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02-1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及《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落实工作,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推动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2017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此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务院要求,要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机制,全面提升建材工业绿色制造水平。到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要共同成立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简称五部门工作组),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各地应参照五部门模式成立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组,接受五部门工作组指导,负责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参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编制,监督管理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审查、汇总、上报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统一的产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体系框架,组织研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确定和统一发布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动态管理绿色建材产品标准。
建立统一的产品认证体系。由国家认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体系框架,制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实施规则和证书式样;按照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能力要求确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
《指导意见》要求,要推进绿色产品认证。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建材评价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转变。对于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进行绿色产品认证,已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换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对于未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以及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内已获得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仍参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执行,按照分级认证的原则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采信应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社会共治、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工作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