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法学的旧邦新命:有关《汉语法学论纲》的讨论综述
2018-02-19
著名法理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先生著《汉语法学论纲》①,一经面世,即在法学界内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好评。这在近年来出版的法理学著作中,除已故复旦大学邓正来教授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②外,还未曾有过如此轰动的效应的著述③。本文拟对已有的关于《汉语法学论纲》的讨论,初步加以梳理,以裨益于进一步的讨论。
“汉语法学”:意义与价值
在《论纲》中,许章润教授写道:“汉语法学经历了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和新学时代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二者合一,照拂的是这个叫做华夏中国的家国天下,而构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完整统一体”④。有论者认为,《论纲》所揭示的“汉语法学”,提供了一条体认与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道路,因此可称该书为开宗立派之作⑤、“其担当之浩远、视野之宏阔、致思之精邃,堪称21世纪以来中国最具思想性的法哲学论著之一”⑥。毫无疑问,许章润教授的《汉语法学》是基于转型中国的法治进程及其所面临的时代挑战而贡献的一部自成一家之言、融学术、思想与理论于一体的著作,故此有理由认为,“《汉语法学论纲》在学术史和法哲学上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⑦。
令人欣慰的是,自《清华大学学报》首发,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论纲》一直深受关注。除2014年10月25日《清华大学学报》编辑部举办的专题座谈会⑧外,单是2015-2016年,《中国法律评论》《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光明日报》即发表了十篇关于《汉语法学论纲》的书评,以“汉语法学”为主题,深入探讨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⑨。
在这些评论中,学者们充分肯定了“汉语法学”概念的创立和《论纲》的学术创新价值。朱伟一教授认为,“如果是用汉语评述汉语法学,那么就已经是在肯定汉语和汉语法学;如果是用优美流畅的汉语来评述汉语法学,那就是在捍卫和发展汉语和汉语法学了。章润教授捍卫和发展了汉语和汉语法学”。⑩对于许章润教授首创的“汉语法学”这一新概念及其新体系,张中秋教授认为,这体现了当代法律学人的大意识、大追求,反映了许章润教授在政治关怀和学术事业上的远大抱负,有三大贡献,即提出了要建立中国自己的法学这样一个重大紧迫的课题;非常鲜明地把汉语法学这个核心概念提炼出来了;围绕汉语法学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探讨和论证,“这可以说是一篇历史法学视野下当代中国学人所做的最引人注目的中国法学史论”。
关于“汉语法学”,许章润教授2010年12月在接受《南方窗》记者采访时曾做过如下概括:“意指一种基于中国文明法律传统和学思的法意,一脉关于中国法制和法意的理论体系与言说系统,也是一种关于法律的政治使命与道德品性的中国文明语境下的历史思考,一种透过‘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维度,以中国法律为样本,观察此在人世生活因果关系的法律哲学,基于人曾经是什么而探究可能与应当具有何种惬意的人世生活的政治正义”。
《汉语法学论纲》的成就
关于《汉语法学论纲》的成就,学界有以下几种评论。
(一)融会中西古今的知识体系。朱伟一教授认为,像《汉语法学论纲》“这样振聋发聩的扛鼎之作,西方法律学者是写不出来的”。董彦斌先生把《汉语法学论纲》视作“许版历史法学的开山之作,也是历史法学真正在中国开拓的绪言之作”,即从历史法学出发,又自立一派,曰“汉语法学”。“事实上,汉语法学,首先就是历史法学,是汉语版的历史法学”。侯猛博士认为,“汉语法学的提出,并非只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法意体系”,是对“中国法学的再造”的一项学术工程。吴励生先生也认为,汉语法学的创建,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久经努力反复打磨终成的正果,从法学的角度确实对传统中国的哲学道理做出了创造性的阐释和全新的推进。翟志勇博士主张把《汉语法学论纲》“置于许章润教授学术思想发展脉络中历史地阅读”,即从历史法学到汉语法学,无论是翻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还是主持编纂《汉语法学文丛》和《历史法学》丛刊,都是为了采撷西学、复兴传统,“旨在通过阐发历史法学以渐成汉语法学”,只有明了这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与历史法学派论著比较阅读,才能理解许教授在《汉语法学论纲》中的“宏大叙事背后特有的关怀与命意”。
(二)集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之大成。按照许章润教授的解释,此处的“法律智慧”,“专指中国文明时空下法制的生活方式及其知识形式和精神向度”。汉语法学所关注的,恰恰“在于体贴中国的世道人心与世事人情,将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打成一片,使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既严格区际又连成一片,将舶来法意中国化,使古典心意倾注于现代法意,而让一脉绵延、活生生的将此在中国的世道人心经由吾济之手,转化为当下法意,由此创造出作为中国精神与中国智慧的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汉语法学是一个反思性的开放体系,需要如此大开大合之气魄,方能在其‘新学时代’或者说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重塑中华文明理想而惬意的规范秩序和价值体系,成就内外有别但又内外一体的家国天下,完成现代中国的法理建构”。
(三)“现代中国”的法理建构。在《汉语法学论纲》中,许教授做出了如下总结性的解释:“所谓‘汉语法学’,相对于‘英语法学’、‘德语法学’或者‘法语法学’,并非仅指汉族中国人作育、拥有的法意体系,毋宁,其所表征的是‘文化中国’意象,而蔚为‘文化中国’的法意,表征‘法制中国’的文明意蕴,申说‘政治中国’的规范要求。就今天笔者的在境性思考而言,它们合而为一,陈述的是‘现代中国’的法理图景”。“假如说,许章润在相关学者的研究与思想活动中并非处于最前沿,至少却是最清醒也是最深沉的,同时所做出的努力可能也是最有效的”。按照翟志勇教授的理解,许章润教授之致力于历史法学研究,其核心是“将历史法学的文化乡愁提升为国家建构的法政哲学”。汉语法学历史主义的批判与反思“是为中国版历史法学”,而历史法学的政治哲学化“是为汉语法学”,值此以法律文明秩序更替伦理文明秩序的中国转折时期,“汉语法学当然依然需要致力于以民法典编纂为核心的私法规范体系的建构,但更为重要也更为根本的是,汉语法学必须直面所谓的‘中国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汉语法学与其说接引了历史法学的学思,毋宁说是承继了百年中国文明复兴之壮志,力求于学术积累和语文作育中创建一种关于中国人世秩序的理论体系、法权安排和政治正义,此即基于中华文化自觉的现代中国的法理建构”。《汉语法学论纲》和汉语法学的当代使命乃“现代中国”之国家建构。法政之维意义上的“现代中国”,即“‘文化中国-民族国家’与‘政治中国-民主国家’的统一体,展现为‘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四位一体的整体性进程”。翟志勇博士用三个关键词、两条线索勾勒了许教授论证的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这三个关键词即国家理性、优良政体与家国天下,两条线索即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它们最终收束于作者念兹在兹的‘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这是整个汉语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当然,要真正理解许教授汉语法学这一理论,除了《汉语法学论纲》外,至少还需要结合许教授的著作《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关于国家建构的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国家理性与优良政体——关于“中国问题”的‘中国意义’》和《政体与文明——立国·立宪·立教·立人》,方可融会贯通。同时,还应关照许教授的“自由民族主义王道共和法理”观、新“家国天下”观等最新学术研究成果。
(四)文化自信、学术自主与法学创新。“在英语法学、德语法学的冲击下,中国法学如何才能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而不至于沦为西方文明的附从?”许章润教授对此有其富有洞察力的观察:晚近六十多年来,“海峡两岸均未出现大法学家”,即“对于中国文明在法律领域的生存之道做出系统而深邃的原创性探知与解释之人”,这是因为中国文明转型尚在继续之中,故“难以养育出自己的法学英雄、自己的伟大法学公民”,还因为身处西方“主流文明”一家独强时代,即便能做出原创性探知亦遮蔽不彰。在朱伟一教授看来,“我们迫切需要有自己的学者登高一呼,异军突起,独树一帜,为故国招魂。是的,为故国招魂!”,《汉语法学论纲》不仅有此功用,而且“在国际上与洋人对弈、对峙、对阵的时候,《汉语法学论纲》是一部很体面的作品,是拿得出手的作品”。汉语法学这一知识体系和法意体系的建构,需要“抱有一种开放的心态”,对域外法学接纳、学习,并进行反思、重建,“争取文化的话语权”。侯猛博士借用於兴中教授的归纳,建设汉语法学,“不能只是‘在中国’做(西方)法学研究,而是要做‘中国’的法学研究”。舒国滢教授在研讨会的发言中,曾经以萨维尼的《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与《汉语法学论纲》相参照,认为许章润教授比较集中地代表了一代学人的思考,可以说是一个学派的宣誓。董彦斌先生拿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与许章润的汉语法学做了一个意味深长的比较:“有意思的是,萨版历史法学是为民法而生,许版历史法学是为宪法而生。或者说,萨版历史法学为私法而生,许版历史法学为公法而生。萨版历史法学为立法者而生,许版历史法学为公民而生”。
问题、分歧与疑义
围绕《汉语法学论纲》及其汉语法学建构这一主题,学者们在讨论中也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一些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或者说,围绕“汉语法学”,专家们还存在一些分歧和疑义。
第一,关于“汉语法学”概念的界定问题。张中秋教授认为,就中国古代法律学术和中华法系的意义体系而言,“中华法学这个概念似乎要比汉语法学更贴切”;但张教授对此也有困惑,即“如果就近代以来和当代中国的法学而言,中华法学中的‘中华’一词又似乎有些过时,而汉语法学的‘汉语’这个词亦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它有可能会给人以民族主义色彩的感觉”。若用“新中华法学”“中国新法学”,也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到底用什么概念来贯通古今、准确概括和表达中国法律学术的核心和精髓呢?”张教授说他寄希望于在此问题上有钻研的许章润教授“推敲出一个让我们一看就知道中国法律学术的核心和精髓是什么的概念来”。同时,张教授希望许教授“能够直接、正面、明确地回答:汉语法学视野中的法是什么、有什么价值、是如何实现法的价值的这样三个问题。如果这三个问题在汉语法学中有明确、系统的回答,而且这种回答不同于其他法学或法学流派,那么我们可以说汉语法学成立了。这的确是个关键问题,如果不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系统扎实的探讨和回答,汉语法学就不能说成立了”。侯猛先生在谈到汉语法学与中华法系的关系问题时,也指出:鉴于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移植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苏维埃法系即西方和苏联传统以及日本法,“已经与旧有中华法系鲜有联系”,即使“或有零星的中华法系的遗迹,但全面复兴旧有中华法系在制度上已无可能。既然旧有中华法系已不复存在,汉语法学要以复兴中华法律文化为己任也不太可能”。因此,建构汉语法学,“不是将法律儒家化思想一以贯之全部”,而应该是重新发现并解释我们曾经丢弃过单在今天仍有普适意义的法律传统,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问题。
第二,关于儒学立场与“汉语法学”的紧张关系问题。在吴励生先生看来,一方面,许章润教授在《汉语法学论纲》中“最可贵的是坚持以‘天道天理’为中国自然法的法学体系性努力”,但另一方面,“以新儒家哲学立场展开的法学建构又确实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软肋,从而让法学说汉语本身的重要贡献是当代法学发展的最大亮点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本身难以解决的诸多困难”。吴先生对于许教授的历史法学的众多精致表达、有关法政理想的理念诉求和作为政法学人本该固有却当下稀有的理性坚守,深为赞赏,但同时也指出:“遗憾可能在于,有着那样深沉的思想觉悟,对传统中国源远流长的官场机制却缺乏足够的警惕,似乎仍像传统儒者们那样陷入一厢情愿的某种天真。准确说,许氏是在从历史法学转向汉语法学的体系性努力过程中出现了理论内部的一些紧张。尽管其间有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作为过渡,但源于天理的中国人的活法与说法的法理与这个过渡的法理本身很难相容”。因此,吴先生的问题和主张是:“中国人究竟应该过怎样的生活才可能具备起码的尊严与德性,并获得个体权利与品格的制度性土壤?这才应该是让法学说汉语的起点”。在《清华大学学报》主办的《汉语法学论纲》研讨会上,杨玉圣教授也曾对该书围绕对儒家传统的评价是否公允的问题有所质疑,因为儒家传统与中国现代化的关系问题一向是学界聚讼纷纭的问题。许教授抱持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文化上的保守主义立场,故对儒家传统不无偏爱。“儒家传统确实造就了中国两千年辉煌的古代文明,但是近代以来的多灾多难也根源于此。在中央领导层对儒家传统非常看重的情况下,怎样使学术与政治保持适度距离,可能是一个问题”。同时,杨教授还提出了如何看待法家与汉语法学的关系问题,总体上,《论纲》对法家学说及其影响关注不高,“虽然董仲舒独尊儒术之后,儒家一霸天下,但是中国的帝王之治,恐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家之治。离开对法家的概括,汉语法学可能存在一定的缺失”。
第三,关于对古今中西法律思想的评估问题。张曙光先生指出:《汉语法学论纲》“在会通古今时,对中国古典法律思想的正面论述比较充分,而对其负面的讨论相对缺失”;“比较而言,如果说在会通古今方面下了一些功夫,那么在会通中西方面则相对不足”;“作者多方强调古之优长,这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并未明确阐释古之劣短,这也是不可或缺的;虽然多次提及西方法律学者和法律理论,但并未清楚区分其共同精神和特殊之处”。张先生认为,把“家国天下”作为汉语法学的精神境界和文明品格的特异之处的说法值得商榷。对于许教授所重视的“孝道”,孙国东博士也有异议:在当今社会存在严重不正义的情势下,“如果还大力宣扬遵循传统治理逻辑的孝道,不仅会在客观上为免除国家的政治责任营造舆论,抑且会因难以回应迫切的‘正当化压力’而面临着‘本真性’的严重挑战”,等等。
对既有讨论的初步总结
通过以上的初步梳理,我们大致可以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上述围绕《汉语法学论纲》的讨论,堪称当今最有价值的学术史个案研究之一。在中国的学术界,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往往对近现代学者的著作、国外学者的著作予以高度关注,但对于中国学人最新的著作反倒关注不够,甚至有相当多的著作出版后没有引起起码的关注。这当然是与中国的学科评论不发达有关,同时,大概也与“文人相轻”的学界流弊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对于学术著作的“冷漠”显然是不离于学术交流和学术发展的。“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因此,围绕《汉语法学论纲》的讨论,生动活泼,必将为当代中国法学史留下一个富有生命力的个案。或者,借用许章润教授的话说,“不管如何,刻下中国汉语法学的发展,需要诸端真实而有质量的‘学术事件’以为助推,裨形成公共讨论,凝聚公共理性,造就法意的公共空间”。
第二,跨学科的立场,有助于讨论的进一步深化。参与《汉语法学论纲》讨论的学者,有法律史学者(如张中秋教授等)、比较法学者(如朱伟一教授)、法理学者(如舒国滢教授、翟志勇博士、孙国东博士、侯猛博士等),还有历史学者(如杨玉圣教授等)、文化学者(如吴励生先生),甚至有经济学者(如张曙光研究员)。“君子以文会友”,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学者,往往立足于其学科特质、专业特长乃至方法论偏好,各有侧重,求同存异,集思广益,显然有助于问题讨论的深化。
第三,进一步挖掘《汉语法学论纲》的学术价值。在评论中,朱伟一教授对于有志于学术研究、潜心研究学术并“已经进入自由王国”的许章润教授,有一个高度评价,即“不仅能够随心所欲,而且还可以化腐朽为神奇”。其中,朱教授讲了一个例子,即大多数学者苦不堪言而许教授妙用注释这一现象:“在《汉语法学论纲》中,注释不仅仅是引文,还表达了作者的观点,甚至是画龙点睛之笔。有些不便在正文中直白的内容也放入注释中,为了避免影响正文的节奏,也将一些内容纳入注释之中。如果华章雄文是乐曲,那么正文可以是主旋律,而注释则可以是变奏曲”。事实也的确如此。比如,在《论纲》的注释中,我们可以读到许教授不少言简意赅但画龙点睛的评论性文字,令人会心一笑,然后深长思之,回味无穷。如在评论因应所谓“司法能动主义”而出现的“文字瞎动,连篇累牍,假大空,丢人现眼”这一怪象时,许教授加了如下一个注释:“其例不多,而恶劣昭彰。例如,顾培东氏发表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的关于‘司法能动’的文章,其‘文革’文风、溜须心态,指鹿为马,可谓一览无余”。
第四,对于《汉语法学论纲》的品质,还有一点是应当给以重视和首肯的,即许章润教授所体现的批评家气质。以邓正来教授及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为例,许教授为“慰劳有在天之灵”,论曰:“邓正来教授的努力虽多缺漏,特别是法学训练阙如导致其只能在问题外围打转,叠床架屋,故弄玄虚,而且,不免于私谊的左右使得对于典型人物的选取七零八落,但是,其基本用心可嘉,期望一炮打响,事实上也在北京之外的法科硕博学生群体中产生了相当效果,自是不可否认的。围绕于此展开的真真假假的讨论,刻意营销,吹吹打打,虽说如法学沙尘暴,却造成了一起‘学术事件’,同样不可否认”。再如,对于朱苏力教授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许教授认为该书“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多所回应和剖析,时见异论,虽说不少章节逻辑错乱,夹细拿粗,却是下了功夫的,也是见功夫的”。这种批评家的立场,还体现在《汉语法学论纲》和汉语法学所“表达的士对于反历史和非历史的文化虚无主义的自觉抵制,同时,秉持个体独立和平权理想,反对一切政治威权主义和文化专制主义”。
总之,作为一个有深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担当的法学家,许章润教授“能够秉具历史意识,注意文化传承,出人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而游刃有余;秉具政治意识,着眼点在当下,思索家国天下的旧邦新命”;《汉语法学论纲》乃“近些年来法学界少有的存有使命感的著作,内中充满了中国古典知识人的使命韵味”,可谓难能可贵。随着“汉语法学”命题的提出、《汉语法学论纲》的开拓,许章润教授已经向学界展现了一个有重大的学术想象空间的中国法学真问题。鉴于汉语法学“时至今日,苛刻而言,它依然多半是应然而非实在的存在”,因此,汉语法学之建构与发达,一方面还需要许章润教授的持续学术努力,另一方面也有待学界有识之士的理解、合作和支持,当然也包括建设性的学术置疑,恰如许教授所说,汉语法学尚“有待汉语世界法学公民之劳心劳力,积劳积慧”。这也是围绕《汉语法学论纲》现有的讨论给我们的重要启迪。
①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亦见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清华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②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关于该书的评论,参见孙国东等主编《检视“邓正来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评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③从传播渠道及其效应来看,《汉语法学论纲》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点,即都是先在著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然后再成书出版:其中,20余万字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由《政法论坛》2005年分四期连载。长达12万字的《汉语法学论纲》,由《清华大学学报》破例一次性刊发。至少在法学界,这都是破天荒性的新纪录,令人拍案称奇,值得格外称道。
④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第4页。
⑨除前引李思楚、孙国东、刘蒙的三篇文章外,围绕《汉语法学论纲》的评论,还有张中秋《期待中国新法学——读许章润教授新著〈汉语法学论纲〉有感》,《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朱伟一《〈汉语法学论纲〉——为故国招魂》,《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候猛《中国法学的再造——评〈汉语法学论纲〉》,《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董彦斌《语言照明法律世界——谈谈许章润著〈汉语法学论纲〉》,《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白龙《汉语法学之魅》,《光明日报》2015年5月26日;张曙光《会通中西、融冶古今的有益尝试——读许章润教授〈汉语法学论纲〉》,《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翟志勇《汉语法学与现代中国的法律建构》,《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吴励生《汉语法学与中国学术自主性省思》,《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