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生猪屠宰检疫关,保障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
2018-02-13黄翠恒
黄翠恒
(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532799)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肉类制品生产和消费国,我国一旦出现肉类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也要远远严重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肉类除了可能在生产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在加工的过程中也极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我国检疫单位必须加强对各类生猪屠宰场的检疫工作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1 加强对生猪宰前检疫的力度
生猪宰前检疫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没有达到屠宰标准的生猪进入到屠宰加工环节,从而避免污染和未达标生猪一起进行加工的其他达标生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虽然生猪在进入宰杀环节之前就已经进行过了一次产地检验,但在生猪运输的过程中,现有技术水平无法保证生猪不会受到一系列应激因素等的影响,以至于在宰杀之前产生新的问题,因此,加强对生猪的宰前检疫工作尤为重要。
在生猪进入屠宰场屠宰之前,检疫人员要对猪群进行观察,重点观察猪群的行走姿势有没有出现异常,猪群的喘息是否急促,猪群是否有呼吸困难,猪群的精神状态是否饱满。若在观察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生猪个体出现了行走困难、掉队、和猪群格格不入,呼吸急促,情绪暴动等情况,要及时对这些个体进行检验,避免出现问题的个体进入到宰杀流水线中。
2 加强对生猪的宰后检验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检疫人员必须保证流入市场的猪肉食品万无一失,这就需要通过宰后检疫对宰杀的生猪质量进行监测。宰后检疫的主要手段包括实验室化验和病理学解剖。
2.1 对宰后生猪的胴体检验
对宰后的生猪,检测员可以首先进行胴体检验。肉眼观察宰杀刀口,健康猪的刀口外翻,血液往往浸染大片刀口附件皮肤,刀口内的生肉、脂肪等颜色新鲜;若生猪刀口并未外翻,且切口平整无血液侵染,生肉、血液等颜色暗沉,皮肤上可观察到瘀血斑,则证明该生猪可能在宰杀前就已经病死,为不合格生猪,要及时销毁处理。
2.2 对屠宰后的生猪的头部进行检验
对屠宰后的生猪的头部进行检验的重点在于观察猪头部左右下颌的淋巴。要对猪头部左右下颌进行解剖,观察其中的淋巴组织是否存在化脓、结核等问题。其次,要将猪头部的左右咬肌切开,观察猪是否存在猪囊虫。为了方便猪头部的检验,通常需要两个检疫人员协同合作,一个人的左手将刀口右边中间部分勾住,右手握住猪前蹄,另一个人一只手持刀,另一只手持钩,将猪头部的颌下淋巴结勾出并观察。为了防止出现外三角肉和内三角肉影响观察,检疫人员还需注意要高度保持肉的完整性。
2.3 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肠系膜、脾脏进行检验
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头部进行解剖后,要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肠系膜和脾脏进行解剖。检疫人员一只手提起已经宰杀的生猪的十二指肠,另一只手将肠系膜淋巴结切开,长度要长于20cm,注意保持肠管的完整性,不要将肠管划破,随后进行观察。检疫人员要重点观察已经宰杀的生猪的肠系膜淋巴结是否有坏死、出血、肿胀等问题。随后,检疫人员将已经宰杀的生猪的脾脏取出,对脾脏表面进行来回的刮磨,观察在刮磨的过程中脾脏的边缘是否有出血,梗死等病变现象,脾脏的弹性、硬度是否正常,脾脏是否存在这结界和肿胀的情况。
2.4 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体表皮肤的检验
检疫人员在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体表皮肤脱毛之后,首先观察已经宰杀的生猪体表是否有溃烂、肿胀、变色等异常,随后仔细检查已经宰杀的生猪是否存在弓形虫病、猪瘟、猪肺疫等疾病造成的斑疹、皮肤出血等现象。
2.5 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旋毛虫检验
对已经宰杀的生猪的旋毛虫进行检验,首先要对取出的猪内脏进行取样,在已经宰杀的生猪的横膈膜肌剪取大约25g左右的样品,将肌膜取出,拉紧并固定肉样,检疫人员要仔细观察肌肉纤维表面是否出现小白点。如果检疫人员在观察的过程中发现了已经宰杀的生猪的肌肉纤维表面存在小白点,就要顺着肌纤维的方向剪取一块小肉片作为样本,放置在显微镜下观察样本是否存在旋毛虫虫体。
3 加强生猪食品的市场准入管理
3.1 检疫单位要落实驻场监督的责任
为了保障生猪屠宰检疫的质量,检疫必须落实驻场监督的责任。检疫单位要向屠宰场派驻兽医,对屠宰场内生猪的情况进行24h的监督,出现问题及时解决,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检疫单位要保证出厂肉品的检疫率为100%,对不合格的病猪及病猪制品要及时查收,并严格按照无害化措施解决这些不合格产品。建议单位落实对生猪屠宰证明、生猪产品的检疫证明的开具,严格按照规定开具这些证明,以保证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质量。
3.2 严格落实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市场准入原则
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着部分黑屠宰点,这些屠宰点的产品没有经过检疫,没有标准化的屠宰流程,这些屠宰点的产品流入市场后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疫单位必须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是由有合格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宰杀加工,并经过检疫合格后的产品。要严格查处违法黑屠宰点私自屠宰,不仅对生猪制品进行检疫的行为,规范屠宰场的生产、经营行为。
3.3 加大对市场监督的力度
为了及时查找到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合格生猪产品,保证市场上流通的生猪制品的安全性,检疫单位应当频繁的对市场上流通的肉品质量进行监测,采用日常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贸市场、超市出售的生猪制品进行监测,避免禽畜产品的经营者进入、存入或销售来源不明、变质过期、感染了病虫害的肉类制品,保证市场上流通的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3.4 检疫单位要加强对动物检疫的执法力度
检疫单位要加强对动物检疫的执法力度,坚决禁止官方兽医没有进行过检疫或检疫结果不合格的生猪制品进入市场。要对违规出具屠宰证、检疫合格证的有关个人和企业进行查处,严格查处没有检疫合格印章或伪造印章、印章不全的生猪制品流入市场。对销售不合格及生产三无生猪制品的商家进行严肃处罚,对于相关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屠宰点资格证书,严格保证市场流通的生猪制品的安全性。
3.5 屠宰场要对宰后场地进行及时、彻底的清洗
为了防止不合格的生猪在屠宰场留下病毒、传染病,防止屠宰场血污等腐败变质滋生传染疾病,屠宰场在每天进行过屠宰活动之后,要严格对屠宰场地和生产流水线进行清扫和消毒。为了防止个别病猪将病毒、传染病、寄生虫留在载畜圈内,从而污染屠宰场的场地和圈舍,屠宰场还要定期对载畜圈进行消毒,以确保屠宰场的卫生水平达标。
结语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的客观现实,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必然会成为影响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国家相关检疫部门必须加强对生猪及生猪制品的检疫力度,避免出现问题的生猪制品流入市场。除此之外,国家检疫单位还要严格监控屠宰场对生猪屠宰的工作,加强生猪制品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查处违规出售不合格生猪制品的商家和企业。除了国家检疫部门,生猪屠宰场、生猪制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商家等也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作为第一要义,让步于追求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