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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征求《稀土工业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02-17本刊

稀土信息 2018年10期
关键词:稀土矿废物稀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稀土工业辐射环境保护工作,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稀土工业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规定》)

我国稀土矿产资源丰富,资源分布广,矿物种类齐全。稀土矿中伴生铀、钍等天然放射性核素,在开发利用过程会产生伴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由于对放射性污染的忽视以及废物不科学的处理处置,给区域辐射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辐射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为了避免或减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我国开展了对稀土等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监管工作。由于稀土来源、生产工艺等的不同,稀土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性状、核素种类、活度浓度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及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的标准规范,部分企业不科学的生产或不恰当的废物处理处置方式造成的辐射水平升高和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有关伴生放射性矿监管的重要依据是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规定了我国伴生放射性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规定了需要开展辐射监管的行业名录,将稀土等五类伴生放射性矿列入其中。这些为我国稀土工业辐射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但这些法律均属于监管的顶层文件,具体应用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这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辐射安全,也给辐射监管带来了现实困难,是我国辐射环境管理体系中亟需完善的部分。基于此,原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委托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制定了本标准。

《规定》的适用范围,稀土工业企业应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以及监护等过程各相关阶段严格执行本标准提出的措施和要求。

《规定》明确了需要执行本标准的企业范围。企业在稀土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时,其辐射环境保护工作需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该适用范围包括稀土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业或单位。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定》提出了稀土矿开发利用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和基本要求,将有助于稀土工业的持续发展,有助于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有助于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辐射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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