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浅析及对策初探
2018-02-18冯方超
冯方超
(徐州市水利局,江苏 徐州 221018)
0 引言
近年来,为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作用,实现设计的功能,各地不断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这也对财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质量的要求。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陆续发布过省级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但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主观因素的制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1 项目申报金额不准确
1.1 问题描述
前期工作不实不细,工程量核定不准确,经费测算金额粗犷。因担心经费不足,项目管理单位上报预算时倾向于就高、多估所需经费。然而,待项目批复、实施后,经费必然结余,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1.2 原因分析
工程管理单位家数众多,每家需要维修养护的项目均为几项或更多,而每年经费的总额有限,势必造成有些项目流产,申报项目总体批复率不高。根据经济学成本效益原则,工程管理单位缺乏足够动力和精力去认真核算每个项目的精确成本。
1.3 建议对策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细化项目经费申报流程,由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牵头,扎口汇总上报。首先,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年底前组织对所辖下属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开展普查,听取管理单位汇报,查清存在的主要隐患。其次,业务处室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初步排定下年度急需安排的维修养护项目,将排定项目清单下达相关工程管理单位,要求严格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单价,精确测定项目工程量,形成详实的工程预算[1]。最后,业务处室审核、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工程预算。如有差异,可根据工程缓急程度、预算资金总额予以微调,如有必要可责令部分单位重新申报,最终确定实施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经费来源。
2 施工方选择方式单一
2.1 问题描述
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项目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方,10万元以下项目则多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由于公开程度不够,选择施工单位的能力和报价很难达到最优。部分直接指定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存在瑕疵,难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
2.2 原因分析
(1)维修养护项目批复经费多在50万元以下,远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投资在10万元以上、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方,而对投资在10万元以下项目未明确规定施工方选择方式。
(2)部分单项维修养护工程量少、投资小,利润空间不大,导致资金比较雄厚、施工能力较强的公司多不愿参与,而愿意投标、可供选择的施工方则为资金、资质实力相对较差的公司。
2.3 建议对策
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将年度内下辖项目管理单位所有项目打包统一进行公开招标,选择资质优良、报价适中的施工单位实施。鉴于项目工地比较分散,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机械运输、安装、拆除及人员交通等费用。此举仅改变工程施工方的选择方式,不改变各工程管理单位原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职能。合同仍由管理单位与施工方签署,各管理单位仍需认真履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职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 日常养护项目阶段性实施
3.1 问题描述
日常养护项目外包给养护公司阶段性、一次性实施,短期突击完成后,其余时间基本空白,在空间上不全面,部分工程没有及时进行养护,丢掉了日常养护的本意[2]。
3.2 原因分析
盲目、机械执行“管养分离”和“市场化运作”模式,未充分考虑日常养护的经常性和全面性。
3.3 建议对策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根据需要对工程、设备进行养护,突出养护资金的日常性。养护项目一般由管理单位自行采购养护材料,组织职工自己动手实施,原则上避免外包,以保证养护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实施的过程中,应加强材料采购、收发和使用的管理,杜绝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确需外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取议标、竞争性谈判、内部民主研究讨论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避免由个人单独决策。
4 项目实施过程把关不严
4.1 问题描述
项目管理单位未安排专人全程跟进工程实施,对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规格、标准和施工的工艺及隐蔽工程的数量与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
4.2 原因分析
由于大多数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不是一时一地能完成的,有些维修养护项目需要土建、机电设备、信息化控制等多种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水管单位人员少,缺乏相应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养护的同时还要保运行,也使得他们不具备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监督。
4.3 建议对策
(1)引进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或由主管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质量监督检查组,安排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全过程跟踪工程实施,记录、核定工程量,监督工程质量,发现不合规操作及时要求整改。
(2)做好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取证工作,待最终结算审计时由专业的工程、财务人员对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和审计。
(3)推行监理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3]。
(4)维修养护项目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机构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相结合的管理体系[4]。
5 支付工程款时不具备价款结算条件
5.1 问题描述
未经审计支付全额工程款,合同未约定预付款或进度款而支付相应款项,工程质保金支付缺失运行期间工程质量认定程序等,此类问题仍然存在。
5.2 原因分析
(1)上级部门规定项目资金不得连续2年结转,否则予以收回。
(2)资金支付进度指标纳入上级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特别是每逢年末加大了对资金支付进度的压力。
(3)施工单位资金保障能力较差,为应付年末资金支付压力,往往要求提前支付工程款。
5.3 建议对策
(1)工程资金下达后,及时组织工程实施,尽量在年底前实施完成,走完所有必须程序,顺利结算。
(2)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提高合同执行力。对年底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约定进度款支付条件,按合同及施工完成情况支付进度款。
(3)为避免资金流失和施工单位失控,不建议支付工程预付款。确需支付该款项的,应在施工单位工程机械进场或提供相应担保后办理支付。
(4)施工单位要求支付质保金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工程使用部门对工程运行及现状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的,一律没收其工程质保金。质保金数额不足弥补工程质量缺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6 结余资金调剂使用
6.1 问题描述
工程结余资金未按规定上缴或办理改项,自行调剂使用。
6.2 原因分析
为方便操作,相关文件规定:“如单项项目结余资金不超过项目计划经费的10%,报经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用于实施与原有项目施工内容相同或相关的新增项目。”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维修养护项目结余经费一般较少,鲜有相关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6.3 对策建议
打通资金上缴渠道,纠正管理人员观念,集小钱办大事。在项目实施完成并办理结算后,无论资金结余多少均按原途径上缴财政或上级部门,相关部门汇集后根据轻重缓急予以重新分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7 结语
为提高可操作性,上述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仅是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具体的、细节性问题,便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完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还需从更深层次、更宏观、更多元的方面着手去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强化多方面的监督和科学的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加强资金管理者的责任意识,调动资金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进一步提高工程、资金监管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