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疾控中心招投标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2-13施春卉
蒋 婷,施春卉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察室,江苏 南京 210009)
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疾控中心可调配的资源日益增多,搬迁、改扩建带来的设备、物资采购数量越来越多,省一级疾控中心更是涉及到大量的疫苗、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的采购与分发,涉及的资金量巨大。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当前疾控中心的运作经费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其物质设备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调整。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已经成为疾控中心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 招投标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疾控中心采购、基建等普遍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无论是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还是单位内部组织的招投标,监督的作用都不可或缺,而且是廉政安全至关重要的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的发挥为疾控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
1.1 制度不完善不配套
实践证明目前的招投标制度,除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外,在招标投标的各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执行规定,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存在人为因素。(1)无章可循。《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制度。但具体到很多单位,并未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规定,以致工作中无章可循;(2)缺乏实施细则。有的单位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只有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疾控有其行业特色,譬如突发事件应急采购等,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定办法;(3)配套罚则少。没有处罚的监督管理是没有权威性和震慑力的[1]。禁止性规定须配以责任追究办法,但是招投标监督禁止性规定多,配套罚则少,或者是只有笼统处罚规定,罚则不清晰影响了监督的震慑力。
1.2 监督方式落后
现阶段多数疾控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投标监督上仍只是参与现场监督,监督的对象选择不当,忽略了对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职能部门操作流程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管[2]。在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的大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找准定位,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目前仍然是需要思考的难题。现阶段的招投标监督大多数重形式轻内容,重“事”的监督轻“人”的监督,这本质上是对监督意义与作用认识不到位。“甚至以所谓的监督,给一些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事实上的保护伞[3]。”
1.3 监督能力跟不上
监督部门自身不会监督、不便监督,存在畏难情绪,单位领导不予重视、其他部门不予配合等都导致监督部门行使职责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1)专业知识欠缺。招投标本身是一门专业学问,疾控中心招投标采购更是涉及到医学、药学等诸多学科,若相关知识贮备不够,监督效果必会有所折扣;(2)不敢较真。或是迫于领导压力、同事关系,或是因专业欠缺而自身底气不足,监督时碰到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也不敢顶真,马虎行事;(3)人员变动导致连贯性不够。事业单位职能部门人员流动也是常态,而招投标采购往往是有延续性的,在前因后果不清楚的情况下很难监督到位。
2 对 策
招投标管理涉及的问题很多,牵涉到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调整,需要探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与创新。站在具体单位的角度,就招投标监督而言,我们的总思路上是以制度为保障,明确监督部门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切实转变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2.1 思想上提高认识,强化主体责任
十八大以来,随着中纪委的强力反腐,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也越来越受重视,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都作出重大部署。但是在业务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作为职能部门,其被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在招投标活动中,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虽然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现实中监督部门在哪些环节上介入、监督权的行使均与领导意志、被重视程度相关。要真正明确“两个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求纪委担好监督责任,也要求党委扛起主体责任。
2.2 细化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招投标监督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包括完整规范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招投标工作监督办法,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该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监督办法必须针对招标、投标、评标、决标、开标等全过程,包括防范机制、约束机制、惩治机制,通过制度创新,严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落实,把完善制度建设贯穿于招投标监督的各个环节。不少单位虽有制度,但是制度执行力不强,因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务必明确两个问题:其一,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标书起草、实地考察、发标方式、定标办法、议标办法、投诉处理办法等是否都已程序化或规则化,检验标准就是新手可以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其二,制度是否具有系统性。各项规定是否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各类规定、办法在实践中能否及时修正。
2.3 聚焦主业,回归专门监督
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明确职责定位,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纪检监察应该从同位监督回归专门监督,从直接参与中退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内部监督者,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招标流程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活动的有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度、规定、程序。退出一线监督,并非就不能了解情况。比如,评标现场不例行参加,但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参加,材料可以主动调阅,现场可以随时查看,督查可以随时开展。在招投标的几个重要关口,如招投标资料的备案、评标委员会的建立、合同的履行等,可以加强监督检查。总而言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调整角色定位,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才是关键。
2.4 建立监督体系,实现全方位监督
要实现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督只依靠纪检监察部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靠的。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构建全方位的招投标监督体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离不开业务部门的规范管理。疾控中心内部加强监督,应当建立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审计、财务、监察等多部门合作机制,将招投标工作置于共同参与和监督之下,信息公开透明、程序严谨规范[4]。同时可以考虑招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定期通报、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等的可行性,加大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力度。社会监督尤其应该畅通供应商的投诉渠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他们对于投标产品的价格、性能以及参数等的掌握,远远超过负责办理采购的管理人员,甚至超过专家评委。
2.5 提高监督能力,强化责任意识
招投标采购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责任性较强的工作,要提高监督实效最直接的方法是提高监督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招投标方面的业务培训,掌握并熟练运用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基建、设备采购、疫苗采购等领域专业知识,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有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同时各单位应将懂专业、敢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人选派到监督这个岗位上。
2.6 以招投标监督为抓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不仅在招投标工作中,在几乎所有的监督工作中,都存在一个问题:专职监督人员的数量有限,而需要监督的事项繁杂。因而容易出现事事都参与监督、事事都监督不到位的局面。招投标监督不应局限于招投标本身监督,要开拓视野,站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势下为单位廉政安全保驾护航。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归根究底是为了单位的廉政安全,应该以招投标监督为契机,围绕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资金运作、领导作风等,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性开展风险自查及防控、形势教育、廉政宣传、警示教育、廉政提醒,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提前预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招投标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顾 景.浅谈如何正确行使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权[J].招标与投标,2017,6(8):22-24.
[2] 余义文.基于“三转”的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创新思考[J].传承,2015,15(1):44-45.
[3] 郭俊仓.采购监督要从形式走向内容,从客体走向主体——从高校招投标采购谈监督部门职能的发挥[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12(6):50-51.
[4] 唐 捷.高校招投标工作管理监督模式初探——以中国海洋大学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为例[J].科教导刊,2015,7(31):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