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异地”困局的“就地”城镇化策略
——以苏南为例
2018-02-15李陈宸
李陈宸 文 超
(苏州科技大学 215000)
1 异地城镇化困局
本文提出的异地城镇化,是指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原有的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工作,而当地城镇经济发展程度明显弱于地区核心城市,导致就地城镇化吸引力弱,人口向发达地区迁移的过程[1]。虽然适度异地城镇化有利于疏解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过剩的农村劳动人口,促进社会稳定。但长期以来过度的异地城镇化浪潮,我国农村人口城镇化面临巨大困境,对农村发展和对进城的新市民均形成极大的挑战。
2 破局——就地城镇化
就地城镇化与大范围迁移相对,通过当地经济集聚发展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生产转变。马庆斌将其定义为农业人口在一定范围内依托周边村镇,在当地实现非农转变和市民化的发展模式[2]。就地城镇化,突出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推进农民在就业、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的现代化,以及乡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3]。
3 苏南就地城镇化发展历程分析
(1)以乡镇工业为主的乡镇就地城镇化(1978年~1990年代初)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依托自身有利的地理区位,苏南乡镇区域大力发展第二产业,乡镇地区的农业生产被工业化的乡村经济逐步取代,村民主要在乡镇工业企业内就业。这种农村工业化主导的“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城镇化,将自下而上的乡镇发展,造就了“苏南模式”,也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农民致富问题。
(2)以强化小城镇功能为主的就地城镇化模式(1990年代中期~2000年初)
随着个私经济快速崛起,乡镇企业模糊产权优势逐渐丧失,产权缺陷逐步显现,乡村工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较大衰退。以小城镇为突破点,抛弃一味强调乡镇工业的发展思路,增强小城镇“蓄水池”功能,加强小城镇的可达性、在电力通讯、金融经济、服务贸易、教育等功能进行全面提升,提升其服务功能。同时,在前期乡镇企业财富积累和支撑下,苏南小城镇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承接地及财富积累地区。
(3)以开发区为主导的就地与异地相结合的城镇化模式(2005年至今)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苏南地区因其前阶段的发展,以及良好的区位优势,苏南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发生了重大转向:乡村工业全球化竞争趋势下,产业低端,技术缺乏创兴,开始逐渐衰退,为了实现新一轮的经济发展,苏南地区通过引进高新技术、以产业开发区为空间载体的“外资驱动型”转变。
4 就地城镇化的实现对策
4.1 寻求产业依托
要解决“异地”城镇化,实现就地城镇化,必须从产业入手,推进乡村地区既有产业的规模化、高科技化发展,大力推进乡村地区三产融合发展的同时,更要保持乡村以农为基的底线发展思维了,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农业机械化,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要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培养现代化新型农民,在乡村植入专业合作社,提高村民组织化程度,以对接市场企业,实现乡村产业市场的良好对接。通过增加农民收入,逐步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实现农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和现代化,从而带动乡镇服务业的发展。
4.2 全社会共建
(1)政府角色
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正确发挥引导作用,做好服务型的政府。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点和城镇发展现状,合理引导当地产业的发展。加大对所在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完善乡镇地区经济、社会服务等综合功能,培育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2)企业角色
加快企业整合及转型升级,在选择产业方向及具体产业项目的过程中,应立足本地区的现实条件、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的发展本土化、特色化产业,做好城乡之间的产业分工,协同合作发展。另外,企业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企业领导水平,重视人才,加大对外来人才的引进力度,实现现代化企业管理。
(3)农民角色
新型城镇化强调人的城镇化,农村居民要实现真正的城镇化,学习城镇现代化的先进理念及观念。重视教育,提高自身文化水平,也只有文化水平的提升才能带来观念的转变,最终实现人的城镇化。进城务工是农民出路的一种选择,就地城镇化也是提高生活水平的一种方式,农村居民可以兴办或参与规模养殖、规模种植和规模加工。
5 结语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就地城镇化成为破解“异地”困局,解决“城市病”的一种新路径。苏南地区发展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就地城镇化建设,破解异地城镇化难题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借鉴思路,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实现形式,尽管就地城镇化在产业、制度等方面尚且存在一些问题,但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就地城镇化对我国城镇化的继续推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崔曙平,赵青宇.苏南就地城镇化模式的启示与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3(10):47~51.
[3]马庆斌.就地城镇化值得研究与推广[J].宏观经济原理,2011(11):25~26.
[3]唐丽萍,梁 丽.适用与限度:我国就地城镇化研究[J].求实,2015(7):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