代就兴盛长久,反之,就黑暗早夭。
第二,家国具有“家长制”特征,为民作主压制了自我作主
在中国人眼里,家为小国,国为大家。家父与国君角色相通,父为“家君”,君为“国父”。〔44〕梁漱溟指出:“旧日中国之政治构造,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为一大家庭。”〔45〕家国同构,治国如治家,治理原则同出一道。
视官员为父母,百姓为子民,中国古代就由父家长角色演化出从上到下的各级君长,来管束人民。总之,是小官上面有大官,大官上面有皇帝,一层层有人管着,国家治理自然是“为民作主”体制。孔子就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46〕,“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7〕为政的基本原则,是各级君长为民表率,率恭垂范。当然,各级君长能不能做到“进德修身”“为民表率”确是个问题,但“为民作主”体制则是一以贯之的。传统中国因之是一元政治,不往多元或分权之路发展。原因即在传统中国政治是在血缘家族的根基上发展而来,血缘是有中心的(父家长),国家相应就有最高权威。家有家长,国有国君(最大家长)。
由各级君长“为民作主”,自然与西方世界大不相同。在西方,人们长期受基督教熏陶,人人平等,遇事开会集议,少数服从多数,因而有民治的传统。在古代中国,人们生长于家族伦理中,其所习见者为长幼尊卑,亲疏远近,种种不等。因而国人的习惯,宁是父兄领导于前,子弟追从于后。〔48〕当然,这与国家的生成机制也高度相关。谢维扬指出,由氏族瓦解模式形成的国家,倾向于形成一种民主型的政治运行机制。众所周知,古希腊罗马最初都经历过“王政”,但那个“王”权力是受限的(同时还存在着议事会与公民大会),并未握有后世所谓的统治权力。相反,血缘家族不断强化,在家长或酋邦模式上产生的国家,往往倾向于形成专制型的政治运行机制。〔49〕另外,中国古代由父兄君长作主的这套规则,与草原上部落与部落之间遇事商量着办、轮流坐庄的原始民主也大异其趣。
在血缘家族基础上铸就的家长制传统根深蒂固,正是中国政治往现代转型的巨大障碍。古代中国人盼清官,盼有个好皇帝来为他们作主,而对家国体制及其意识形态则从不怀疑。因而,从为民作主到人民民主,要有全新的时代条件来创造。
第三,家国具有“家伦制”特点,人人惟有义务不见权利
中国古代家像国、国像家,整个社会政治构造家庭化、伦理化。梁漱溟指出,中国人就家人父子兄弟之情,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举社会各种关系而悉伦理化之,亦即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大家庭。〔50〕张东荪亦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在这样层系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每个人皆根据所居之地位,而课以应尽之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51〕社会政治构造伦理化,中国遂形成伦理政治秩序,社会规范自然是伦理性的纲常名教,治术自古则有“以孝治天下”之说。
中国古人相信,从人人之孝弟于其家庭,就使天下自然得其治理。“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52〕如此,家族伦理就化为国家伦理(是为“家国”的“家伦制”特点),以孝弟忠信为核心的“三纲五伦”或“三纲六纪”,遂成为从上到下人人应所共守的基本规范。陈寅恪甚至认为,“三纲六纪”就是传统中国文化的基本定义。他说:“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53〕
“三纲”“五伦”“六纪”全是对人的义务要求,是中国人处理人际、社会与政治关系的基轴,因而中国社会与文化中就始终没有“个人”与“权利”之观念。梁漱溟就指出:“在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洋社会,到处活跃着权利观念。反之,到处弥漫着义务观念之中国,其个人便几乎没有地位。此时个人失没于伦理之中,殆将永不被发现。”“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54〕而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则是法治的基础。古代中国无此观念,因而不走向法治,而行礼治。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5〕礼的特征为“别异”或“辩异”〔56〕,荀子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57〕“礼治”的本质,就是区分内外、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相应的社会身份。〔58〕中国古代以伦理为本位的差序型社会,要求用差别性行为规范“礼”统之,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中国遂形成以纲常名教为基础的礼治格局。可见,礼治讲差别,法治讲平等,两者之间的区别判若云泥。
综上所述,国由家来,家国同构,中国古代家国体制就有“家产制”“家长制”与“家伦制”三大突出特点。三大特点决定了本是“公家”之“国”具有“私家”之特性,其中就始终存在内在的紧张、矛盾与困境。“家产制”“家长制”使国家权力具有任性的特点,造成古代中国根本没有受到保证的个人的“自由权”〔59〕,中国缺乏产生现代理性工商行为的“法律形式与社会学基础”。〔60〕诚如韦伯所言,在中国“家产制政体”下,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内政的掠夺性资本主义”,官吏最有聚积财富的机会,而标志着现代发展特点的“理性的工商业资本主义”,则无立足之地。因为投资于工商“企业”的资本,对于这种非理性的统治形式,过于敏感,它过于依赖这样的可能性,即“国家机器能否像某种机器那样平稳而有理性的运作,并且可以估量”〔61〕。“家伦制”也是中国经济理性化的巨大障碍,梁漱溟就指出:“盖伦理本位的经济,财产近为夫妇父子所共有,远为一切伦理关系之人所分享。是以兄弟分财,亲戚朋友通财,宗族间则培益其共财。财产愈大者,斯负担周助之义务亦愈广。此大足以减杀经济上集中之势,而趋于分散,阻碍资本主义之扩大再生产。”〔62〕一言以蔽之,古代中国经济向理性客观化发展,存在巨大的社会政治障碍,传统中国因之长期陷于均衡停滞状态,国家只有治乱之循环,而无长治久安。“家产制”“家长制”与“家伦制”的家国特点,还造成古代中国始终缺乏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土壤。应该说,所有这些弊端与困境,皆是由于家国不分,国具有家之特点造成的。
在现代社会,“国”“家”分系不同范畴,国乃政治共同体,家则为血缘团体,两不相涉。中国古代家国混同,将政治伦理化,则表明中国之“家国”尚处于国家发展的前现代阶段。发展趋向很清楚,就是最终让“国”脱离“家”而独立,确立国家在政治上和道德上的自主地位。这一过程从近代就开始了,但极为曲折。从晚清的西学东渐,戊戌维新,到包括辛亥革命在内的一轮轮革命,其目标所指,无非是要打破基于族姓统治的家天下格局,解除纲常名教意识形态对国民的约束,让国民摆脱父权与皇权之控制而获得自主,〔63〕实现由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转变。然而,由于任何国家形态,都是包括制度结构、治理机制、意识形态和心理结构诸要素在内的复合结构,因此,从传统的家国体制到现代国家制度之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奋斗过程。
时至今日,家国体制的弊端与遗风仍为害甚烈。邓小平就指出:“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的危害。”它“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64〕。长久以来,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一直搞不好,根本原因就在于其老总把“国产”当成“家产”,国企成了个人牟利的工具。新形势下,仍有一些干部相互称兄道弟,搞团团伙伙,重要原因即在其政治伦理蜕变为家族伦理。消除包括家长制在内的旧体制遗风与弊端,正是国家转型与发展的重大任务。基于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了我们的奋斗目标,十九大报告则制定了分两步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这一愿景之规划。目前,全国人民正万众一心地全面开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国家建设,目标就是全面完成国家的现代转型,将中国建成现代化强国。
注释:
〔1〕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252页。
〔2〕〔3〕《顾准文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01、9页。
〔4〕〔6〕〔8〕〔9〕汤因比:《历史研究》(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1-112、130、132、132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3页。
〔7〕易中天:《帝国的终结》,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4页。
〔10〕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31页。
〔11〕卜工:《历史选择中国模式》,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06-211页。
〔12〕《吕氏春秋·用民》。
〔13〕〔30〕〔31〕《左传·昭公十七年》《左传·桓公二年》《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14〕〔26〕〔34〕梁治平:《“家国”的谱系:政治的伦理性》,《文汇报》,2015 年4 月17 日。
〔15〕〔38〕《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离娄上》。
〔16〕谭其骧:《简明中国历史地图集》,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91年,第5-6页。
〔17〕〔23〕〔24〕〔25〕〔40〕王国维:《观堂集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52、466-467、451、453-454、466页。
〔18〕〔22〕顾颉刚、史念海:《中国疆域沿革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5、24-25页。
〔19〕〔49〕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6、70页。
〔20〕刘建军:《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1页。
〔21〕韦心滢:《殷代商王国政治地理结构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415-418页。
〔27〕〔35〕〔41〕〔46〕〔47〕〔55〕《论语·八佾》《论语·学而》《论语·季氏》《论语·为政》《论语·子路》《论语·为政》。
〔28〕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页。
〔29〕《礼记·礼运》。
〔32〕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页。
〔33〕孟子曰:“万乘之国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又曰:“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见《孟子·梁惠王上》)
〔36〕李泽厚:《论语今读》,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31页。
〔37〕徐杨杰:《宋明以来的家族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
〔39〕〔43〕〔59〕〔60〕〔61〕〔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0、100、121、103、123页。
〔42〕柳宗元:《封建论》,《柳宗元文集》(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1页。
〔44〕冯天瑜等:《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2页。
〔45〕〔48〕〔50〕〔54〕〔6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83、260、199、259、196页。
〔51〕张东荪:《理性与民主》,长沙:岳麓书社,2010年,第82页。
〔52〕《孝经·广扬名》。
〔53〕陈寅恪:《寒柳堂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6页。
〔56〕〔58〕《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3、384页。
〔57〕《荀子·乐论》。
〔63〕梁治平:《“家国”的谱系:家国的终结》,《文汇报》,2015 年5 月8日。
〔64〕《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9-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