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研究:欣禾案例
2018-02-18钟觅琦刘西川
钟觅琦 刘西川
摘 要: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符合成员异质性现实要求,有利于促进组织成立、提高组织决策效率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虽然该模式在保障普通成员利益等方面还存在问题,但是通过其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进,可以使普通成员利益保护等问题得到改善。缙云县欣禾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大股东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保护普通成员利益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努力,其明确区分股金与存款以及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的具体做法起到了激励约束大股东、保护普通成员利益的作用,这为进一步完善大股东模式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剩余控制权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11-0056-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11.008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为何如此普遍?
与通常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批评不同,本文对其持正面积极态度。多数研究认为,大股东模式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陈东平和周振,2012;张德峰,2014;陈东平等,2017)。我们的疑问是,存在这么多问题的大股东模式,为何被实践所选择?又为何如此普遍?是否存在改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可能?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欣禾农村资金互助社案例(下称欣禾案例)为探寻这些问题提供了契机。本文在通过已有文献揭示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运行逻辑、制度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大股东模式广泛存在的机理,并利用欣禾案例探尋进一步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政策思路。
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是指大股东集所有者、管理者、索取者以及风险管控者于一身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模式,即互助社的少数大股东在互助社总资金中占有极大比重,他们在互助社中担任决策者和管理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并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进行风险管理。该模式有别于理论上设计的以“一人一票”进行决策、按交易额返还收益的运行模式(以下将理论设计的运行模式称为民主决策模式)。在异质性前提下成员具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利益诉求(朱乾宇等,2015),该模式虽然避免了股权分散带来的成员“搭便车”问题,但也带来了其他问题:一是普通成员的利益可能受到大股东侵害,如降低交易额返还占比或是增加工资攫取普通成员利益(陈东平等,2017);二是大股东的社会关系在超出其作用范围后无法再有效控制风险(申正茂和周立,2015;陈东平和张雷,2017)。究其本质都是大股东的营利动机所致。鉴于大股东的营利动机无法改变,只能通过制度改进和完善来抑制大股东的不当行为,从而切实管控组织风险并保护普通成员利益。
欣禾案例在验证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运行逻辑的同时,为改进、完善大股东模式提供了启示。该社的运行制度充分显示了大股东模式由大股东主导解决资金不足、集中决策提高组织的决策效率和灵活性以及利用社会关系管控风险的优势。除此之外,该社在制度安排上还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股金与存款界限分明;二是分配制度是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的。前者能够使所有者与债权人的身份清晰,明确两者承担的风险责任即“股金先偿、存款跟进”,为合理分配风险回报提供清晰的基础。后者能够进行公平合理的风险补偿,尤其是注意到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成员在获得资金使用权之外,能通过交易额返还得到风险回报,兼顾了大股东激励与普通成员利益保护。
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运行逻辑的理论分析
(一)什么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独特特征,主要体现在组织目标和利益相关者关系两个方面。在目标方面,互助社以实现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单纯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利益相关者关系方面,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成员、管理者(理事会)、客户,其中成员又可以分为大户、小户、净借款者以及净储蓄者(陈立辉和刘西川,2016)。复杂且特殊的互助社利益相关者关系带来了相应的委托代理问题,需要特殊的组织治理制度(包括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与之相适应,其中治理结构包括所有权结构、组织结构和分配结构,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同的组织模式体现了不同的治理制度,这里主要归纳比较农村资金互助社民主决策模式和大股东模式的具体治理制度。
民主决策模式按照“民主管理”与“公平分配”原则设计了相应的治理制度,具体表现为:所有成员均是组织的所有者;根据“一人一票”原则行使投票权组建组织机构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称为“三会”),其中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接受成员的委托代替其行使决策权;按照交易额返还,所有成员共同分享收益;利用成员间社会关系监督借款成员,管控信贷风险。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其治理制度发挥作用依赖于一个严格的前提——成员同质性。一旦该前提得不到满足,按交易额返还就难实现公平、有效率地分配了;另外,“一人一票”会带来委托代理问题,强化成员搭便车的激励(Rasmusen,1988);还会产生普通成员联合,打击大股东工作积极性的问题(陈立辉和刘西川,2016)。
大股东模式则正是由成员异质性催生的,可以弥补民主决策模式缺乏成员同质性前提的缺陷,也能解决“民主管理”带来的决策效率损失。该模式由大股东主导,设计了相应的治理制度,具体表现为:所有权呈现出股金集中、在成员中间分布不均以及资本化的特点,互助社的大股东才是组织的实际所有者,而普通成员相当于顾客,只有存款收益和资金使用权(朱乾宇等,2015);虽然组织机构在形式上仍然配置完善,但是实际上大股东担任了组织的成员代表、理事和监事,独享了全部剩余控制权,对互助社的所有事务做出决定并负责(马九杰和周向阳,2013);大股东作为资本的主要贡献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同时掌握了互助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组织的贷款分配由大股东决策,收益分配以按股分红为主(朱乾宇等,2015);信贷风险管理所需的初始资本与庞大的熟人社会网络都只有大股东才有能力提供,能够在资金业务中起到吸引成员加入、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高俊等,2016)。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现实普遍性与合理性
已有研究多用案例或样本调查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运行机制,表1汇总了这些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中可以发现:(1)大股东模式广泛存在于实践中,如仅银监会批准的49家资金互助社中已知的至少有12家是大股东模式的;(2)大股东承担了组织成本,对组织的成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3)大股东掌握的剩余控制权一部分来源是回报其资本贡献与风险承担,另一部分来自普通成员的交换即普通成员心甘情愿将自己的剩余控制权让渡给大股东,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如获取信贷可得性(陈东平和周振,2012)。可以看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营利动机虽然与合作组织的运行逻辑相违背,但是相较于民主决策模式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三)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评价
1. 优点。与民主决策模式相比,大股东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互助社发起成立阶段,能够改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互助社的成立(董晓林等,2012)。其次,在互助社运营阶段,大股东同时拥有所有权和决策权的制度避免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降低了代理人成本,包括对管理者的监督成本和因对管理者监督不当造成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提高了决策效率,使组织经营的灵活性提高(马九杰和周向阳,2013)。最后,由于在互助社成立至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要注意风险控制,而信贷审核对风险控制极其重要,由大股东负责信贷审核有利于降低贷款违约率,降低信贷风险(朱乾宇等,2015)。
2. 缺点。大股东模式带来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加大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指:一是利益冲突问题。大股东有意无意地混淆股金与存款的界限,容易使股东与债权人的身份混淆。对大股东而言,存款混淆为股金可以得到多于存款量返利的股金分红(陈东平等,2017);对普通成员(债权人)而言,不管是股金存款化还是存款被当作股金,只要股金与存款混淆,自身利益就会受损(陈东平和周振,2012;陈立辉和刘西川,2016)。二是运行风险加大问题。当大股东只考虑投资收益,而忽视风险控制,进而简化贷款程序、放松审核标准、扩大贷款规模,都会使信贷风险加大(林乐芬等,2013;高俊等,2016)。
本文认为,已有研究虽然注意到了大股东模式存在弊端,但是未能触及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即对普通成员的利益保护不够重视。具体表现在:首先,在对大股东的付出和贡献给予合理回报时,缺少在治理和监督上对其做出约束。其次,即使在制度上设计了对大股东的约束如成员自主退社权(陈东平和钱卓林,2015),在实践中也是无效的。因为普通成员害怕失去贷款权力,一般不会选择反抗大股东。最后,没有把握好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大股东的社会资本起作用是有范围限制的,至少是在组织成员内部,一旦超过该界限将使大股东获益需求放大,互助社的普通成员利益保护与风险控制都会产生问题。
三、对欣禾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
本文选择欣禾资金互助社作为实证分析案例的理由是该社的成员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大股东享有所有剩余控制权并承担了风险管理的责任,是典型的大股东模式。该社在所有权方面明确区分了股金与存款,在分配制度方面结合了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还,这有别于一般大股东模式的制度设计,为约束大股东行为、保护普通成员利益做出了有益探索。
作为持有金融业许可牌照及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该社在2010年成立之初,成员总数为335人,共缴纳股金369万元;经2011年融资扩股后,成员人数增加到728人,股金增加到518万元。自成立起至今,该社累计发放借款约3亿元,组织运行良好。下面将从所有权、决策机制、分配制度以及风控机制四个方面对该社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安排
互助社的所有权安排以成员繳纳的股金为基础。欣禾资金互助社的所有股金均由缙云县景禾畜禽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愿缴纳,成员入股的股金每股1元,最低入股金额为2000元。这些来自合作社的成员集中分布在缙云县新碧街道附近的行政村,与理事长都很熟悉。表2概括了欣禾资金互助社成员的入股情况。目前,该社总股金518万元,其中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名成员入股35万元,成为入股金额最大的成员。前十大股东虽然人数很少,但是他们的股金总额占总资本金的45.75%,而大部分成员的入股金额都只是基本股金2000元。少数人占股金大比重的现象还表现在组织机构成员股份组成上,该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共8人,占成员总数0.8%,而他们入股金额约为200万元,约占股金总额的40%。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
显然,该社存在股金集中且在成员中间分布不均以及资本化的特征。调查中还发现,该社大股东都是当地的能人,他们的资金状况比较好,能够投入大量资金,在村民中的地位也高,可以吸引成员加入。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便成为互助社的所有者、决策者和剩余索取者。除了作为上述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分配依据的股金之外,该社还有一类资金即存款,存款是债权性资金,主要用于成员借款。由于这两类资金的性质和承担风险的大小以及获取收益的先后顺序都存在差异,该社对两者进行了严格区分。严格区分股金与存款的好处在于:约束了大股东的行为,即避免了大股东混淆股金与存款的可能,阻断了其攫取更多额外收益的途径;能够为收益分配提供明确的分配基础,明确界定股金与存款的规模,合理分配收益以保证普通成员的利益。
(二)决策机制
决策机制的实现体现在组织机构的日常运作中。欣禾资金互助社的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一位总经理。尽管该社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该社的重大决策均由理事会及其成员决定,因为理事会成员的入股金额都比较大。监事会负责监督整个互助社的运作,尤其是对理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监督。总经理由理事会聘请,负责提出经营方案交由理事会决定。另外,理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信贷员、综合岗、柜员等共7个工作人员组成了该社的专业管理团队,团队各成员均有明确分工。其中理事长负责互助社的决策,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财务主管负责借贷业务、会计报表编制等事务,信贷员负责贷款业务,综合岗兼顾各方面的业务,柜员负责柜面任务。
该社由大股东占据主导地位并掌握决策权,有利于提高组织灵活性、降低决策成本。大股东组成的理事会真正掌握权力,对收益分配、人员聘用以及章程更改等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由它赋予总经理经营决策的权力。同时,由总经理、信贷员等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在管理互助社运行的同时,也可以收集更多的信息以辅助理事会决策。这样的决策机制设计有利于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从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三)分配制度
收益分配是一种具有双向激励作用的机制,既有对大股东的激励,也有对普通成员的激励。该社的收益分配制度就是其盈余分配制度,表现为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具体安排是:每年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准备金(其中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都是10%),从而得到剩余利润。剩余利润的50%按股金分红,剩下的50%按交易额分配(其中存款额:贷款额=7:3),且按股金分红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部分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互助社量化到成员账户。从表3来看,除2015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很大)、2017年外,其余各年利润及分红均逐年增加。
表3:欣禾资金互助社2010—2017年利润及其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净利润: 14.61 66.81 96.61 146.33 190.58 137.51 174.71 145.07 剩余利润: 11.69 53.45 77.29 117.07 152.46 110.01 139.77 116.05 1.交易返利 5.85 26.72 38.64 58.53 76.23 55.00 69.88 58.03 2.股金分红 5.85 25.90 25.90 25.90 25.90 25.90 25.90 25.90 3.未分配利润 / 0.82 12.74 32.63 50.33 29.10 43.98 32.13 ]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表中剩余利润=交易返利+股金分红+未分配利润,2011年起股金红利分配率都按5%计算,税后为4.0%,共计259000元。
两种分红方式相结合的分红制度有利于平衡大股东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入股股金为分红依据能够让大股东得到承担风险后应有的回报,以交易额为二次返利的依据则充分考虑了普通成员的利益诉求,间接降低了他们的资金使用成本、提高了存款利率(兰永海等,2018),最重要的是对其承担的风险给予了回报,能够吸引成员与互助社发生业务来往,有利于互助社的运行。
(四)风控机制
欣禾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贷风险。该社的风险控制机制主要体现在借款流程中,具体如下:(1)成员申请。成员贷款需向互助社提出申请,签订贷款协议,协议中注明贷款金额、期限、用途。(2)互助社对成员进行考察。一是互助社派信贷员考察借款人信用是否良好和经济实力如何。二是了解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三是要求申请人找担保人担保,担保人要有还款实力。四是金额较大的借款,必须有两对担保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就算一对。当借款者违约时,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若是担保人也不还款,互助社可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借款。(3)理事会决策。一是大股东熟悉借款人,即使不熟悉也能够通过自己庞大的网络关系获得借款人的信息,验证借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二是贷款审批通过必须有2/3以上理监事会成员签字。根据贷款金额授信,信贷员具有3万元以下的权限,总经理3万—5万元,理事长5万—30万元,理事会30万以上,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发放贷款。互助社信贷员及时跟踪借款者的还款付息和经营情况。(5)贷款维护。贷款利息超过90天不還就算作不良贷款,若互助社追讨无果,可以要求担保人负责或者起诉。
明确规范的借贷制度加上大股东强大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管控信贷风险。其风险管控措施具体体现在:一是股金和存款相当于建立了两道防线,第一道是股金应对风险,第二道才是存款,因为股金较存款处于先偿地位。而且严格区分两者有利于防止大股东股金规模过大使其获利倾向增加,从而降低因贷款规模过大而带来的风险。二是借助大股东与信贷员的社会关系对申请人多次考察,尤其是大股东的熟人网络,从源头上降低违约率。三是要求担保且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按股份分红时,若是分红金额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超过部分将作为成员积累留在互助社中,以应对风险。借助上述措施,该社自成立以来只有两笔逾期贷款,贷款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旨在揭示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普遍存在的原因,并探索进一步完善该模式的措施。通过欣禾案例验证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的理论运行逻辑,并得到了保护普通成员利益、控制风险的治理制度改进启示,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不同于民主决策模式的运行逻辑是大股东模式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原因。农村资金互助社所有权与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都集中在大股东手中;而且,大股东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控制组织的信贷风险。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股权集中,少数大股东的股金占总股金的大部分,他们是互助社的真正所有者;二是决策权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大股东既是理事会、监事会的主体,又是管理层的中心;三是大股东对剩余索取权也有绝对的话语权;四是互助社借助大股东的社会关系吸引成员的资金,降低成员借款违约率,保障互助社资金安全。正是由于上述运行逻辑使大股东模式能有效聚集资金、解决成员“搭便车”问题以及提高互助社决策效率,促进互助社可持续发展,所以大股东模式才会在实践中“遍地开花”。
2. 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对普通成员的利益保护不重视,缺少对大股东的约束,容易加大组织风险,造成互助社“失控”。因为大股东模式的权力、风险、收益都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对其约束与监督都比较难。缺乏约束与监督为大股东实现营利动机提供了机会,其做出的决策容易突破互助社的安全界限和合理收益范围,最后造成普通成员利益受损和互助社风险加大。
3. 欣禾案例的运行机制充分验证了大股东模式的运行逻辑,并且其在分配机制与风控机制方面的独特安排为解决大股东模式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普通成员利益缺乏有效保护的问题提供了启示。一方面,该案例证实了农村资金大股东模式的存在符合成员异质性前提,并能弥补民主决策模式的不合理之处,具体体现在:一是大股东的资金加上其对普通成员的吸引能够增加资金的充足性。二是大股东掌握决策权能够提高组织的决策效率,避免过高的决策成本。三是大股东的社会关系在贷款审核、贷款归还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针对互助社中不缺乏对大股东的激励,缺乏的是对大股东的监督约束和普通成员的利益保护这一问题,该案例提供了两个启示:一是明确股金和存款的界限,有利于正确衡量互助社的股金与存款规模,防止大股东将存款当作股金企图获取更多收益,侵害普通成员利益,也能保证大股东社会关系在有效范围内控制风险。二是明确具体的分红制度,其分红规则并不是单一的按股分红或按存贷款交易额返还,而是采取按股分红与交易额返还相结合的方式来给予大股东和普通成员风险补偿,有利于实现组织内不同利益主体的激励相容,尤其是对非大股东成员利益的保护。
(二)建议
农村资金互助社大股东模式中存在的普通成员利益保护问题一直被认为是该模式的主要缺陷,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有效激励与约束大股东,就无法保障普通成员的利益,还会加大信贷风险,不利于组织运行。结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能够解决大股东模式存在的问题,保障普通成员的正当收益,也能有效控制互助社的内部风险。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借助政策以及监管部门的保障来防止混淆股金和存款,从而约束大股东的不当行为。因为普通成员在大股东模式的互助社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获得贷款是其第一目标,他们缺乏自主反抗的意愿与能力,只能借助法规保护。所以政策上应该明确规定股金与存款的用途、成员的股金限额和利率上限,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尤其是收益分配和借款情况。
第二,在制度上应有“硬性”规章要求互助社必须明确给出分红的基础、原则、对象、顺序和比例等信息。仅仅有合理的分红制度还不足以实现激励相容,还需要明确分红的对象、顺序以及比例,最后还要保证有清晰可界定的分红基础,才能确保大股东获得应有的回报,又能保障普通成员的利益,促进两者的高效合作。
第三,要借助组織的作用,提高组织化程度。互助社是一个合作金融组织,不能忽视组织汇集信息、降低决策风险的特殊功能,而且虽然大股东决策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也会集中决策的风险。因此,互助社的发展不能离开正常运转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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