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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客户分级

2018-02-15齐红涛贺广宇

现代建筑电气 2018年11期
关键词:用电可靠性分级

齐红涛, 朱 敏, 贺广宇

(1.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芜湖供电公司市场室, 安徽 芜湖 241000;2.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含山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 安徽 含山 238100)

0 引 言

用电负荷分级和重要客户分级是供配电设计与管理中两个重要的概念。本文通过追溯两种分级提出和发展的过程,说明目前两种分级方式存在的不足,论述两种分级方式的关系。

1 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客户分级

1.1 用电负荷分级

用电负荷分级是指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将用电负荷划分级别。目前,我国将用电负荷划分为三级,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仅对负荷分级做了概括性的描述,对于具体设备的分级标准并未列明。标准JBJ 6—1996《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范》[2]对机械工厂的负荷分级做了详细划分。文献[3]、标准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4]和文献[5]等对民用建筑的负荷分级做了详细划分,但划分细节稍有不同。文献[5]的划分相对详细,其专门增加电梯电源负荷分级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常用电力负荷的分级。由于各种原因,上述详细划分的原则亟需增减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电气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分级的做法在全世界并非普遍,IEC标准中没有类似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我国存在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是因为国家在初期编制国家标准时,参照前苏联的电气设计导则《电气装置安装规范》,该规范中规定用电负荷分级的内容。文献[6]对于国内标准中用电负荷分级规定的始末缘由做了详细的论述。

对于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从其被制定开始就存在很大争议。国内首次规定用电负荷分级的标准是GBJ 52—19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7],该规范是GB 50052—2009的前身,在文献[6]中提到因分歧和争论太大,在1974年规范审查会上有关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并未通过,最后只能将送审稿稍作修改后作为报批稿上报。时至今日,争议依然存在。完全以用电设备停电造成的后果来划分用电负荷的级别十分不妥,缺乏科学性,且操作性很差。文献[8]详细论述现有用电负荷分级规定的弊端,文献[9]从经济损失的界定、二级负荷的界定、负荷分级的对象、负荷分级与消防负荷分级的不统一等方面阐述了目前负荷分级存在的问题。文献[10]对用电负荷分级本身表示肯定,但负荷分级的方法需要根据IEC标准做适当调整,并制定划分原则。文献[11]针对原有用电负荷分级的不妥之处,制定一套更详细的负荷分级标准,以提高其实际操作性。总之,用电负荷分级规定尚需完善,相应的规范尚在修订。

1.2 重要客户分级综述

重要客户分级的概念提出相对较晚,首次以国家层面规定重要客户分级原则的文件是电监会于2008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12],定义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客户的级别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以及临时性重要客户。与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相同,文献[12]并未规定详细的负荷分级方法,在当时实际操作中各地供电企业遇到不少麻烦,最终不同区域的供电企业都制定本区域的重要客户分级原则,导致文献[12]在执行过程中不统一。

为了加强重要客户分级的可操作性,确保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统一、规范,国家于2012年12月31日颁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 29328—2012《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13],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GB/Z 29328—2012附录中对于重要客户的分级做了详细的规定,对重要客户的实际界定起到非常大的指导作用。重要客户分级由于继承用电负荷分级的分类方法,其本身依然存在不妥之处,但或许因重要客户分级只涉及政府和供电企业对用电客户的分级认定,设计单位不涉及该项工作,亦或该规定颁布的时间不长,在学术界对重要客户分级的原则鲜有争议。笔者长期从事重要客户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文献[12]和GB/Z 29328—2012时,除存在同用电负荷分级相同的不妥之处外,对若干重要客户范围的界定仍有待商榷。标准GB/Z 29328—2012附表中明确医疗卫生的重要电力客户范围是三级医院,但很多承担县域主要医疗工作的县级人民医院都达不到三级医院的标准,可这些医院在县域内确是可能引发人身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场所,导致这些医院无法被评级为重要客户,可为了保障重要场所的供电安全,其设计和管理又依然按照重要客户来管理。所以,对于重要客户的分级,依然需要优化和完善。

2 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客户分级的关系

2.1 两种分级目的相同

建国初期我国采取计划经济模式,当时制定的规范很多条款是服务于当时的经济政策。用电负荷分级是典型的为计划经济合理配置资源所制定的规定。通过用电负荷分级的详细规定,指导政府部门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国民经济中重点、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对安全要求高的领域。现如今,我国早已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电源的配置由市场主导,产权人会主动综合评估比较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和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投入之间的经济性,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提高供电可靠性的措施,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的供用电规范中鲜有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上述现状是目前我国用电负荷分级是否应废止之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重要客户分级是从供电企业的角度,以提高供电可靠性为目的的分级。重要客户分级方式继承用电负荷分级的方法,旨在通过分级的规定,以行政手段指导客户提高供电可靠性,防止因忽视用电安全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

综上,用电负荷分级和重要客户分级的最主要目的是提高重点企业(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而用电负荷分级还要合理配置国有资源。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用电负荷分级和重要客户分级的目的相同,即通过行政手段对用电可靠性实行差异化规定,能够提高重点负荷、重点企业(单位)的用电可靠性,但问题是对于中断供电可能产生重大(较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其电源配置受到行政制约,无法自主抉择电源的投资。文献[1]中被认定为是二级负荷及以上的企业,其电源配置和运维成本可能比断电的经济损失还要大,反而违背规范制定的初衷。

2.2 两种分级的要求不同

两种分级方法在分级上的表述大致相同,但是对于不同级别的要求却不同。首先用电负荷分级只关系到电源配置上的要求,如GB 50052—2009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①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②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但重要客户的分级除了规定电源配置的要求以外,供电企业内部还规定用电管理和客户服务上的差别,在分级的差异化上要更细致。目前,各省(市)供电企业对于重要客户差异化用电管理和客户服务的规定尚不统一,但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不久将会正式实施。

另外,由于在电源配置上的要求不同,在实际执行两种分级的要求时经常出现争议。如用电负荷分级为二级、重要客户分级为二级的用电客户,且位于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的地区。按照GB 50052—2009规定: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 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但按照文献[13]的要求,二级重要客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同一重要客户不应采用同杆架设供电。实际有些用户的供电方案采用双回路同杆架设供电,既高于GB 50052—2009规定的供电可靠性,又低于文献[11]规定的供电可靠性,此供电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看法不一。认为文献[1]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GB/Z 29328—2012属于指导性条文,若实际执行有困难,可酌情实施。上述供电方案的供电可靠性已经高于强制性条文的供电可靠性,故可行。

2.3 二者是否应存在数值关系

以前用电负荷分级有一个非常普遍的困惑,就是按用电设备分级还是按用电单位(客户)分级,该困惑在文献[11]也有所表述。直到国家下发重要客户的分级文件后才有了答案。负荷分级应是按照用电设备分级,因按照用电单位(客户)分级,就与之后下发的重要客户分级重复,显然不符合逻辑。用电负荷分级是针对负荷的,用电客户的所有负荷在划分级别时可能不同。而重要客户的分级是针对客户的,即一旦被确定为某级别的重要客户,其电源配置往往按照整体的设备供电可靠性考虑。两种分级之间有没有一个数值关系呢?或者有没有这样的数值,使得m级负荷占到总容量的某个数值才能被评为n级重要客户?

文献[8]中提到在为深圳供电局编写《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规划设计及用户供电技术导则》(文献[14])时,根据各个用户用电负荷拥有各级负荷的比例将用户分为三类:二级及以上的负荷超过50%以上的用户为一类用户;二级及以上的负荷超过20%以上的用户为二类用户;绝大部分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的用户为三类用户。上述三个类别的用户其实就是目前重要客户分级的雏形,GB/Z 29328—2012中对不同类别客户的电源配置做了详细的规定,以指导客户提高供电可靠性。可见,很多专家期望找到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客户分级的一种数值关系,使两种分级在电源配置上的要求更清晰,然而至今尚未得到满意的结论。认为若定义一套两种分级的数值关系可提高其可操作性,但是由于供电系统是复杂的系统,影响因素过多,通过数值关系来联系两种分级方法实在欠妥,实际操作将带来非常多的特殊情况。某化工企业一级负荷在容量上只占5%左右,但是一级负荷一旦停电,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按照GB/Z 29328—2012,该户一定属于一级重要客户,但若按Q/3SG-1.03.02—2001规定的数值关系,可能二级重要客户的要求都不满足。若按照行业、单位性质等信息详细规定的各种数值,以提高合理性,又使得其操作性下降,所以理解两种分级的关系不易。

3 看法与建议

3.1 有关用电负荷分级

用电负荷分级应该保留,这可以强制保障重点领域的供电可靠性,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明显。目前,用电负荷分级最大的弊端是操作性差,条文表述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执行时指导性不足。需继续完善并细化各行业领域的用电负荷级别,以提高用电负荷分级的可操作性。用电负荷分级应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对不符合实际的分级类别进行删减或更新。如JBJ 6—1996已经实施20余年,亟需更新完善,该规范的新版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编制,希望尽快发布实施。

虽然应保留用电负荷分级,但是建议取消用电负荷分级中关于用“经济损失”来划分负荷级别的条款,不应再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原本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调节的投资行为。

3.2 有关重要客户分级

虽然GB/Z 29328—2012以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形式规定不同级别的电源配置要求,但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原因有如下方面:

(1) GB 50052—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电源配置进行详细的规定,若再在重要客户分级中规定电源配置的要求,除了造成重复规定外,还会引起实施上的混乱。

(2) 重要客户分级概念是以供电企业作为视角主体定义的,具体也是供电企业实施的。在市场环境下,供电方是否有权对用电方的电源配置提出要求值得商榷。

重要客户分级更应该加强管理和服务上的区别。对于重要客户,其供电可靠性要求高,应加强平时的用电管理。重要客户也有可能是供电企业的用电大户,为供电企业带来丰厚利润,可为其提供差异化的增值服务,如定期的设备预防性试验、停电计划征询等。这样,重要客户分级才能实现全方位的差异化,操作性强且达到预期的目的。

4 结 语

论述了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客户分级的关系,探寻两种分级的内在联系,以期得到业内专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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