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抚 安 置
2018-02-12
【优抚对象概况】2017年,江苏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42.9万人。其中伤残人员4.7万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0.9万人;复员军人2.8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4万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4万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24.3万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1.8万人。2017年,全省各地对27.7万名优抚对象进行数据核查,完成民政部下达任务数的210%。及时清理、新增、变更优抚对象数据信息,提高优抚对象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全省采集42.5万名优抚对象身份证信息,采集比率达到99.3%以上。
【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十级至一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6930~72850元/年,同比平均提高10%;“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18680~23130元/年,同比平均提高10%;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10972~11332元/年,同比平均提高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6000元/年,提高11%;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6600元/年,提高10%;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4680元/年,提高15%;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提高20%。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明确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比例为: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十级至一级残疾军人按照16%~100%计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45%、40%、35%计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按照36%、33%、30%计发;“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14%、13%计发。
【优抚对象优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以下优待:减免或补贴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费等,补贴标准不低于50元/人·月;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标准不低于300元;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参观游览省内国有单位经营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初步建立具有江苏特色的优抚对象优待体系。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向部分“两参”退役人员发放专项慰问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向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但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两参”退役人员发放专项慰问金,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全省继续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医疗巡诊活动。全年安排8085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组织6830名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巡诊。
【退役士兵安置】2017年全省各级提供的安置岗位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人数的1.7倍,安置在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占26%,中央直属企业占33%,其他国有企业占41%。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招生工作,全年全省秋冬季退役士兵报名参加各类教育培训近1.7万人,其中,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约1.1万人,短期技能培训约5000人,高等学历教育约860人,年度总体培训合格率达95.7%,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95%以上。推进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全省有近千名退役士兵到村(居)委会任职。
(曹 星)
【军转干安置】2017年,江苏省接收安置总数、计划分配总数和随调随迁家属安置数等多项主要指标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制定《开展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特岗选拔、公安基层单位提前免试选用等创新措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2017年,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江苏省优抚安置能力建设省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制度性规定。中央财政、省财政合计投入2830万元,支持全省32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和提档升级。
(朱元杰)