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8-02-13胡玉国
胡玉国
(中共衡阳县委党校,湖南 衡阳 421200)
村级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而村民自治是村级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1 村民自治的意义
1.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经济是整个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要想激发农村内部的发展动力,必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乡村治理模式[1]。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生产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村民直接参与管理,改变了过去生产靠计划、分配靠集体的经济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农业产业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1.2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诚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如征地赔偿、环境污染、土地确权等,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村民产生过激言行,乃至集体上访、游行,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旦出现矛盾纠纷,村委会首先当起“和事佬”,出面调解。通过自治管理,基本做到纠纷不出村、上访不出镇,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1.3 提高村民民主觉悟
古代的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高度专制的国家,长期以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深受“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专制思想的影响,不理解什么是民主,也不知道怎样争取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在自治的实践中逐步认识民主、学习民主,按照民主原则和程序办事,刺激了村民的政治热情,培育了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2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2.1 外部行政干预过多
“自主”就是自己做主,是自我意识的生发和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3]。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特色在于“自”,“自”就是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基层政权不得随意干预,但实际上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的干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直接介入选举。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个别乡镇行政或通过提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的办法;或当选举结果不满意时,找借口不予批准,干预和操纵村委会的选举。第二,分派政务工作。作为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好村级事务,然而有些乡镇为了完成所谓的“政绩”,给村委会分派原属于自己的政务工作,挤占村委会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村委会有苦难言。第三,干预村级财务。按规定,村集体的财产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使用,村委会没有向乡镇上交财务的义务,但个别乡镇打着防腐的旗帜,过度监控村级财务,“村账乡管”“村财乡管”现象时有发生。
2.2 村民民主意识不强
自治制度的土壤和基础是村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民主素质的提高。只有当广大农民认识到自治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他们才会自觉、自愿、积极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但相当一部分农民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参与意识不强。“各扫门前雪”狭隘的小农思想盛行,只关心自己的事,对于村集体事务漠不关心,尤其表现在村委换届选举上,许多农民认为选谁都一样,多或少自己一票不会影响选举结果。另一方面,权利意识淡薄。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神圣权利,由于经济、文化水平有限,大部分村民不懂法,不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以及怎样行使这些权利。
2.3 缺乏自治管理人才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社会管理活动,要求管理者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在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浪潮下,大部分村内青壮年跨区就业,导致农村现居村民以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和儿童为主,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并无力承担自治之责;同时,一些村庄精英的永久性迁移导致村庄空心化[4]。“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级工作十分复杂,必须建立起一支有能力、有魄力、有才力的领导队伍,带领自治制度下的村级集体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
3 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的措施
3.1 理顺乡、村关系
自治下的村委会不能成为乡镇政权的附庸,乡(镇)政府要转变角色,变领导关系为指导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充分发挥村规民约、法律法规、党的领导的作用,对村委会的工作做到放手不放纵。一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意愿的集体表现,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办理,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保证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二是法律法规。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指导村委会工作,如需村委会协助时,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下任务,更不能瞎指挥。三是党的领导。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领导必须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乡(镇)政府要依法、依规,还政于村,还政于民,放手但不能放纵,适时指导和监督,建立和谐的乡、村关系,村民才能由不让管变为我来管。
3.2 提高村民素质
村民自治不能只是一场政治秀,要切实推行好这一制度,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首先,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农民自治权利需要国家提供完善的配套性法律规范[5]。联合基层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的农村普宪工作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普及法律常识。其次,加大农村文化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民主程度是成正比的。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农业科技推广培训等,着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使农民由传统型转变为现代型。最后,加强农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培养农民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乡(镇)政府要为农民提供行使民主权利、发扬民主精神的渠道,提升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村委会要解放思想,主动为农民提供发挥民主权利的场所、资金以及其他条件,动员、组织他们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敢于竞争和竞选,敢于参政议政。
村民自治,村民是主体,在实践中只有不断提升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信任度,从而提高民主观念、参与意识,他们对村级事务才会由“不愿管”变成“我要管”。
3.3 强化人才保障
没有管理人才的自治,是一盘散沙的自治,是只有“自”没有“治”的自治。保障村级管理人才,是自治管理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首先,选拔村干部。一方面是频频见诸报端的史上最难就业年,另一方面是基层管理人才的缺乏。大学生要改变就业心态,政府要扩大选拔规模。选拔村干部制度,能打破人才的城乡壁垒,有效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弥补村干部年龄偏大、文化较低、观念陈旧的缺陷,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增添新鲜血液,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其次,加强培训。乡镇政府应定期对村干部进行理论培训,提高法律知识和文化修养,使他们知法、用法;组织他们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增长见识,掌握先进的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使其在新农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最后,拓宽渠道。注意吸收那些离开家乡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打工的青年农民工,他们的观念新、脑子活、有能力和有魄力,整体素质高,将他们吸引到村干部中来,为村民自治注入新鲜的血液。
通过吸收和培养村级管理人才,打造一大批有魄力、有能力的农村管理建设的“领头雁”,村民自治才会真正实现既“自”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