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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分析

2018-02-17何忠萍

现代农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临河区农场主体

何忠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经营管理局,内蒙古 临河区 015000)

近年来,临河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在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和企业带动的共同作用下,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目前,临河区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各类主体近三千家,分布在全区9个乡镇,2个农场。

1 临河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1.1 家庭农场

经农牧业主管部门认证的家庭农场有327个,经营面积4.7万亩,总收入5900万元,家庭劳力数953个。主要是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种养大户。农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有65户。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临河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为年底已达到968家,其中,种植业195家,养殖业437家,商贸流通285家,综合服务33家,农机合作社16家,养蜂业3家,渔业养殖5家,入股社员3.2万人,辐射带动农户6.1万人,经营流转土地面积5.6万亩。

1.3 龙头企业

全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81家,其中国家级4家,自治区级22家,市级55家。

1.4 专业大户

主要是以农牧业生产为主且形成规模经营的、未登记为家庭农场的种养大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大户:经营耕地100亩以上;养殖基础母羊50只以上;养殖育肥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养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养殖奶牛20头以上;养殖其他大畜50头以上。具备以上条件的专业大户共2155户,其中种植户606户,蔬菜种植大户127户,养殖牛羊、猪大户1422户。

2 临河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特点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及临河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和扶持力度的加大,全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以下特点:

2.1 发展速度快

近两年,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快速增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9年的15家发展到现在的968家,各类专业大户加快发展,达到2155户,家庭农场从无到有,2015年起经过一年的宣传、培训、指导,2016年经认证的有327个,龙头企业现已达到81家。

2.2 经营方式灵活

从土地获取方式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以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和自有土地等形式获得,资金来源主要有多人合伙投资、自有资金、股份合作等,经营领域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旅游业等方面,目前已呈现了由传统产业向新型产业拓展,由农业生产向农业企业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战线推进态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大趋势。

2.3 规模化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供应农资,集中育苗、严格按企业生产标准、统一销售,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推进了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截止目前全区土地流转面积60.8万亩,占到耕地面积的29.1%。

2.4 辐射带动作用日渐突显

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从单一的产前、产中等生产合作领域,逐步向流通、加工、品牌等经营合作领域拓展,以实现农企市场化、品牌化、现代化发展目标,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取得更大合作效益。

例如:巴彦淖尔市联丰生态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3月在工商部门注册,从最初的几个发起人到现在已发展社员151人,产品注册“巴美”商标。近年来联丰生态农牧专业合作社着力流转整合土地资源,在发展设施农业带领合作社成员共同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的进程中取得较好成绩。合作社成立以来,本着“服务农户、带动农户致富”的原则,树立“丰富城乡居民的菜篮子”精心打造现代化蔬菜种植园区的奋斗目标,辐射带动中泰农业公司、巴彦淖尔市弘盛商贸专业合作社、内蒙古蒙鑫伊族肉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实体参与设施农业投入,已流转土地总面积达到7800亩。形成了临河地区最大的设施蔬菜园区。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高科技设施农业,联丰村土地盐碱化大种大田收入低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2013年实现内社对接,在临河区建立合作社蔬菜直销店40个,减少了蔬菜销售的批发环节,方便了城市居民富裕了合作社农户。联丰村由贫困村转变为小康村,村民年人均收入由2008年的5600元增加到2016年的18560元,联丰村也涌现许多致富能手、劳动模范等新时代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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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镇华丰韭菜合作社,已成为全国三大韭菜生产基地之一,“九叶青”牌韭菜畅销全国,韭菜产业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3万元,出现了一大批存款在几十万元以上的富裕户。

2.5 企业、社会资本投向农牧业生产

近两年,涉农企业参与农牧生产建设成为全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大亮点,带动周边1.3万农户加入规模经营,使得我区农牧业生产技术及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如中泰公司、浩彤公司、浩澎公司等企业采取“农户联建”“农企联建”和“企业承建、农民承租”等多种运作模式,为破解发展设施农业建设资金短缺瓶颈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同时给每个蔬菜基地都严格按照绿色无公害栽培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农户生产出来的蔬菜由公司、合作社包销,确保农民收益,形成了温室建造、技术指导、销售一条龙的服务模式。

3 临河区对新型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政策

3.1 土地流转政策

临河区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一是将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项目列为乡镇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实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3.2 合作社培育扶持政策

通过对现阶段发展规模和影响力比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实地调研,结合近年来各级相关部门指导、扶持、规范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好的做法,起草了《临河区关于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讨论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在强调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对星级合作社的奖励方案。近期即可发布实施。运用微信网络宣传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开通了“临河农民专业合作社公众信息”窗口,形成了主管部门与合作社交流的平台。选择发展比较好的合作社,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促进会推荐农民合作社团体会员25个,提交贷款申请22份,贷款意向9000万元,提交优惠购买农机具申请3份。对养殖合作社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财政、商务等部门整合项目扶持有规模、影响力大的合作社。

3.3 政府财政列专项资金促进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一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500万元,专项奖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二是奖励建设实施农业的农户,对符合标准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万元,并帮助协调贷款5万元左右;对进入养殖小区的农户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三是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的方式为肉羊养殖农户贷款1.5亿元。四是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重点指导经营大户的生产,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

3.4 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协调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发放专项贷款,支持农牧业规模经营的发展。2016年,两行共发放支农贷款5.87亿元。

3.5 农民培训政策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务农劳动力老龄化越来越明显,“谁来种地”问题日益突出。只有加快培养新一代职业农民,吸引农村高素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才能很好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农业部门十分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工作,2016年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270人,先后举办了肉羊养殖、设施农业、家庭农场合作社三期生产经营型培训班,完成理论学习、现场教学、观摩教学环节90学时,并根据农民的生产情况加以后期跟踪服务。

4 临河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1 大部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职能发挥单一

表现在: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组织化程度不高,往往是大宗农副产品上市之前临时拼凑起来搞一阵子,真正形成紧密的经济实体并不多,显得势单力薄。职能的发挥主要局限在产后流通服务上的多,产前的市场需要、信息服务、品种引进、产中的技术服务的少。家庭农场缺乏鼓励。

4.2 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经营大户的扶持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真正享受到各级政府实质性扶持的不多,兴农项目、专项资金、信贷支持、税收、用电、流通等扶持措施,多数还停留在文件上。相关部门在实施对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过程中,大多是各行其是,政府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没有从地方财政拿出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3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登记与管理服务脱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登记在工商部门完成,农业行政部门作为扶持的牵头部门,由于信息交流不畅,不便于统一指导管理。在工商部门登记过程中,又不能对合作社的组成、家庭农场的经营能力进行有效审核,对合作社章程要求上与农业部范本一致,不要求体现每个合作社的具体运行与管理,“章程”失去本来意义,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发展。

4.4 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未根据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服务通道和管理办法

在税务管理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能很快适应税务管理,一些刚刚起步、生存本来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难免产生排斥心理。季节运行的合作社需要按月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连锁效应,使一些刚起步的合作社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局面。

4.5 带头人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经营主体带头人思想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有的存在“等、靠、要”思想,办经营主体的目的只为盯财政扶持资金,利图争取项目款;有的缺乏诚信意识,拖欠农民土地流转金金;有的缺乏做大做强经营主体的管理性战略,只摆花架子,不切实际,风险意识不强;有的不善经营,管理粗放,生产效益不佳。以合作社为例大致可归纳四种类型:第一类是设立人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明确的创业目标,想通过自已创业致富,发展壮大一项产业,带动本集体组织社员共同致富。一般是登记法人具有一定实力,在农村信誉度高、影响力大,能够召集部分村民统一行动、共同作为,这类合作社约占合作社总数的25%左右。第二类是设立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想成就事业,但目标不明确,注册合作社只是一个长期的目标,没有实质性运作,一般是基础设施已具备,需有关部门扶持引导,这类合作社约占合作社总数的20%左右。第三类是已注册合作社,但生产不专业,注册合作社的初始意图只是想搭乘政策的便车,争取上级项目扶持或政策优惠。第四类是设立人有创业热情,但实力不够,基础设施条件不具备,艰难维持。第三类、四类情况约合作社总数的55%。以上分类看出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占比较少,规范合作社运行和内部管理的工作任重道远。

5 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见和建议

5.1 自治区应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政策

进一步指导合作社发展,转变合作社项目申报由各部门各自为阵的模式,合作社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由地方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对计划实施的扶持项目统筹考虑,各部门共同讨论决定项目承担单位,使那些发展规范、带动力强、在地区有影响力的合作社能承担项目实施,让国家的扶持资金真正起到扶持合作社、扶持真实社员的作用,以壮大其实力,谋求长远发展。杜绝个别部门不考虑合作社的长远发展,盲目投放项目扶持资金,将资金投入到只为搭政策顺风车、享受国家补贴的合作社。

5.2 各级财政应拿出专项扶持资金

增加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规模性及国家级评定的经营主体可以以奖代补、商业性贷款贴息、低息或无息借贷、无偿给予等方式给予扶持。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降低贷款门槛,采取信誉贷款、厂房、产品、订单合同抵押等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5.3 完善政策扶持

要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税收、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原料价格大幅波动时龙头企业订单收购带来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通过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项目扶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支持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重点引进贮藏、保鲜、烘干、配送等方面的设施设备,或支持其进行新产品研发、关键环节生产工艺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组织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和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通过专项经费设置、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

5.4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引导流转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定价,既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也保障企业在流转中享受市场合理价格,不因土地流转虚高企业成本。建立和完善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加强流转合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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