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畜禽的产地检疫
2018-02-17贾文凤
贾文凤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 临汾 041000)
畜禽的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中最基础的工作,在有效控制动物传染病、防止疫病传播、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地方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尤其是食用畜禽的产地检疫,仍处于薄弱的状态,检疫率很低。如何做好产地检疫,尽可能地减少动物疫病因运输造成的传播,是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一直关心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1 有关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依据
关于动物的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明确地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 产地检疫的意义
产地检疫是将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的检疫工作,能及时地发现已经有了症状的动物疫病,尤其是对一些传染性强、危害性大的动物疫病,比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因经营运输而造成的传播。对防止一些人畜共患病的传播,更是具有公共卫生方面的意义,减少人们对动物性食品的担忧、降低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许多地方的畜禽产地检疫没有完全开展起来或者完全没有开展起来,原因有多个方面。
3.1 养殖户不配合、不报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许多养殖户怕麻烦、怕检出有疫病的畜禽给他们带来损失。另外,养殖户也没有报检意识,对动物疫病传播的危害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只要没遇上检查、没人拦,检疫不检疫都不重要。
3.2 屠宰企业把关不严对入场的生猪没有太多的要求,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也可以入场。许多屠宰企业因收购生猪困难,为了提高产量,对送来的生猪都开绿灯,因此生猪经营者也没有报检意识。就这样,没有经过产地检疫的生猪直接进入了屠宰环节。
3.3 乡镇的管辖面积大但乡镇兽医人员数量相对有限,且乡镇兽医人员又身兼防疫、检疫、畜禽疫病治疗等多项工作,而需要检疫的畜禽数量在某些养殖集中的乡镇数量大、种类多,产地检疫的任务重,难免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各项检疫制度得不到落实,不能及时实施现场检疫。另外,还有部分乡镇兽医人员对产地检疫认识不够,存在工作懈怠的情绪。
3.4 交易时间和报检要求有时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天申报检疫。”而养殖户和畜禽经营者都是谈好价格后短时间完成交易。这3d的时差,生猪经营者是等不及的,市场价格的瞬息万变容不及他们冒3d的风险,于是他们选择现买现报检。而马上报检,一是不符合要求,二是检疫人员不能及时到位,于是产地检疫在多数情况下成为空谈。
4 建议
4.1 加强对产地检疫的宣传,提高认识使用多种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动物疫病对畜牧业和人畜共患病对公共卫生的危害,加强养殖户和畜禽经营者对动物产地检疫的认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相关人员了解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从而自觉的采取申报检疫的方式,并积极配合,使产地检疫落到实处。
4.2 加强对乡镇兽医人员的培训,提升乡镇兽医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许多乡镇兽医人员都是以前的乡村兽医转过来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经过短期培训后就上岗的。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证书的填写等培训,能大力提高乡镇兽医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对产地检疫的重视。同时对村级协检员也进行必要的培训,加强最基层动物检疫员的素质,便于乡镇兽医人员了解各养殖场的基本情况。
4.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划分结合当地实际,对依法建立的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实现专人专岗,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并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上出现的漏洞及时纠正,逐步形成正规化的产地检疫流程。
4.4 落实法律法规的实施,以法律约束违法者依据《动物防疫法》中关于经营和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对态度蛮横、性质恶劣,知法违法、经常违法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逐步规范畜禽的产地检疫。
5 感想
基层的畜禽产地检疫工作,作为确保人们食肉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动物检疫的重要环节。依法对经营运输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多方协作,逐步规范产地检疫,减少动物疫病的流行,对保护畜牧业的良性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