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政策梳理
2018-02-14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提出“重大危险源”概念。并对“重大危险源”定义作了解读。后续“重大危险源”一词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为“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
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范围是: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出现“重大危险源”一词,简单概括为高危企业(含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包括“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内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此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未正式实施。紧接着,原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规章,提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念。
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其上位法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第四条出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词,简单概括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包括“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在内的12项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部令第128号将国务院令第397号中的“重大危险源”分为两部分内容,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两部分内容。
2004年12月1日
建设部发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法略有变化,即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了具体的规定。随后,建设部再次发布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并且提出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念。
2009年5月13日
住建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定义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并调整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较原建质〔2004〕213号文件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有所变化,提出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词。
2018年3月8日
住建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其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号令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做了较大的改动,不仅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而且对相应的管理办法做了相应的调整,从管理角度上来讲第37号令已经较大幅度地修改了建质〔2009〕87号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