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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文物建筑保护思想的发展

2018-02-16LvZhou

建筑师 2018年4期
关键词:文物古迹文物建筑

Lv Zhou

20世纪中国的文物建筑保护源于中国自身史学研究思想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建筑史学初步建立之后,对古代建筑的研究,衍生出的对那些时代久远、弥足珍贵的古代建筑和具有典型性的建筑类型、建筑材料、工艺手法的建筑遗存作为历史实证的保护。它反映了对于这些建筑所具有的价值的理解,保护是为了延续或者凸显这些对象的价值。

文物保护与历史研究密切相关,梁启超曾在其《中国历史研究法》中,把史料归结为“文字记录以外的”和“文字记录的”两类,其中“文字记录以外的”又包括“现存之实迹及口碑”“实迹之部分存留者”,在这部分中梁启超对一些重要的城市或建筑作了描述:“……例如埃及之金字塔及塔中所藏物,得此而五六千年前之情状略可见焉;如意大利之三四名都,文艺复兴时代遗物触目皆是,此普遍实迹之传留者也……如万里长城一部分为秦时遗物,众所共见也。如始皇所开驰道,参合诸书,尚能察其路线,而两千年来官驿之一部分多因其旧……又如今之北京城,其大部分为明永乐四年至十八年(1405~1420年)间所造,诸城堞宫殿乃至天坛、社稷坛等皆其遗构。15世纪之都会,其规模如此其宏壮而又大段完整以传至今,全世界实无此比”[1];以及“已湮之史迹其全部意外发现者”“原物之实存或再现者”“实物之模型及图影”。基于这种分类方法,地上文物(包括文物建筑)属于“实迹”之类,是中国历史研究的重要史料。在梁启超等人之前,在历史研究的领域对这些“实迹”的关注远不如对文献类资料的关注。这种变化也促进了中国建筑史研究的萌发。

一、对文物建筑保护观念和价值认知的产生

文物对中国历史学界而言是一个传统的概念。它与金石学的发展密切相关。对于金石文物的保护也长期存在于中国历史之中。但建筑,由于长期属于建造和工匠的范畴,未能与历史研究紧密关联,也就没有成为历史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把古代建筑作为研究的对象,认为古代建筑甚至包括建造这些建筑的工艺、做法都具有文物的价值,则是始于中国营造学社。

20世纪30年代,中国营造学社以重新刊行北宋李明仲《营造法式》为契机,以研究中国营造传统为目标,把古代建筑和建造方法及制度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中国之营造学,在历史上,在美术上,皆有历劫不磨之价值……深惧文物沦胥,传述渐替,爰发起中国营造学社。”[2]作为学社的发起人,朱启钤先生提出中国营造学社的工作至少包括两部分,第一“属于沟通儒匠,浚发智巧者”,包括读、释《营造法式》,收集古今中外匠作文献、图录,寻访匠师;第二“属于资料之征集者”,包括实物、图样、摄影、金石拓本、古籍和长途调研等工作。之后,相关工作基本都在这样一个框架中进行。中国营造学社试图通过对建筑制度、建造技艺的研究展现中国文化发展的过程。他们对近200个县,2000余处古代建筑进行的调查也是在这样的动机下展开的。这种动机使得对古代建筑的研究更倾向于探寻其初建时的原貌,认识和阐释那一时代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这种探寻,促使梁思成先生等人对中国建筑历史展开深入研究,推动了对中国历史演化的不同时期建筑制度和建筑风格的复原研究。在之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这种方法成为中国建筑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作为近代中国最早开始进行古代建筑调查研究的学术团体,中国营造学社在调查、研究古代建筑的同时,也成为保护这些古代建筑的先驱。他们对于古代建筑的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也反映在文物建筑保护体系的建构上。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后,1935年颁布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对受保护的古物作了界定。古物的种类包括:“一、古生物:包括古动植物之遗迹遗骸及化石等。二、史前遗物:包括史前人类之遗迹、遗物及遗骸等。三、建筑物: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一切遗址等。四、绘画:包括前代画家之各种作品,以及宫殿、寺庙、冢墓之壁画与美术之绣绘、织绘、漆绘等。五、雕塑:包括一切建筑之雕刻,及宗教的、礼俗的雕像塑像与施于金、史、竹、木、骨、角、齿、牙、陶匏之美术雕刻等。六、铭刻:包括甲骨刻辞及金石竹木砖瓦之铭记、玺印符,契书版之雕刻等。七、图书:包括简牍图籍档案,契券以及金石拓本,法书墨迹等。八、货币:包括古贝以及金属之刀币钱锭,纸属之交付票券,及其他交易媒介物等。九、舆服:包括车舆、船舰、马具、冠帽、衣裳、鞋履、佩饰物及织物等。十、兵器:包括攻击防御及刑具等。十一、器具:包括礼器、乐器、农具、工具、各种仪器、模型,以及日用饮食之器、宗教之法器、随葬之物品、文具、奁具、玩具、剧具、博具等。十二、凡不列以上各类之古物,皆属之”。而这些古物的价值则包括:“古物本身有科学的,历史的,或艺术的价值者。”[3]这种价值认知贯穿于之后20世纪中国文物保护的过程之中。

从古物的分类和价值表述不难看到,所谓历史的价值是指这些对象对于历史的实证价值;艺术的价值是这些对象的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则是古动植物之遗迹、遗骸及化石所对古生物学和人类学研究所具有的价值。这种价值认知在20世纪上半叶对整个世界而言,具有普遍意义。

从审美的角度,梁思成、林徽因先生在1932年发表的“平郊建筑杂录”一文中,相对于“诗意”和“画意”,提出了“建筑意”的概念:“无论哪一个巍峨的古城楼,或一角倾颓的殿基的灵魂里,无形中都在诉说,乃至于歌唱,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由温雅的儿女佳话,到血流成河的杀戮。他们所给的‘意’的确是‘诗’与‘画’的。但是建筑师需要郑重的声明,那里面还有超出这‘诗’‘画’以外的‘意’存在。眼睛在接触人的智力和生活所产生的一个结构,在光影可人中,和谐的轮廓,披着风露所赐与的层层生动的色彩;潜意识里更有‘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楼塌了’凭吊与兴衰的感慨;偶然更发现一片,只要一片,极精致的雕纹,一位不知名匠师的手笔,请问那时的锐感,即不叫他作‘建筑意’,我们也得要临时给他制造个同样狂妄的名词,是不?”[4]显然这种带有浪漫主义特征的对于古代建筑审美,构成了一种“形而上”的文化意义的价值认知。这种价值认知影响了那些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历史城市保护重要事件的出现,例如1950年代关于保护北京古城的“梁陈方案”。这些事件又影响了20世纪后期中国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

这一时期的学者对于他们所研究的古代建筑和城市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并非简单地因为是古代的遗物,能够作为历史的实证,或是审美对象具有崇高的地位。他们同时也站在现代主义城市规划和建筑学的角度进行批判性的价值认知。

对于古代建筑的保护观念,在这一时期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当时民族文化的衰微也是促成有识之士推动保护古代建筑这样一些传统文化物质遗存的重要因素。林徽因先生在1933年10月7日天津《大公报·文艺副刊》写道:“在这整个民族和他的文化,均在挣扎着他们重危的命运的时候,凭你有多少关于古代艺术的消息,你只感到说不出的难受”[5],“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到了连祖宗传留下来的家产都没有能力清理,或保护;乃至于让家里的至宝毁坏散失,或竟拿到旧货摊上变卖;这现象却又恰恰证明我们这做子孙的没出息,智力德行都已经到了不能堕落的田地。”[6]这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对古代建筑的认知角度,也影响对古代建筑价值判断。尽管这种价值认知仍可归类于对古代建筑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认识,但其中内涵的人文精神却远超出了学术范畴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也成为了之后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一种内在的力量和特质。

中国营造学社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了中国古代建筑及建筑史的研究,对古代建筑的研究又促进了对古代建筑的保护。对于中国营造学社以梁思成先生等为代表建筑史家而言,古代建筑最重要的价值是通过这些建筑去认识中国建筑发展的历史,认识建筑形态形成过程,研究建筑结构、构造及工艺的发展过程。他们通过现存的建筑实例,构建中国建筑发展演变的谱系。基于这种对中国古代建筑史体系的建构需求,古代建筑时代特征的典型性无论是对于建筑史研究实证的需要还是从审美的角度对完美的追求,都具有更高的价值。而民族文化的衰微,使得对古代建筑的保护担负起了保存民族文化的责任,保护行为本身变成对民族文化的延续,这也影响到对于古代建筑价值的认识。这种价值取向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文物建筑保护观念的发展。

二、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保护原则

在1930年《古物保存法》并未涉及古物保护所应遵循的原则。对于以中国营造学社为代表的研究者而言,古代建筑是研究中国营造(包括建筑和美术)的重要实证。“近代学者治学之道,首重证据,以实物为理论后盾,俗谚所谓‘百闻不如一见,’适合科学方法。艺术之鉴赏,就造型美术言,尤须重‘见’……故研究古建筑,非作遗物之实地调查测绘不可。”[7]但存世的古代建筑往往在其存在的历史过程中曾多次被修缮和改动,现存状态大多不能清晰、准确地表达其始建时的样式,而出于对古代建筑形制的研究,始建时的样貌、形式、制度是大部分研究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如何根据现存建筑的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恢复和重现始建时的建筑形态,是这一时期研究者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

1932年《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二期上刊发了梁思成先生的“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一文。这也是自1930年中国营造学社出版《中国营造学社汇刊》之后刊发的第一篇中国古代建筑的实地考察报告。在这一报告的最后关于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和山门“今后之保护”部分中,梁思成先生提出:

“保护之法,首须引起社会注意,使知建筑在文化上之价值;使知阁、门在中国文化史上及中国建筑史上之价值,是为保护之治本办法。”[8]

保护问题“可分为二大类,即修及复原是也。破坏部分,须修补之,如瓦之翻盖及门窗之补制。有失原状者,须恢复之,如内檐斗栱间填塞之土取出,上檐清式外栏杆之恢复辽式,两际山花板之拆去等皆是。二者中,复原问题较为复杂,必须主其事者对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实施;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以志建筑所受每时代影响之为愈。...而愚见则以保存现状为保存古建筑之最良方法,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9]

梁先生的这一思想反映了当时对古代建筑的基本态度,也构成了中国文物保护观念之后发展的基础。

营造学社的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曾提出了多项重要古代建筑的修缮设计。在《中国营造学社汇刊》中发表了多项修缮设计报告,如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蔡方荫、刘敦桢、梁思成)、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梁思成、刘敦桢)、曲阜孔庙修葺计划(梁思成)等。这些项目有大量对建筑现状的研究,也提出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并不拘泥于传统的技术方法,在许多地方提出了采用现代材料和技术的建议。在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针对主要承重构件“大柁”出现的弯垂,提出了五种可能的加固修缮方法:第一种更换原有木柁;第二种用弓子钢梁加固;第三种采用钢桁架对弯垂的木柁进行支持;第四种采用拉杆的方法把弯垂的木柁与上层梁架想连接,减轻木柁的荷载;第五种方法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替代原有木柁。方案推荐的意见是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梁。这些方法也影响到了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保护维修工程。

古代建筑的复原对于建筑历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随着中国营造学社对于重要历史建筑调查以及对《营造法式》《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研究的展开,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古代建筑复原研究的方法。梁思成先生在1935年发表的“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一文中对复原方法作了较为清晰地阐述,在对建筑现状遗存进行充分调研的前提下,比照同时代、同地域、同类型、同结构的建筑;比较同地、约略同时、外表相似的其他结构、材质的建筑;比较时代接近的类似建筑;参照与之时代接近的建筑法式制度。[10]这一方法也成为以后古代建筑复原研究的基本方法。

20世纪50年代苏联的文物保护模式也影响到中国的文物建筑保护,1953年罗哲文先生在《文物参考资料》第10期上翻译了一篇题为“苏联建筑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普及问题”的文章,其中涉及许多关于文物建筑复原的内容:“研究各个时代,考查古代的档案,遍阅古史,编订修缮大事记,以便恢复所研究的文物的历史。其最后目的是为科学和人民揭开建筑纪念文物的真正的面貌,使之能继续保存下去!修缮家们仔细和精密的从古代建筑物的墙上,揭去后来涂抹上去的东西,力图恢复它们的原貌”[11],“苏维埃人民最伟大的历史和艺术文物——莫斯科克里姆林宫,在苏维埃时代,得到了定期修缮和恢复……剔除了一切后来改变的和在外表加抹的泥灰、粉饰与颜色,恢复了15到18世纪重要的建筑——克里姆林宫内的大寺院、庙宇、教堂(主教的宫殿)武器库、楼阁皇宫等的原貌”[12]“在经过1948年至1950年的修缮之后,克里姆林宫那漂亮的尖塔及白色大教堂灿烂夺目的金色宝顶,在太阳下闪耀着光辉,显得那么美丽而庄严。”[13]1955年罗哲文先生编译了苏联“建筑纪念物”保护的相关内容,以“苏联建筑纪念物的保护”为题,发表1955年《文物参考资料》第7期上,其中提到:“苏联的建筑纪念物修复工作,按照修理的性质,分为修复工作与修理工作两种:修复工作是恢复或重建被损坏或是被歪曲或是变了形的纪念物面貌的一部分或是全部,要求恢复或是重建纪念物原来的形状,或是恢复它被肯定的有科学根据的最早的形式。修理修复工作是恢复和照旧保存纪念物的现状,不得改变它历史艺术的面貌。其工作是修理屋顶和排水,更换糟朽的古代屋顶和梁架的结构及修理门窗等”[14]。

与上述内容相对比,1961年国务院颁发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15]

显然,1960年代提出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一方面是基于中国营造学社和梁思成先生等人的思想和实践,一方面则是基于以苏联为代表的“国际经验”。这一原则对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81年祁英涛先生在他的《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一文中写道:“恢复原状是对修理工程的最高要求。所谓原状,应该是指一座建筑物或一个建筑群原来建筑时的面貌,不一定就是它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因为我们保存古代建筑的目的之一,就是它可以作为历史上的实物例证,只有它的原貌,也就是开始建筑时的面貌,才能真正的确实的说明当时的历史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任何修改的、不按原来式样的,不论是好是坏,都不能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从而也就有损于它作为实物例证的科学价值。”[16]“恢复原状的工程,必须经过深入的考证,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精湛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财力、物力才能进行。我们对此要十分谨慎从事。三十年来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所进行的工程,数量是不多的,而且有的是带有试验性的。”[17]

祁英涛先生作为文整会和后来中国文物研究所工程组和古建组的负责人,他的观点无论是在文物保护理论的层面,还是实践的层面都具有代表性。他的这种看法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文物保护领域关于古代建筑复原修复的基本观念。

比较1932年梁思成先生关于修复问题的表述和1981年祁英涛先生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不难看到中国古代建筑保护在这50年时间中的延续性。换而言之,经过这50年的发展,古代建筑的复原修复思想已经成为中国文物保护的传统。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有两项重要的文物建筑复原修复工程,一项是五台山南禅寺大殿;另一项是福州华林寺大殿。

五台山南禅寺大殿1953年经当时国内建筑史和文物保护专家的勘察,被确定为唐代建筑遗存。但由于历史上的多次维修及改动,建筑的椽子被锯短,屋顶瓦件缺失,外墙、门窗皆被改动,已失去唐代建筑的外观特征。1954年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对南禅寺大殿做了复原设计,并制作了复原模型。这一时期,对这样重要的文物建筑的维修和复原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是学界的基本态度。在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向相关专家咨询对修复方案的意见时,“刘致平先生于1954年7月31日写了回信,信中提到‘无十分把握时,不要轻易更动现状’。刘敦桢先生于1954年8月25日回信,也提到:‘多作研究,方能作最后决定。’”[18]1972年南禅寺大殿重点修复项目获得批复,山西省组织专家编制了修复方案,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专家们对南禅寺大殿是否采用全面复原的修缮方式,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根据柴泽俊先生回忆,一部分专家主张修缮复原,一部分专家主张支撑保护,最终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19]

“1973年8月国家文物局和山西省文化局邀请杨廷宝、莫宗江、陶逸钟、刘致平、卢绳、陈明达、于倬云、方奎光等著名的建筑学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初步方案进行了审定。1974-1975年进行了复原性质的落架维修。”[20]

南禅寺大殿的复原包括:根据勘查发掘的结果恢复原有台明和月台;对屋顶、前檐装修参照宋《营造法式》及同时代的建筑遗存进行复原;去除了构架中判定为后期增加的部分。其中:

屋顶部分,除了根据原有台明上滴水线的痕迹恢复被锯短的出檐,恢复后的出檐较之恢复前增加了0.68m之外还调整了整个屋面的做法。“大殿屋顶经历代重修,筒板瓦覆盖,正脊、垂脊均为陡砖垒砌,氏鸟尾为灰色剑把式吻,形制、手法皆为清代式样。脊中央施用黄色琉璃脊刹,亦为后人补配,与大殿极不协调。为恢复唐代建筑总体风格,参照现存早期建筑屋顶形制,屋脊多为瓦条垒砌,对照唐代佛光寺东大殿屋顶,面宽七间,正脊垒瓦条19层,按宋《营造法式》,每减少两间,脊高减两层的规定,南禅寺大殿面宽三间,脊高应为15层。脊两端的氏鸟尾参照渤海国建筑所遗氏鸟尾及西安大雁塔门楣线刻唐代佛寺图、晋城青莲寺唐碑线刻佛寺图、敦煌唐代壁画佛寺图中的氏鸟尾形象恢复。”[21]

“前檐装修。现状前檐明间保存有板门两扇,两次间为三角形断面破子棂窗。门窗均经过后人改动。前檐砌有砖墙,并在门窗上加有砖券拱,横披两端和上部锯短后砌入券拱中,板门门扇被锯短、缩窄,厚度也减薄,门钉三路均被移动,门板上布有维修改动时的凿痕迹和原有卯眼俱在。根据以上的所留痕迹,并参照现存唐宋时期建筑实例给予恢复。

构架。唐代木构架最上端的做法,都是在平梁上用两根大叉手组成三角形结构支撑脊抟,平梁正中不用侏儒柱。南禅寺大殿在维修前在这个部位设有侏儒柱和驼峰,这种结构方式是辽代及宋初木结构中才出现的结果形式,因此在设计初期还有计划地保留有这种做法。施工中拆除梁架时,这根侏儒柱自动脱落,柱顶无榫卯与叉手相联,明显是后人所加的构件。经过模拟试验,证明大殿设有大叉手的三角形构架、断面尺寸完全符合计算要求。于是在施工中取消后设的侏儒柱,恢复唐代梁架中的大叉手结构。”[22]

福州华林寺大殿建于宋乾德二年(964年)是长江以南现存始建年代最早的木结构建筑。王贵祥教授在回忆莫宗江先生时对华林寺大殿建筑年代的确定及这一建筑的重要性作了记述:

1980年春“在莫先生的带领下,由福州文管会的杨秉伦先生密切配合,我们对福州华林寺大殿的主体建筑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测绘,并翻阅了大量资料……在经过大量文献阅读,及相关史料的比对,并对唐宋时期的木构建筑的各种比例、做法进行了系统比对的基础上,我们基本确定这是一座建造于五代末年吴越王时代的建筑,其具体年代是公元964年,时间虽已进入北宋时代,但当时的福州仍然在五代吴越国的范围之内,故仍应看作是五代晚期的木构建筑……

莫先生还敏锐地察觉到了这座建筑与日本大佛样(天竺样)建筑的关系……后来又有资料证明,在韩国12世纪的木构建筑中,也有与华林寺在造型意匠上十分接近的圆润月梁的做法。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韩国与日本的同一类建筑,主要是建造于相当于北宋时代的12世纪左右,而华林寺大殿却是10世纪的遗物。显然,具有浓厚特色的日本大佛样建筑以及韩国同意时代的类似建筑,很可能是从福建地区传入的,这也突显了华林寺大殿在东亚古代建筑史以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重要地位。”[23]

华林寺在历史上多次重修,复原修复之前大殿已被扩大为面宽七间,进深八间的建筑,外貌已是明清时期建筑的基本特征。1985年,国家文物局批准并拨款对当时仅存的大殿进行了落架复原,为避开周围已建的新建筑,大殿向东移14.6m,向南移8.3m。1989年竣工。这次复原修复,不仅移动了华林寺大殿的位置,也去除了所有不符合五代末期风格的建筑构件,把这一修复前面宽七间,进深八间的大殿复原为面宽三间,进深三间的“典型”五代末期风格的建筑。

对于这些复原项目在文物保护界内部也在进行不断的反思。特别是复原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证明复原的准确性和可信性?梁思成先生在50年前提出的问题仍然困扰着中国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1986年祁英涛先生曾在文章中写道:“恢复原状,这是作为维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则而提出的。因为只有修建时的原状,才能完美的、正确的说明当时、当地的工程技术、艺术风尚等的真正水平。但恢复原状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科学研究工作,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才能批准动工。我们虽然也做过一些实验性的工作,但至今还没有十分满意的结果。为此我们大量的维修工作都是采取保持现状的原则。”[24]

王贵祥教授在评价福州华林寺大殿的修复工程时指出:“可惜的是,在后来所进行的对华林寺大殿的保护修复工程中,从事修复的工程技术人员没有能够及时向莫先生请教……被简单地恢复到了五代时的样子,而将后世增修的历史信息完全抹去,同时,还将其油漆一新的时候,心存的遗憾也就难以言表了。”[25]

不改变文物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是一项基于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实践,同时参考以苏联为代表的国际经验形成的原则。这项原则符合以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为价值判断的基本内容的20世纪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情况。但从具体操作层面的把握上却是一个未能解决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是有充分依据?什么情况下是没有充分依据?负责保护项目的人更多希望把自己对这一建筑原始形态的研究和认知通过修复项目表现出来。甚至对于一个修复项目的评审和讨论也同样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和认知。太多的不确定性影响着对文物建筑的修复。但显然,当把恢复原状当作对文物建筑保护最高追求的情况下,人们对于恢复原状具有更高的热情。这使得文物建筑的保护更倾向于恢复原状的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的安全。

三、关于《威尼斯宪章》的讨论与实践

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文物保护行业也开始关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展的情况,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一些重要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也开始介绍到中国。从历史城市保护的角度,中国在开始进入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开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过程,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在这一过程中,以大学为代表的学界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包括文物建筑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活动当中。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主要原则,如《威尼斯宪章》,开始被中国文物保护界所了解,并逐步成为对文物建筑保护评价的一种标准。1986年,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为《世界建筑》杂志主编了当年的第3集,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专辑,发表了他翻译的《威尼斯宪章》,并撰写了“谈文物建筑的保护”一文。在这篇文章中,陈志华教授对文物建筑的界定、价值、保护等问题都作了重要的阐述,也对当时文物保护的状况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文物建筑包括了大部分古建筑(‘古’的时限在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不予限定),但不限于古建筑。它也应该包括近现代在社会史、经济史、政治史、科技史、文化史、民俗史、建筑史等等领域里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所谓意义,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记载事件、刻划过程、代表成就等。一个国家、一个地方、一个城市或村镇,在制定保护建筑的名单时,应该从整体着眼,力求使列入名单的建筑物能够构成这个国家、地方、城市或村镇全面的完整的、系列化的历史和创作活动的见证。要使它们能够跟其他可移动文物一起,向世世代代的人们生动地、形象地、实在地叙说他们生活环境中的全部历史和人们的成就,建立和维持世世代代人们的感情联系。从这个‘整体保护’的战略高度考虑,北京的前门火车站、东交民巷、大栅栏、原燕京大学校园等,都应该是保护单位。”[26]

“文物建筑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对文物建筑的鉴定、评价、保护、修缮、使用都要首先把它当作文物,也就是从历史的、文化的、科学的、情感的等方面综合着眼,而不是只从,或主要从建筑学的角度着眼。”[27]

“保护文物建筑,就是保护它从诞生起的整个存在过程直到采取保护措施时为止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的历史的、文化的、科学的、情感的等多方面的价值。建筑师出身的文物建筑保护师最需要警惕的是,仅仅从建筑风格的统一、布局的合理、形式的完美和环境景观等自己习惯的角度,去评价文物价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19世纪中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欧洲文物建筑的重要破坏者之一就是这样的建筑师。他们往往热衷于在修缮文物建筑时‘做设计’,把它恢复成‘理想’样子,或者在废墟上重建古建筑。其结果是把真古董弄成了假古董,失去了原有的文物价值。”[28]

“修缮不等于保护。它可能是一种保护措施,也可能是一种破坏。只有严格保存文物建筑在存在过程中获得的一切有意义的特点,修缮才可能是保护。”[29]

陈志华先生的观点,在文物保护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他对于复原和重建的批评,使得“假古董”这一词语成为对历史建筑重建最为简单明了的价值判断。陈志华先生对这一时期中国文物建筑保护观念的发展有重要的贡献,他翻译和介绍了大量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献,特别是在价值判断方面,同时通过他进行的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把社会学的方法应用于乡土建筑的研究和保护。这些工作对于当时的文物建筑保护都极具启发性。

与此同时,作为从事文物建筑保护实践的专家们也对这些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流派提出自己的看法。祁英涛先生在1985年7月发表的“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写道:

“……欧洲许多国家从19世纪就已开始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20世纪初,苏联、日本等国也公布了保护维修古建筑的法令,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又进一步修改、补充了原来的法令,现在的情况是,对于古建筑维修原则的意见,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主张是坚决地保存现状。在欧洲19世纪中期的一些从事古建筑保护维修的学者们认为,保护古建筑应该把现状保存下来,并且强调哪怕一座成了废墟的建筑物……总之这一派的学者认为,现存历经各个历史时期修缮过程中,改变或增加的部分,都是历史的记录,是各个历史时期留下的痕迹,都应加以尊重,都应同等重视,维修不是为了把最初的面貌显露出来,为此坚决主张保存现状。

第二种类型的主张是与上述观点完全对立的意见。他们认为,每座古建筑的维修,都应该把后代改变或增加的部分完全取掉,然后按照原来建造时的面貌予以恢复。这一派的学者是主张完全恢复原样,不管后代修理、改变或增加的是好是坏,维修时都应一律取消。

第三种类型的主张是前两种意见都太绝对了,应该区旗所长,弃其所短,实际上成为前两种类型的折中派……

20世纪60年代初,在总结建国十年来维修古建筑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文物建筑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在十一条中,对古建筑的维修提出‘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参考了世界各国的情况而提出的。在此后的二十多年的实践中证明,‘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的。”[30]

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这次讨论,是在中国加速融入国际社会的大背景下,对如何从当时主流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角度审视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现实状况,认知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特征与发展水平的讨论。1985年在侯仁之、阳含熙、郑孝燮、罗哲文等四位政协委员的推动下,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987年第一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长城、故宫、敦煌莫高窟、泰山、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秦始皇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988年受教科文组织委托伯纳德·费尔顿(Bernard Feilden)、尤嘎·尤吉莱多(Jukka Jokilehto)、卡罗·吉安图玛西(Carlo Giantomssi)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状况进行了现场评估。在他们的报告中对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作了客观的分析。显然从他们的角度,这一时期中国的文物建筑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观念(例如“复原”)还是在保护技术(例如对材料的检测、分析)以及社会参与保护工作方面都与当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较为发达的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在此之后中国文物保护部门展开了一系列的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合作,引进了大量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如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与敦煌研究院的合作,日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与敦煌及其他石窟保护机构的合作,盖蒂保护研究所与承德的合作,意大利政府与陕西共同建设的西安文物保护中心,德国与秦始皇陵博物院的合作,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文物保护机构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间的交流,提高了中国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

中国文物建筑保护方面的专家也开始在中国的文物建筑保护实践中,探索实践包括《威尼斯宪章》在内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这一时期有两个有影响的案例:北京司马台长城西4台——东4台的加固工程和杭州六和塔的加固工程。

长城一直是中国文物保护特别关注的对象。1953年开始中央政府组织了对八达岭长城的修复工程。1984年邓小平同志题词“爱我中华,修我长城”,长城的保护工作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支持。长城的维修,特别是开放旅游的区段的维修大部分采用了复原的方式。

1986年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在王世仁先生的主持下对北京“司马台长城西4台——东4台”段进行了勘查和保护修缮设计,1987年开工,1988年竣工。这一修缮并未采用传统的复原方式,而是采用了排险、加固的方法,用钢框架对存在险情的敌楼残墙进行支护,尽可能地保留了这段长城维修之前的残损外观。[31]

王世仁先生在对这一工程进行总结时,对保护原则进行了阐述:

“事实上由于各个国家国家、地区的条件不同,保护的对象不同,要求的效益不同,因而保护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很难规定用某一项原则去要求所有对象的所有部分。司马台长城的保护,也只能是在充分尊重国际原则的前提下,制定适合自己条件的一些具体原则。”[32]

“把保护环境风貌放在首要地位。《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第一项);‘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这个环境’(第六项)。对长城来说,它的价值不仅在于那些巨大的工程结构,更重要的是与它紧密联系着的崇山峻岭、田野河谷所构成的环境风貌。因此,必须严格保护原有自然环境,同时清理整治有损原有环境风貌的近代构筑物。”[33]

“长城建筑的修缮要服从环境风貌的要求。《威尼斯宪章》关于文物建筑保护修缮的原则是,‘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第二项),修缮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第九项)。中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四条)。长城的建筑物是长城风貌环境的核心,它的原状残损颓旧,正是北方边塞历经沧桑的忠实写照,修缮后的形象切忌新鲜完整,而要求与整体环境谐调,共同构成既有苍莽壮阔的边塞自然风光,又有折戟沉沙的残墙旧垒,两者交融汇合的悲壮深沉的气质。因此,应当以‘整旧如旧’‘整残如残’的原则进行修缮,能不动的尽量不动,能不补的尽量不补,必须添补的,只限于保证安全和有助于强化古旧风貌。凡添补的部分,要求在总体上与原有建筑谐调,局部则要求古今分明。”[34]

六和塔是杭州重要的名胜和标志性建筑。现存六和塔的砖结构塔心“是南宋绍兴年间重建时的遗物。外观十三层木檐……系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重建的。”[35]1953年、1957年和1970年曾进行维修保护工程,1961年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六和塔由于木结构局部糟朽,出现了木檐与砖塔心部分脱隼的险情,亟待修缮。

1935年梁思成先生曾应浙江省建设厅之邀,对六和塔进行考察,并讨论六和塔的复原问题。梁先生提出:

“国人所习见的六和塔竟是个里外不符的虚伪品,尤其委屈冤枉的是内部雄伟的形制,为光绪年间无智识的重修所蒙蔽。

由略史及现状看来,我们可以断定现存的塔身乃绍兴重建的七级,吴越王的九级塔已于宣和间毁了。《志》虽谓雍正十三年重‘建’,但内部斗栱却完全是宋式,绝非清代所能做,故为绍兴重建无疑。我们所要恢复的,就是绍兴二十三年重修的原状。”[36]

为此,梁先生还考察了周边地区建于南宋时期的其他塔的实例,分析了宋代塔的特征,进行了复原设计,甚至对施工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考虑了防雷及游人登临的要求。

1989年,杭州市提出六和塔维修项目时,复原的问题被再次提了出来。浙江省邀请清华大学陈志华和郭黛姮教授主持设计,浙江省古建筑设计院张书恒先生负责测绘工作。基于对《威尼斯宪章》的理解,他们强调了六和塔作为重要的文物建筑,修缮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应当尽可能地保存不同时期遗留在文物建筑上的痕迹,保存这些历史信息;提出了不进行复原,采取原状加固的方案。这一方案采用金属带加强木檐与砖塔心连接的方法解决脱隼的问题,新的加固措施可以辨识,具有可逆性。这一方案最终得到了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1991年工程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6年司马台长城的加固工程和1989年六和塔的加固工程,都是在具有“复原”可能性和条件的情况下,以尽可能多的保存历史信息,尽可能减少对文物建筑对象的干预,使干预措施易于识别为原则进行的探索,这两个案例也是在当时条件下证明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对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适用性的探索。

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之后,随着越来越多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无论是向北京故宫(1987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承德避暑山庄和外八庙(199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曲阜孔庙、孔府、孔林(199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等古建筑群,敦煌莫高窟(1987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足石刻(1999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等石窟寺,秦始皇陵(1987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等古墓葬、古遗址,还是平遥(1997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丽江(1997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样的历史城镇,它们的保护都已成为世界遗产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上都需要与世界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相对接。这促进了在中国文物保护的更多地汲取世界遗产保护的经验,对相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进行更广泛地讨论。

这些讨论在本质上仍然是关于文物保护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在对保护对象的价值没有新的认知之前,这一讨论集中于应该“恢复原状”,还是“保存现状”,应该“整旧如旧”还是“整旧如新”的问题上。作为中国文物保护的基本问题,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图弥合这种争议,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合并为一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37]对此谢辰生先生作了说明:

“我们起草‘暂行条例’的时候还没有‘威尼斯宪章’,它是1964年,我们是1960年。那时候两派争论很厉害,我们就同时规定了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就是把两个都算上了,因为我们拿不准呢。所以为什么《文物保护法》变成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了,那就是借鉴‘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也就是保持现状,就是我们发现、确定它是文物时现状。所以说这个‘现状’可以说是‘原状’的一部分,‘现状’是‘原状’历史发展的科学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说有损它科学价值的,或者说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健康的现状是可以改变的。”[38]

20世纪后期80年代到90年代关于《威尼斯宪章》讨论给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带来新的视角,人们开始关注到历史信息与它们所依附的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注意到文物建筑的价值并不仅仅决定于被建造的年代和所具有的艺术风格,同时也在于它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所被赋予的信息和这些信息所具有的价值以及对这些价值的保护问题。从认识的层面,这种认知形成了对文物建筑更为全面和立体的价值理解;在实践的层面,尽量保存原有材料和做法成为普遍的共识,但原状和现状的问题并为真正得到解决,特别是《中国文物保护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更需要对这一原状与“暂行条例”的原状与现状的关系进行界定。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发展的一个瓶颈。

四、《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

尽管以文物保护法条的形式,确定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显然在操作的层面并未解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保存现状”,什么情况下应当“恢复原状”的标准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含混不清造成了在文物保护中无论是在基层管理、技术操作还是行业领导方面困惑,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争议,影响了中国文物保护水平的提高,也影响了中国文物保护更充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念,融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国家文物局启动了编制“中国文物保护纲要”的工作。美国盖蒂保护所作为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和项目合作方的身份参与这一项目,并基于澳大利亚ICOMOS委员会在制定《巴拉宪章》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盖蒂保护所介绍并邀请澳大利亚ICOMOS委员会合作参与“中国文物保护纲要”的编制工作。经过3年的时间,2000年这一工作在承德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的审批,并由国家文物局发布,更名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国家文物局为“中国文物保护纲要”成立了编写专家组,国家文物局张柏副局长为项目负责人,王世仁先生为主要起草专家,黄克忠、晋宏逵、黄景略、樊锦诗、李最雄、彭常新等先生为专家组成员。盖蒂保护研究所内维尔·阿根纽、玛莎·迪玛斯、林博明,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沙拉·沙利文、克斯蒂·阿腾伯格等专家参加了编写组的工作。[39]其中中方专家涵盖了古代建筑、考古、科技保护、法学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编写的过程也是一个观念碰撞的过程。这种碰撞有价值观和理念的碰撞,也有方法的碰撞,碰撞即发生在编写组的中国专家之间,也发生在中外专家之间。在编写、评审的过程中对文物古迹的价值合理利用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尽管这种讨论在最终的文件中没有得到反映,但这些讨论仍旧对于推动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1998年初,在这一项目框架下,专家组的部分成员对澳大利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专家组的成员对澳大利亚的遗产保护系统,特别是《巴拉宪章》中的主要内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王世仁先生在1999年发表的题为“保护文物古迹的新视角——简评澳大利亚《巴拉宪章》”的文章中对《巴拉宪章》的三个概念及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这三个概念分别是“地方(Place)”“构件(Fabric)”和“文化意义(Cultural Signifi-cance)”。在对这三个概念及相关关系分析之后,王世仁先生在文章中总结道:“依照这些新概念,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解决一些经常困扰保护工作的难题。例如,保护工作中面临许多矛盾,或面对许多实物时,应当怎样分辨主次轻重;面临许多选择时,采用何种保护手段最为合理;在保护工程中争议最多的,诸如整旧如旧还是整旧如新,保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迁建、重建、改建的尺度如何掌握等,都取决于对‘地方’文化意义的评估,评估的结论明确,施于构件——实物的手段也就明确了。”[40]晋宏逵先生在“澳大利亚文物保护考查”一文中对“文化价值评估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为文化遗产决定‘相容’用途是一项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为妥善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寻找出路”“考古学概念在年代上的延伸”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在关于文化价值的部分中,他认为:“《巴拉宪章》所说文化价值是指对古代、现代和将来具有美学的、历史的、科学的或社会的价值。一个场所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过去、丰富今天,并对我们的后代有价值,才能确定其为文化遗产场所。而保护是指管理一个场所及保护其文化价值的所有过程。《巴拉宪章》认为,制定适合于一个场所的保护计划必须取决于对该场所文化价值的了解。这样,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场所的文化价值作出评估,就成为保护工作的基础。从考察过的实例可以看到这一点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贯彻,我们也感到这一观点对实际工资很有指导意义。”[41]“文化遗产无论存在形态如何,往往已经改变了其原有的用途。在中国是这样,在澳大利亚也是这样。考察过的实例说明了为文物在现代找到适当的用途,是使文物得到妥善保护的关键。《巴拉宪章》把这定为原则,是有远见的。‘相容’的标准,《巴拉宪章》似没有写。在实际操作上是考虑其文化价值是否得到延续。近年来,我国把‘合理利用’作为一项原则,把‘科学、合理、适度’作为利用的标准,也是适应了社会进步的探索。”[42]这些讨论是对中国文物保护基本问题的思考,虽然没有能够在2000年版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条文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但却对之后中国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有深刻的影响,并最终在2015版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得到了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是在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之后一次重要的把中国文物保护的原则体系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对接的实践。《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的序言对这一工作作了说明: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物时的专业依据。”[43]

在这一对接的过程中,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是一个基本的步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一次明确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的程序,提出了“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44]的六个步骤。为了凸显这一程序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被放置到了“总则”之后,成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的第二章。在此之前,中国文物保护并未明确规定相关的工作程序。这一程序有助于中国文物保护进入到一个规范化管理的过程当中。樊锦诗先生曾总结道:“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准则》所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地去操作,这些程序规定的步骤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是规范保护工作的保证。不能省略或跨越程序规定的任何步骤,否则会影响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造成下一步工作的失误,以致影响整个保护工程的质量。过去一些保护项目或保护工程之所以没有做好,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科学程序指导保护工作,尤其是缺少充分翔实的评估和论证”。[45]

中国文物建筑保护长期存在争议并影响发展的问题是关于“原状”和“现状”的定义、判断标准以及维修后应当达到的效果。祁英涛先生曾有经过维修后的文物建筑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的描述: “在维修古建筑的工作中,实际上不论是恢复原状或是保存现状,最后达到的实际效果,除了坚固之外,还应要求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这种感觉的来源,除了从结构特征的分析取得以外,其色彩光泽更是不可忽视的来源”[46],但从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方面,包括文化部1963颁发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颁发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都未作明确的规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在“阐释”部分对原状作了界定:

“3.1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状态。

3.1.1 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

3.1.2 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损状态。

3.1.3 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

3.1.4 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含的原有环境状态。

3.2 情况复杂的状态,应经过科学鉴别,确定原状的内容。

3.2.1 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等,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

3.2.2 历史上多次进行干预后保留至今的各种状态,应详细鉴别论证,确定各个部位和各个构件价值,以决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3.2.3 一处文物古迹中保存有若干时期不同的构件和手法时,经过价值论证,可以按照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价值的部分都得到保护。”[47]

针对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的问题,《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阐释”部分作了这样的说明: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

1.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

2.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

3.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

4.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

5.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

6.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

7.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

8.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48]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2.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3.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为原状的少量缺失部分;

4.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为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

5.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6.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49]

这一对必须保护的现状和可以修复的原状的界定对于中国文物保护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梳理了原本含混不清的观念,更是确定了以历史实证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价值的价值体系,确定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关于修缮后应当达到的效果,《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也未能作明确的说明,但在“阐释”部分指出:修缮工程应“尽可能多保留各个时代有价值的遗存,不追求风格、样式一致。”[50]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在总结中国文物保护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十项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1. “必须原址保护”;

2. “尽可能减少干预”;

3.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4.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5.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

6.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

7.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

8.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9.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

10. “预防灾害侵袭”。

其中第六项原则也可以理解为对文物古迹修缮后所应达到的效果的要求。它规定“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51]

这些原则即是中国文物保护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威尼斯宪章》相关原则的回应。例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一项原则文物古迹“必须原址保护”,《威尼斯宪章》第七项提出:“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该古迹”;[5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四项原则“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威尼斯宪章》第三项:“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即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作品予以保护”;[5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五项原则为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威尼斯宪章》第二项为“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5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六项原则为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威尼斯宪章》第十一项为“各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5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七项原则为“必须保护文物环境”,《威尼斯宪章》第六项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56]《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八项原则为“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威尼斯宪章》第十五项为“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57]《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第九项原则为“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威尼斯宪章》第十五项为“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58]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是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的总结,也是与当时国际主流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和原则的对接,它使中国文物保护体系实现了与以世界遗产为代表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接轨。为21世纪初中国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跨越奠定了基础。

五、结语

20世纪中国文物建筑保护思想是在中国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学术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它始于中国建筑史研究,与中国建筑史的研究伴生发展(不仅仅是古代建筑的保护如此,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保护同样也伴生于中国近现代建筑史研究的发展)。这使得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在20世纪被深深地印上了建筑历史研究的烙印,许多核心观念,例如对文物建筑初建时形态的执念、把恢复原状当作文物建筑保护的最高追求都是受到建筑历史研究对建筑原初形态关注的影响。这种影响极为深刻。在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发端时期,保持着与欧美、日本之间的较为密切的交流,保护的方法也不拘于传统的工艺,甚至更倾向于使用一些当代的技术、材料和做法。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是中国文物建筑保护趋于成熟的时期。50年代由于各个行业都受到苏联的影响,苏联战后文物复建、重建的方式,与中国基于对建筑原初形态关注的需求相结合,在建筑修复中形成了追求纯净的原初形态的倾向。60年代以后文物保护进入到一个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是中国文物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文物建筑的保护成为一项国家事业,并以国家事业的方式运行。在观念和思想上逐渐形成并完善了一个以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为核心的原则,一些重要的文物建筑保护实践项目,促使进一步形成了一个以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为基础的价值观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保护体系。

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文物保护也与其他行业一样呈现出思想繁荣,蓬勃发展的局面,随着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交流的扩展和深化,基于国际文物保护原则,如《威尼斯宪章》,反思和重新审视中国文物建筑保护方法、原则和保护体系,广泛进行讨论,成为这一时期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重要特征。从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发展的内在需求出发,同样存在着探索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运用在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实践中的源于自身的动力。中国已形成的相对成熟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与刚刚介绍的文物保护行业的国际原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中国文物建筑保护发展的独特形态。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推动了中国文物保护体系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接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1世纪初的关于真实性的讨论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文物建筑保护观念的发展(关于真实性的问题将另文讨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版)既是这一时期中国文物保护发展的重要标志,又为2000年之后中国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跨越发展奠定了基础。

反思20世纪30年代到2000年,近70年时间中国文物建筑保护从发端到形成自身体系的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相关学科,特别是建筑史学研究对它的深刻影响,经历了一个从形成观念,到实践和技术发展,再到对观念进行反思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实践的强调和关注远胜于对保护观念哲学层面的思辨,这也是中国文物建筑保护重要的特征。

注释

[1]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方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43.

[2]朱启钤.中国营造学社缘起//中国营造学社汇刊 ·第一卷 · 第一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

[3]教育部.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R].1935.

[4]梁思成,林徽因.平郊建筑杂录(上)//梁思成全集 ·第一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293.

[5]林徽因.闲谈关于古代建筑的一点消息//梁思成全集 · 第一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315.

[6]同上。

[7]梁思成.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梁思成全集 ·第一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161.

[8]梁思成.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梁思成全集 ·第一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221.

[9]同上。

[10]梁思成.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梁思成全集 · 第二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357-359.

[11]罗哲文译.苏联建筑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普及问题//罗哲文古建筑文集[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168.

[12]罗哲文译.苏联建筑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普及问题//罗哲文古建筑文集[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169.

[13]同上。

[14]罗哲文.苏联建筑纪念物的保护//罗哲文古建筑文集[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187.

[15]国家文物局.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1949-2009)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32.

[16]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祁英涛古建论文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2:125.

[17]同上。

[18]查群.南禅寺大殿两次修缮方案对比研究[J].中国文化遗产.2018(1):79.

[19]高天.南禅寺大殿修缮与新中国初期文物建筑保护理念的发展[J].古建园林技术.2011(2):17.

[20]郑庆春.五台山南禅寺大殿修复工程//山西文物建筑保护50年[M].山西省新闻出版局,2006:502.

[21]郑庆春.五台山南禅寺大殿修复工程//山西文物建筑保护50年[M].山西省新闻出版局,2006:502-503.

[22]郑庆春.五台山南禅寺大殿修复工程//山西文物建筑保护50年[M].山西省新闻出版局,2006:503.

[23]王贵祥.愿封植兮永固,俾斯人兮不忘:忆先师莫宗江教授[J].建筑创作.2006(12):138.

[24]祁英涛.当前古建筑维修中的几个问题//祁英涛古建论文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2:310.

[25]王贵祥.愿封植兮永固,俾斯人兮不忘:忆先师莫宗江教授[J].建筑创作.2006(12):138.

[26]陈志华.谈文物建筑的保护[J].世界建筑.1986(3):15.

[27]同上。

[28]陈志华.谈文物建筑的保护[J].世界建筑.1986(3):16.

[29]同上。

[30]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祁英涛古建论文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2:169-170.

[31]根据北京古建保护研究所原所长韩阳先生提供的资料整理。

[32]王世仁.司马台长城 西4台—东4台修缮工程总结//王世仁建筑历史理论文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416.

[33]同上。

[34]王世仁.司马台长城 西4台—东4台修缮工程总结//王世仁建筑历史理论文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417.

[35]王士伦.杭州六和塔[J].文物.1981(4):87.

[36]梁思成.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梁思成全集 ·第二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357.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1949-2009)上册》上册[M],文物出版社,2009,142

[38]谢辰生 口述,李晓东、彭蕾 整理.新中国文物保护史记忆[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6:30.

[39]叶扬.《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硕士论文,2005:36.

[40]王世仁.保护文物古迹的新视角—— 简评澳大利亚《巴拉宪章》[J].世界建筑.1999(5):21.

[41]晋宏逵.澳大利亚文物保护考查[J].世界建筑.1999(5):29.

[42]同上。

[4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R].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2002:3.

[4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R].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2002:5.

[45]樊锦诗,“〈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莫高窟项目中的应用”[J],《敦煌研究》2007年第5期,5

[46]祁英涛. 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祁英涛古建论文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2:175

[47]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R].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2002:16-17.

[48]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R].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2002:17.[49]同上。

[50]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R].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2002:29.

[51]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R].盖蒂保护研究所出版,2002:7.

[52]国家文物局编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53.

[53]同上。

[54]国家文物局编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52-53.

[55]国家文物局编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53.

[56]同上。

[57]国家文物局编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54.

[5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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