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
2018-02-16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水发〔2018〕8号
各市(州)水利(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
为全面完成我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任务,扎实推进全省水电站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国家“绿盾”专项督查行动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2018年5月10日
为全面完成我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任务,扎实推进全省水电站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国家“绿盾”专项督查行动要求,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我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环境影响问题整治工作,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环境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厘清问题、分类施策、稳妥推进、精准销号、确保实效”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将全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影响问题整改到位,符合绿色水电达标要求。
三、问题排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环境评价能力的勘测设计和咨询评估机构,完成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的实地调查和核实工作,逐站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一是核查基本情况。全面梳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的开发方式、开发功能、建设时间、装机规模、分布位置、投资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是核查行政审批情况。全面收集和整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林业、环保、国土等专项报告及批复,工程验收文件等。对项目的规划、审批、验收等关键环节逐个进行清理和复核,认真梳理项目的规划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是核查环境影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组织调查和核实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问题,提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表,并根据水电站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程度,提出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方案。
四、分类原则
按照“立即退出一批、限期退出一批、生态改造一批”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逐站制定分类整治建议方案。
一是立即退出一批:适用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建成的水电项目;也适用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的水电项目。
二是限期退出一批:适用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建成的合法合规开发的水电项目;也适用项目建成时不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后来因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而位于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合法合规开发的水电项目。
三是生态改造一批:适用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依法依规开发的水电项目;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允许建设,且环境评估论证结果认定经生态改造后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
五、政策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项目按照“一站一策”和“一站一册”的原则逐站编制环境整治设计方案,在方案设计中应统一以下政策标准:
立即退出水电站的补偿费用和标准,可参照市场价格,结合项目建设时成本和发电收益,综合考虑合法性、运营时间、使用年限、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核算后确定补偿价格,由政府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后签订补偿协议。限期退出水电站的退出时限到期,必须无条件关停。生态改造水电站应履行环保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义务,其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解决。
限期退出水电站的退出年限,可参照国家财政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规定或国家标准《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条件》(GB/T 30951—2014)、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 654—2014)的规定,择其建安工程投资占比大的分类工程折旧年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合理确定。退出年限,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共同认可后,签订退出协议作为凭证。
六、规范整改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环境影响问题整治工作,不仅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同时也是一项跨专业的技术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和稳定。
1.立即退出水电站:(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电网公司依法解除并网,封存运行设施设备。(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电站业主达成补偿协议并签订拆除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拆除方案,同时该拆除方案必须满足生态和环保的要求。(3)水电站(含大坝、厂房、升压站)拆除,应由有从业经验的专业队伍完成,确保拆除过程和拆除后的安全,尤其是引水隧洞的处置,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安全处理(如进、出水口封堵)。(4)大坝拆除,原则上要恢复河道原貌,并与现行自然河道保持协调,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厂房原则上也应拆除,如厂房(引水式)不占河道位置且不影响行洪可以不拆除,但机组等机电设备必须拆除。(5)水电站拆除完成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达到生态环保要求。
2.限期退出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签订退出协议,明确退出时间、退出条件和退出前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在退出之前,必须按照水电项目生态改造的政策标准,同步完成生态补偿措施,满足相关生态环保要求。
3.生态改造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我省绿色水电建设指导意见制定生态改造方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和绿色水电建设,强制性达到绿色水电评价标准,确保生态改造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水电站必须合理设置泄流设施(含生态泄流孔、阀、闸;生态小机组等),健全生态放流的调度运用方案,加装生态泄流监测设施、水面截污与生活排污监控设备,逐步接入省级农村水电信息化平台,确保生态基流满足环保要求,做到“生态流量零节制、水面垃圾零下泄、生活污水零排放”,同时满足防洪和安全监管的需求。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应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补充办理审批手续。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项目,其水工、房屋建筑等人工构筑物应加强外观修饰,力争与自然环境深度融合。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湘资沅澧四水干流上的水电站,具备鱼道建设条件的应当修建或补建鱼道。生态改造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并逐步接入省级农村水电信息化平台,进入常态化管理。同时,水电站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周边水域生态环境巡护监管,建立工作台账。
七、时间节点
全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中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内水电项目按照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整改方案执行,其余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如下:
立即退出水电站,应于2018年8月底前停止发电并解网;9月底前完成资产评估并达成拆除补偿协议,编制完成拆除方案;11月底前拆除机电设备和大坝等水工建筑物,满足生态环保要求。
限期退出水电站,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论证、定性、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时间;11月底前,落实退出前的生态补偿措施。
生态改造水电站,应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同时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全部达到绿色水电标准,满足生态环保要求。
八、问题销号
根据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工作采取“一单四制”的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应退出或应进行生态改造的水电站,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问题整改清单”(一单),并对每项重大环境影响问题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四制),做到整改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消除不销号。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责任分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环境影响问题整改负总责,要亲自调查研究,认真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具体抓;各级发改、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和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形成合力。要切实有效防控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稳妥有序推进问题整改。
(二)落实政策支持
由地方政府优先安排和配备得力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执法车辆等,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于环境整治到位且达到绿色水电标准的水电站,参照火电厂脱硫电价的做法,争取由省发改委出台绿色水电电价政策,执行生态补偿电价。对于需要适当补偿的水电站,由市、县地方财政进行兜底,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和社会资本支持。
(三)强化督察督办
由各级政府定期组织监管责任单位轮流牵头负责本级督察工作,省、市、县三级分别按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频率开展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环境整治工作督察。督察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从严从实督察,真刀真枪督办。根据督察反馈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跟踪督办,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媒体监督
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良好氛围。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水电项目存在重大环境影响问题,不及时整改到位或故意拖延整改的,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倒逼问题整改。对整改及时到位的项目,积极主动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构建长效机制
本次环境整治任务完成后的水电站,全部纳入常态化环境保护管理。同时,对新建水电项目的生态环保工作进行规范,在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和验收等重要环节,严格按照绿色水电标准把关,禁止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新建水电项目,严把生态保护措施关,严格审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新建水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