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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核能安全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2018-02-17孙学智宋大虎高思旖罗朝晖

核安全 2018年3期
关键词:核电建设

孙学智, 宋大虎, 刘 婷, 高思旖,田 宇,罗朝晖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北京 100082)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建设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既以强烈的问题意识揭示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的形势,又满怀信心地描绘了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1]。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宪法做出21条修改,其中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载入宪法[2]。这三个方面的修改对核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它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指南,也是新宪法赋予我们新的使命和责任。如何身体力行付诸实践,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具体贡献,作为环保人、核安全的监管者,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

1 现状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开局起势,至关重要。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认清现状,理顺关系,对于指导行动很有必要。

1.1 发展核电是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选择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全球气候变化,积极响应和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事业。根据《巴黎协定》要求,我国政府承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20%,2030年前后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3]。这些指标的达成,目前只发展水能、风能、光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远不可及的。与化石燃料相比较,核电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硫、氮化合物和二氧化碳,不加重地球温室效应,是一种清洁能源,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我国能源战略的科学选择,是能源结构、电力结构调整的物质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支撑。

我国大陆核电发展已经走过四十多个年头,从核电起步、适度发展,到积极发展和安全高效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看出,根据国情的变化我国在不停地调整核电发展策略。近几年,我国核电发展出现了高效、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18年4月,我国大陆地区在运核电机组有38台,规模位列世界第四,在建核电机组有18台,数量位居世界第一。

目前,我国在建机组采用最多的核电技术是成熟性和安全性很高的CPR1000,这种机型基于M310技术,被称为“改进型中国压水堆”,它的主要设备已经全部国产化,国内相关公司具备制造核岛和常规岛大部分设备的能力。此外,AP1000、EPR也是我国目前在建核电站采用的三代核电技术。AP1000由美国西屋电气公司研发,采用模块化设计建造技术及非能动的安全系统,从而提高了核电站运营的安全性,采用AP1000技术建造的核电站有浙江三门核电站1、2号机组、山东海阳核电站 1、2号机组。EPR是欧洲先进的压水堆技术,安全性和经济性很高,特点是单台机组发电功率能达到175万千瓦,采用EPR技术建造的广东台山核电站1、2号机组,目前为中国功率最大的机组。而作为我国核电“走出去”的主打品牌——“华龙一号”,完全由我国自创研发,采用了“能动和非能动相结合”的设计理念,全面贯彻了“纵深防御”的原则,在安全指标和技术性能上都具有国际三代核电技术的先进水平。

1.2 加强核安全监管是建设和谐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初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我国重视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在不断总结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核电安全管理体系。我国政府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秉承“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对运行机组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高度重视对建设机组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截至目前,我国核电机组运行总体情况良好,没有发生2 级及以上级别(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的运行事件。运行核电厂的各项指标都能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最新标准的要求。

我国所有的商业运行核电厂均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各自的性能指标体系,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行业主管部门、IAEA及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等国际组织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根据WANO公布的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和安全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这些安全业绩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活、建设和谐美丽中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1.3 核电“走出去”为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支持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已成为美丽中国外交的最高目标和指导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国外交的精髓所在。这一顺应时代进步潮流的“中国方案”正在引领全世界的发展,而“一带一路”战略是其中是最好的实例。在“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下,中国核电正处于重要的“走出去”战略机遇期。

“一带一路”横贯亚欧非大陆,连接着两个重要的经济圈,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另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处于中间的是极具发展潜力的腹地国家。沿线上一共有60多个国家,总人口达44亿,GDP为21万亿美元,分别占世界的63%和29%。从人均GDP来看约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8%,很多国家都是低收入国家,其中还有世界上9个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的来看,这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缓慢,主要工业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一天最多只能供电4—6小时,绝大部分国家人均用电量与发达国家差距甚远。绝大部分“一带一路”覆盖国家处于供电不足状态。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发展,他们都有加大电力建设的刚性需求。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沙特规划建造16台百万千瓦,苏丹首期建设2台60万千瓦,二期建设2台100万千瓦核电机组;相继推出核电发展规划的还有马来西亚、埃及、哈萨克斯坦,分别计划在2021建设200万千瓦、2027年建设50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核电机组。此外,正在制定核电规划的国家还有缅甸、柬埔寨。

目前,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华龙一号”已实现出口且具有竞争优势,将为核电发展目标国发展核电提供重要选择。

2 主要问题

2.1 核电发展方面

(1)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不大

我国核电起步较晚,依然处在初始阶段,导致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关调查发现,核电发电量超过本国总发电量25%的有16个国家[5]。但在我国,核电发电总量仅为总发电量的3.88%[6],与美国、法国等主流核电国家超过20%的比例相比,我国的核电占比偏小,与我国的发电体量相比不匹配,尚有较大提升空间。核能的低占比影响了核电本身的经济性,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进程,在防霾治污的蓝天保卫战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核电技术国产化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核电技术不够成熟主要表现为核电设备不成熟、核电技术不成熟以及核废料处理技术不成熟三个方面。相关统计指出,目前我国有自主设计和建造的300MW压水堆核电站的能力,但是在关键技术以及百万级压水堆核电站的设备方面,还需要依赖外方的支持,部分比较专业的设备依然需要从国外购置,自己还无法生产。我国涉及核电装备制造企业在分布上比较分散,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国产化程度不高。此外,我国在核废料的处理处置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一定的差距[7]。

2.2 核安全监管方面

(1)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核电标准是核电技术、核安全监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核电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配套体系,存在着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第三国标准规范混合使用的情况,有待规范、整合。另外,作为核能领域核心的基本法《原子能法》也尚未出台。

(2)监管对象多样化的挑战

我国的核电存在着多国引进、多种堆型、多类标准和多种技术共存的局面,这给核安全监管带来了挑战。非能动先进压水堆AP1000和欧洲先进压水堆EPR陆续进入开工建设、调试和运行阶段,监管对象的多样化增加了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考验着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3)监管队伍人力不足

核电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与核电发展规模不匹配。国外核电大国的数据表明,美国现在有104台核电机组,而监管人员有3900多人,日本和法国在各有50多台机组的情况下,也各有监管人员约2000人,平均每台核电机组需要的监管人力约在30~40人。而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平均比例远远小于这个数目。随着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厂数量的增加,日常监管的任务将更加繁重,监管人员将出现不足。

2.3 核电“走出去”方面

(1)融资渠道较少

核电“走出去”的目的国通常很看重核电出口国的灵活、优惠的融资政策,这也是左右他们拍板建设核电项目的重要因素。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的核电企业国内融资成本较高,贷款来源渠道单一,来自于政府方面优惠贷款额度较低[8,9],难以满足投资规模巨大的核电“走出去”项目的需求。

(2)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核安全合作有待加强

目前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已经或正在计划发展核电,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上的国家有40多个。中国已与十几个国家签署了核安全合作协议,而“一带一路”上的国家比例不高。有意向发展核电的很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核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还都有较大合作空间。因此,需要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核安全合作交流。

(3)核电标准国际认可问题

由于核电涉及敏感技术,各国的核电政策、监管和认证体系各不相同,带来了不同标准规范之间的互认性较差问题[8]。我国核安全技术法规主要根据IAEA推荐的核安全标准制订,而核工业标准及规范主要采取美国ASME规范或者法国RCC系列规范。应用这些标准在支持国内核电项目时,通过各参建方与国家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可以满足工程设计、建设等要求,但是一旦用于支持国际项目,外方常常提出“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差异的疑问,我们很难做出精准、明确的回答,这样的问题直接影响核电“走出去”。

3 建议

3.1 核电发展方面

(1)充分发挥核电清洁高效的资源优势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10]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未来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例达到15%;到2030年,这个比例数达到20%。从“十三五”到2030年是我国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关键期和攻坚期,核电是最为有效的降低碳排放增速的手段,有着无可替代作用。建议有关部门推出保障性消纳政策,充分发挥核电清洁高效的资源效益,确保核电多发满发,以实现既定目标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2)全面提升我国核电技术水平

利用核电“走出去”国家战略,加强国际间产能合作,对我国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核电技术整体水平。在三代核电的技术研发、设计制造、人才培养、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废物处理处置等方面加大投入,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3)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核安全文化是以“安全第一”的文化。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核电厂安全事件和事故中,大概有一半与人为失误有关,也就是安全文化问题,所以核电发展不能轻视安全文化建设。按照《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的要求,各核电运营单位在意识理念、行为准则、机构设置、人员培养、制度建设中,都要深植和履行核安全的文化理念,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思和诚信意识,营造敬畏核安全、守卫核安全、珍惜核安全的文化氛围。

3.2 核安全监管方面

(1)完善以宪法为指导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宪法为指导原则,建设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内容全面、层次清晰、适用性强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核安全法》和最新《标准化法》的要求,对当前已发布的核与辐射安全标准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当前及未来监管工作需求,对核与辐射安全标准进行顶层设计,确定基本框架。抓紧制定《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出台《原子能法》,修订核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强化相关工业标准与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衔接,健全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工业标准的认可制度,加强核安全管理和政策研究。

(2)提高核安全监管人员综合能力

建立人才激励和考评机制,提高核安全监管人员的待遇,引进人才走进核安全监管机构;定期选派监管人员到核电厂挂职学习,在实际工作环境中积累实践经验;严格执行核安全监督和审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核安全监督和审评人员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也可借鉴国外经验,选拔优秀的核电厂员工经培训后进入监管岗位,选派优秀的核安全监管人员到先进国外核电厂或监管机构工作学习。

(3)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核安全监管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工作内容特殊,公众的参与和全面了解存在一定困难,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发展核电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正确的认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科普宣传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核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增强信息透明度,解决公众对核能发展的接受问题。

3.3 核电“走出去”方面

(1)便捷融资助力核电“走出去”

为满足核电“走出去”大额、长期、低息融资的需要,需要通过政策和多渠道,如内保外贷、出口信贷、境外公开发债、活用外汇储备、加大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支持手段着力解决核电“走出去”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核电合作项目

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积极开拓核电走出去渠道,与核电主管部门、外交部门协调合作,有次序、有重点地确定一些合作对象国,把核电监管国际合作列入双边合作的具体工作中,依托国家经济外交和多渠道的国际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目标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管体系,培养核安全监管人才。

(3)提高核电标准国际认可度

建议核电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以“华龙一号”堆型设计、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的标准化为契机,建立成套的、与国际接轨的核电标准,使我国的核电技术、核安全监管、安全管理经验、装备产能和建设能力等能够全面走向世界,为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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