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帮助,能否中止?
2018-02-18
现代家长 2018年12期
问:我父亲今年78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4年前,他与同样丧偶的林某结婚,去年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林某身体状况不好,又无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我父亲念及夫妻情分,同意支付给林某6万元作为经济帮助,该款分三年付清,每年支付2万元。今年7月,林某因病去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帮助款只给付了2万元。现在,林某的儿子作为林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我父亲索要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款,說未支付的4万元经济帮助款为我父亲的债务。请问,经济帮助的对象已去世,我父亲有义务继续支付这笔款吗?
律师意见:您父亲与林某约定的经济帮助款有其特定的条件,林某死亡后经济帮助即停止,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债权来继续的问题。理由如下:
1.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经济帮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的扶养义务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对男女双方都适用,目的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保障离婚自由。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2.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就没有了帮助对象,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
3.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可见,经济帮助与一般的债权不同,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随之停止,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